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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考点40:春秋战国秦汉法制】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郑国子产镑刑书。2.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镑范宣子所编刑书于鼎。3.《法经》:李悝;盗、贼、囚、捕、杂、具;具法相当于总则;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狡、城、嬉、徒、金。4.商鞅变法:变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分户律》、《军爵律》。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5.在秦朝,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贼是侵犯人身的犯罪;司法官吏渎职犯罪主要有:见知不举;不直、纵囚罪;失刑罪。逃避徭役方面的罪有“逋事”与“乏徭”。6.在秦朝,髡、耐等耻辱刑、赀刑、族和收等刑罚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7.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具五刑”是秦代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8.秦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诬告反坐。9.汉代文帝、景帝时进行刑制改革.开始废除肉刑,改为笞刑。颁布《篓令》。 【必背考点41:中国古代法典的演变】1.曹魏律:1 8篇;刑名;八议。2.晋律:泰始律;20篇;刑名+法例;准五服治罪;张杜律;刑宽、禁简。3.北魏律:20篇;官当。4.北齐律:12篇;名例律;重罪十条;承先启后。5.开皇律:十恶;封建制五刑。6.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7.贞观律:确立了唐律德基本内容和风格。8.永徽律:典型代表;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9.唐六典:法官回避制度。10.宋刑统:刊印;分门;综合;收录五代法律。11.大明律:洪武三十年颁行;名例+六篇(中央六部)。洪武六年律名例律置于最后,洪武二十二年律一改隋唐律体例形成七篇体例。12.明大诰:重典治世;重典治吏;空前普及13: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仿《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14.大清律例:最后一部集大成。15.清会典:行政法;五朝(康雍乾嘉光) 【必背考点42:刑罚适用原则】1.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开始于刘邦,至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适用于老、幼、妇、废疾等人,有罪监禁期间不戴刑具。 (3)亲亲得相首匿:卑幼藏匿尊长亲属,不处罚;尊长藏匿卑幼,罪应处死的上请皇帝减免,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2.魏晋甫北朝法律的儒家化:(1)八议:《周礼》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前朝皇室宗亲)。名例。(2)官当:官职抵徒刑;《北魏律》(每一爵级抵2年)、《陈律》(抵徒刑时与赎刑结合)(3)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北周流刑分五等;规定鞭刑与杖刑;废宫刑。(4)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斩衰(cui)、齐(zi)衰、大功、小功、缌麻。(5)死刑复奏制:北魏太武帝;唐代三复奏。3.唐律上的刑罚原则①区分公、私罚(私罪处罚重);②自首原则(自新、不适用情形、免刑、实和尽);③类推断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④化外人法律适用; (国籍相同属入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⑤“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常赦所不原)。4.元律: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5.明律:(1)从重从新原则:“凡律自颁将日为始,若犯在已前着,并依新律拟断。”(2)明刑弼教: 《尚书》,朱熹重新解释提高刑的地位,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3)茔其所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清代沿袭了明代法制的这一特点,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清律中的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 【必背考点43:唐以来刑罚种类与重要罪名】1、隋唐:①封建制五刑由隋《开皇律》确立;②加役流为《贞观律》所创;③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明清《六赃图》) (按赃值处罚、前三属于职务犯)③六杀(贼盗、斗讼律中规定之;谋杀、故杀、误杀、过失杀、戏杀、斗杀;谋杀减杀人罪数等处罚;误杀减杀人罪一等;戏杀减二等;过失杀以赎论。)⑥保辜:伤人罪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2.宋朝①折杖法(宋太祖),把握其适用的对象和具体处理(死刑不折杖);②配役(刺配、源于五代后晋、宋太祖首用、仁宗后常用)。③凌迟(源于五代,仁宗时首用;神宗后常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确定为法定刑,明清继承;《大清现行刑律》废除。)3.明朝①奸党罪,创立于明太祖朱元璋。②充军刑,明朝将此规定为正式刑。 【必备考点44:司法机关演变】(一)秦汉魏晋南北朝1.秦汉时的最高司法审判长官为廷尉;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西汉以御史大夫为首;东汉设御史中丞。晋设御史台。2.西汉武帝地方设司隶校尉和刺史。3.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5.南北朝时期尚书台地位提高,“三忪曹”与“二干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和录囚,为隋唐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二)唐宋1.唐宋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主大司法机构。2.大理寺行使审判权;刑部行使复核权;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3.唐大理寺的审理对象包括:①中央百官案件;②京师徒以上案件;③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4.唐刑部复核的案件,是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宋代刑部分设左右曹,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复核,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5.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神宗时裁撤;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6.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时、刑部员外郎、监御史)和“都堂集议”(把握其人员组成与审理的案件)。7.中国古代地方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但从来宋太宗开始出现专门的地方司法机构(即提点刑狱司,明清提刑按察司与其一脉相承)。(三)明清1.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2.明清刑部之下分设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上报案件。明清刑部既负责审理,又负责复核,其审埋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核地方上报的流刑以上案件。3.明清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只是复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4.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正副长官。5.在明朝,州县决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决定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地方设申明亭。6.在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四级,逐级审转复核;州县审结笞杖刑案件;府与省按察司两级都只负责复审,没有审结权。7.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必背考点45:秦汉以来诉讼程序】1.汉秋冬行刑制度(董仲舒;天人感应;唐代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秋审)、春秋决狱(把握其特点和原则:论心定罪)。2.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刑,唐代死刑三复奏。3.唐朝: (1)实行程序严格的刑讯制度(条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废疾和特权身份的人不适用。) (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4.宋朝(1)宋确立了“翻异别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审理); (2)南宋地方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3)《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着作出现于南宋。5.明朝:(1)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2)明太祖朱元璋时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监刑主体与施行主体)。 (3)明厂卫干预司法(①明太祖开始让锦衣卫干预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复。②明成祖增设东厂;宪宗时增设两厂;武宗时增设内行厂。③注意把握厂卫干预司法的特点。6.明清会审制度(1)明“九卿圆审”与清“九卿会审”一致(把握参与人员)。 (2)明朝的朝审开始于明英宗,大审开始于明宪宗(3)清秋审与朝审(把握各自审理的对象以及处理结果)。 (最重要的死刑复棱制度) (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4)清热审(把握审理的对象及审理参与的人员)。 【必背考点46:清末法制改革】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立法指导思想、内容、法典编纂形式、民主因素)。2.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中华法系解体、奠定法律近代化基础,促进了法治观念、经济制度及教育的近代化)。3.