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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仍靠名牌效应招生 北京大学维权终审胜诉

法律实务 2007-12-27 收藏 : 0 查看 : 84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大学工会与一家合作中心签订协议,将工会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承包。承包到期后,承包方仍然使用北京大学的名义对外招生,并引致众多学生投诉。为此,北京大学将承包方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到期终止,承包方立即停止全部经营活动,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大学”、“北大”的名称,并将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财务帐册等返还给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向法院起诉称,2002年1月1日,其单位下属的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大工会)与中国华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华侨中心)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华侨中心对北大工会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北大燕工科教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大燕工)进行承包经营,协议期限为3年,至2004年12月31日止,罗某作为华侨中心的代表在协议书中签字。协议签订后罗某开始全面负责北大燕工的各项工作,并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北京北大燕工教育研究中心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北大燕工教育研究院),自任负责人。协议期满后,华侨中心及罗某未按协议约定停止对北大燕工的经营,并拒绝将相关的经营手续,包括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交还北京大学,继续使用“北大”及“北大燕工”的名称对外招生,时至今日在互联网上还能看到以北大燕工、北大燕工教育研究院名义发布的招生信息。由于其管理混乱多次被学生投诉,严重影响了北京大学的声誉,侵犯了北京大学的名称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华侨中心曾经为罗某出具了委托书,证明罗某系作为华侨中心的代表,接受北大工会的任命,担任北大燕工负责人,并代表华侨中心与北大工会合作,全面负责北大燕工的各项工作。

    北大工会隶属于北京大学,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北大燕工系北大工会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协议书签订后华侨中心委派罗某对北大燕工进行经营管理,并以北大燕工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2003年11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北大燕工的分支机构北大燕工教育研究院成立,罗某自任负责人。

    协议到期后北大工会与华侨中心并未续签协议,北京大学称协议到期后,华侨中心和罗某仍以“北大“、“北大燕工”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并向法院提交了招生简章、举报信等证据予以证明,招生简章的内容为:北大燕工教育研究院在2005年还在进行招生活动并对外进行招生宣传;举报信的内容为:9名学生联名举报北大燕工在2005年开课期间管理混乱,并指出北大燕工的负责人是罗某,现在已经和北大燕工失去了联系,无人处理善后事宜。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华侨中心于2005年4月25日更名为中国通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大燕工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现仍由通宝公司、罗某持有。

    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又是全国乃至世界闻名的高等院校,该校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其名称享有设定、转让、使用等法定权利。2002年1月1日华侨中心与北大工会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华侨中心承包经营管理北大燕工,北京大学对协议的内容并未提出异议,上述情况表明北京大学认可华侨中心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北大”的名称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协议到期后北大工会未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协议,按照双方的约定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应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此后通宝公司即没有权利再行使用“北京大学”、“北大”的名称,并再以北大燕工的名义进行经营。罗某系经通宝公司授权担任北大燕工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北大燕工的各项工作,故通宝公司也应对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据此,一中院以合同到期后承包方无权再使用“北京大学”、“北大”的名称进行经营为由,终审判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到期终止,承包方中国通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负责人罗某立即停止全部经营活动,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大学”、“北大”的名称,并将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财务帐册等返还给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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