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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路上的第一篇刑事辩护意见

律师路上 xuefa2015-04-06 收藏 : 3 查看 : 3187 评论 : 22

原创作者: 成成2013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荣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是为了切实保护被告人荣某的合法权益,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并考虑本案的发生及现实赔偿等诸多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被告人荣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从被告人荣某犯罪目的与动机来看,他劫取他人钱财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作为一个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工,他花光自己所有积蓄后,没有找到工作,没钱吃饭,想回老家更没有路费,走投无路之下才产生抢劫的念头,实属一时糊涂,鬼迷心窍,也是法盲无知之举。但由此也可看出,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二、被告荣某业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荣某积极赔偿的行为,给受害人极大的安慰,弘扬了友善、袒诚认错之正气,此行为应为社会所倡导。后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对受害人给予最大限度的赔偿,此行为弥补了受害人一定损失,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同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此行为虽为法律所要求,但积极的作为也是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更是被告人悔罪的重要客观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望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应对被告人荣某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辩护.png


  三、从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荣某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望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荣某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荣某也在事发后多次表示忏悔,并主动积极要求赔偿被害人,且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案手机也被追回,社会危害性的确不大。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期待其能早日回归社会,用实际改过行动来回报家庭和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荣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赔。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原则,建议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谢谢!

  辩护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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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22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zhf07758 2015-3-23 20:11
不错不错。。
引用 swyjq 2015-3-23 22:21
加油,写得还行
引用 rickpig 2015-3-23 23:17
总体写得很不错,但有些许问题,提出来供楼主参考:
书生气太浓,部分内容有点过于文绉绉,例如“此行为……”等等。
个别地方用词不当,例如“弘扬了友善……”,退赔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是“友善”之举。此类用词不当或用词重复的地方还有一些。
另外就是感觉有点罗嗦了,煽情太多了。
最后,本人从未参与刑事业务,上述观点纯属吹毛求疵,只为抛砖引玉。
引用 jianghai518 2015-3-24 09:27
受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引用 就这一次 2015-3-24 22:11
来盆冷水,写得不怎么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现在各省都有量刑细则,应该引用量刑细则;其实这个不用写的,你不写法官也知道;当然想写可以写上,不过没用。你引用的《刑法》的那二个条文也是同样的问题,太笼统,有量刑细则的。就算你们省没有,最高法也是有的。

2、除了谅解这一大项外,第1、3、4大项都是废话;这不是毕业论文,越长越好。

3、卷里边你没找出任何问题,卷宗至少要看三遍以上,再下笔。

4、纵观本案,就唯有谅解这一项。这一项,律师不作,当事人也知道;当然,律师和解比当事人和解的成功率高很多。但是,如果一名律师,仅仅把辩护局限于已达成谅解、当庭认罪、无争议的首首上,我们称之为消极辩护,这样的律师仅仅能帮当事人走完程序;当事人花钱请律师的意义何在,律师的存在价值何在?

建议:1、本省的量刑规定看熟;2、公安程序规定、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看熟;3、下笔之前卷宗看三遍以上。
引用 就这一次 2015-3-24 22:15
因为,抢劫是重罪(当然,我没看具体情节),只靠一个谅解来支撑是不够的;这不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达成谅解就能缓刑的。
引用 成成2013 2015-3-25 09:49
就这一次 发表于 2015-3-24 22:11
来盆冷水,写得不怎么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 ...

多谢前辈指教!----后生立刻着手修改!
引用 成成2013 2015-3-25 09:51
谢谢各位批评指正,希望以后能和大家多交流,共同进步
引用 江南大学王王王 2015-3-27 12:03
写的不错,文笔挺好
引用 sonewbee 2015-3-27 14:02
我觉得还不错啊!
引用 成成2013 2015-3-27 15:57
谢谢,还是不够细致!
引用 法庭人生 2015-3-28 01:55
写得太长了;证据方面没有提及。不过长一点,委托人旁听的话会夸奖你有水平,说话多,有货--------哈哈,我呸。我曾有个刑辩,委托人非常不满,还扬言要退费,i就是因为我加起来说了不到10分钟话,其他8个律师每人不少于半小时,多的近一个小时。最后检察院8年的量刑建议没有被采纳,判了3年多一点点。那鸟人不做声了----其实我很期待他道歉的。不是人啊,这蠢货。
引用 就这一次 2015-3-28 08:28
法庭人生 发表于 2015-3-28 01:55
写得太长了;证据方面没有提及。不过长一点,委托人旁听的话会夸奖你有水平,说话多,有货--------哈哈,我 ...

    看了您的评论我更正我之前的评论,这个辩护意见就被告人家属的观点来说,是相当不错的;我就是在庭审中不说废话,表演的成分太少
引用 懂得起333 2015-3-28 10:25
有效点少,
引用 南渡北归 2015-3-28 15:24
这一次兄指点的也不错啊,那些条文规定的东西我确实也是,很不熟啊,要多看看。还有我觉得多看看卷宗里面有没有对他有利的地方吧,不妨引用出来。写这种东西 我也喜欢面面俱到,不知是好还是坏。
引用 成成2013 2015-3-30 09:32
这几天一直在看卷,争取再从证据上找些突破点!多谢 各位前辈!
引用 就这一次 2015-3-30 22:17
成成2013 发表于 2015-3-30 09:32
这几天一直在看卷,争取再从证据上找些突破点!多谢 各位前辈!

    如果你能从卷中找出一些指导老师没发现的东西,指导老师会对你刮目相看,必竟谁也不想教个笨蛋。如果家里没有关系,唯有让自己能干才行。实习律师的作用绝对不是帮老师打诉状、辩护词、代理词、复印材料,那是助理干的事;公安程序规定、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四个文件中,多注意公安程序规定;这个检察官一般没学过,而且涉及的证据多,认真比对是能比对出很多东西来的。
引用 大樱桃 2015-3-31 09:42
写的不错小伙子!
罪轻辩护构架很简单,三段论是永恒的经典构架,法律角度仁者见仁,我要从作文角度、从读者角度提出两点意见,仅供参考,因为在我看来载体最为重要:
1、文章不要过于书面化。法官即便是法律人,他也首先必须是一个读者,所以我们要考虑读者的心理感受。不知楼主哪里人,我们北方都是粗人,“切实保护”等等僵硬的富有政治性的辞藻,我的鸡皮疙瘩会让我受不了的。
2、每个自然段也就是每一个论点,开头要用一句话概括,后面适当展开。对于一个读者尤其是一个每天办案子都不稀的抽出时间看辩护词的法官们来说,他拿到长篇大论扫一眼怎么办?你写的再好,再具体也是白费,所以基于这种状况,即便每个自然段看一眼,也会把我要表达的中心思想看出来。

还有一处,是我一直坚持的,是受一本书和现实中的影响,我也从来不称呼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他们是真的没什么值得尊敬的,对于律师来说,对于一桩案件之中发挥的作用来说,更值得尊敬的是我们。

引用 那颗酸李子 2015-4-2 19:28
很有收获,向楼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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