《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政编查馆编订;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4.“十九信条”(资政院起草;缩小皇帝的权力,扩大议会和总理的权力;对人民权利只字不提;仍强调皇权至上。)5.谘议局与资政院是咨询机构。6.《大清现行刑律》(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对纯属民事性质的事项不科刑;废凌迟刑,增加新的罪名)。7.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与则;主刑与从刑;罪刑法定与缓刑)。8. 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9. 《大清民律草案》(基本思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日民法典草拟而成;亲属、继承二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10.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高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确定;遵循被告主义原则)。1 1.观审(针对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12.公审公廨(1864年开始与英法美三国设立。 【必背考点47:民国宪法】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②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③采用责任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④规定了人民权利。⑤参议院享有以下职权: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事项的同意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弹核权;2/3以上参议员原议案通过权。⑥临时约法的增修程序。2. 1913年“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仍坚持责任内阁制,并限制总统任期。3. 1914年“袁记约法”(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总统制、取消国会制代之立法院)。4. 1923年“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国权”、“地方制度”)。5.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政体不伦不类,罗列人民权利自由最充分)。 【必备考点48:罗马法】(一)罗马法的发展:一个铜表法;两个法律体系;五大法学家;一部《国法大全》。1.《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其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2.市民法与万民法 (1)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关系。 (2)市民法法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继承;万民法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杈。(3)市民法在罗马共和国前期产生,万民法产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4)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5)市民法和万民法互相补充,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与万民法。3.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4.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阶段。(二)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1.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丧失其中一个或者全部叫人格减等。2.罗马法上没有法人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3.罗马法上的婚姻种类(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4.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核心。罗马法早起实行概括继承、后期采用限定继承。5.罗马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6.罗马法上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程序先后呈现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三)罗马法复兴:1.一个大学: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2.两个流派: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3.三个意义:艮族统一国家;世俗法学家阶层;自然法学说4.四个影响:民法法系;私法体系;制度和原则;立法技术。 【必背考点49:英美法系】(一)英国法1.英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包括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最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2)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3)衡平法赋予了法官很大自由裁量权。(4)衡平法以普通法为基础,是“补偿法”制度。(6)普通法与衡平法冲突时,衡平法优先。1 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的冲突最后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直到1875年,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着特色。(7)制定法的重要性低于判例法,但效力高于判例法。(8)制定法包括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3.英国上议院是原来的终审法院。2005年的英国宪制改革方案将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原最高法院改成高级法院。4.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亨利二世时期通过《克拉灵顿诏令》《温莎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陪审团只负责裁决案件的事实问题。5.英国实行对抗制的诉讼;英国律师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近年来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这种分类不再明显。(二)美国法1.美国各川的普通法自成体系。现在美国除特拉华州外均无衡平法院的设置。2.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文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前十条修正案为“权利法案”。男女平等权利修正案未获得3/4州通过,称为废案。3.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联邦法院系统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各州不统一,基层法院为治安法院。4.美国创设立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马布里诉麦迪逊案)。5.美国创造了缓刑制度。6.美国法制的第一:成文宪法;立法司法双轨制;缓刑;反垄断法制。 【必背考点50:大陆法系】(一)法国法1.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告》(《人权宣言》)。(1) 《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段统治的纲领性文件。(2) 《人权宣言》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3) 《人权宣言》是多部法国的序言。2.法国宪法(1)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2)法国有代表性的宪法有:1 791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3) 1791年宪法(君主立宪的三权分立政体: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4) 1875年宪法(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5) 1875年宪法上的“参事院”既是咨议机关,又是最高行政法院。3. 《法国民法典》:(1)立法精神: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2)四大基本原则: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3)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4)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二)德国法1.德国封建时代最着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斯法典》;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主要为刑法和刑诉法。2.《德国民法典》: (1)历史法学派的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发展分为自然法、学术法、法典法三阶段;成文有空白。(2)潘德克顿体系即《学说汇纂》体例;(3)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平等原则; (4)在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3. 1877年《德国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终身任职。(三)日本法1. 1889年“明治宪法”是钦定宪法,实质上天皇专制,抄袭普鲁士;公民权利范围狭窄。2. 1947年“和平宪法”(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权,夭皇成了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必背考点5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1.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法治体系包含: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必背考点5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2.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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