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学法网
“Think Like A Lawyer”,是西方的一句谚语,意为“像律师一样思考”,指的是律师的思考方式和一般人的思考方式是不一样的,同时这句话也是对律师的一种赞美,是对律师思考问题方式的一种推崇。律师的思维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会有不同的体现,即使是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律师也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文就以笔者办理的一起房屋确权案为例来探讨下律师的办案思维。 案情简介:当事人王娟(化名)与李伟(化名)系表兄妹关系,因某种原因王娟欲将房屋交于李伟代为持有管理。于是双方就以买卖的形式在房产局办理了过户登记,实际上双方并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李伟也没有向王娟支付购房款,因双方关系较好,故当时也没有签订房屋代持协议之类的文书。之后王娟找到李伟想要回房屋,李伟开始很配合,还给王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写明了房屋代持的事实、原因以及李伟愿意将房屋返还给李伟的承诺。双方准备同样以买卖的形式达到过户房屋的的目的,于是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向房产局提交了过户申请。就在王娟等待房产证的过程中,事情发生了变故,李伟的妻子张艳(化名)以李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房产局提起了异议登记,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娟与李伟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法院判决王娟与李伟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张艳不服向中院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陷入僵局。 案件被发回重审之后,当事人王娟找到了我们。摆在我们面前的有有两条路,一是继续之前的诉讼程序,得到法院判决确认王娟与李伟之间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进而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二是重新发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以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我们全面了分析了案情最终选择了第二条路,而这个选择诉讼策略的过程就是律师形成具体办案思维的过程。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下这两种诉讼策略以及我们为何会选择第二种诉讼策略。 首先,第一种策略是继续之前的合同效力之诉。这个诉讼已经经过了一审法院和中级法院两审,目前被中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是有很大的争议的。案情的基本事实是双方确实没有购房款项的交付,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王娟并没有履行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这个买卖合同仅仅是为了过户。如果我们继续参与这个诉讼我们就可能面临两个结果: 一种结果是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对方很可能要上诉,二审终审要耗费近一年的时间。而且后续当事人王娟很可能还要面临一个不利的后果,即李伟很可能以法院确认有效的合同向我方当事人王娟主张购房款,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很被动,因为合同已经被法院确认有效,我们就必须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 另一种结果是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我们就无法达到过户房屋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发起另外一个诉讼重新主张权利,这样战线会拉的很长,而且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耽搁在这起诉讼中。 第二种策略是重新发起一个确权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涉案的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所有,这种情况下上一个合同效力之诉就必须以我方重新发起的这个确权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150条的规定,法院就会中止合同效力之诉,等到我方发起的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出来后才会恢复之前的诉讼。通过这种策略我们就把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确定在了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这上面来了。 因我方持有承诺书等证据,最终通过第二种策略我们成功打赢了诉讼,经过两审终审和执行,涉案房屋终于过户到了当事人王娟名下。确权诉讼的判决结果出来后,法院很快恢复了合同效力之诉的审理,因生效的判决已经查明事实并确认涉案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所有,因此我们很轻松的赢下了合同效力之诉,至此该起案件全部结束,以我方的全胜而告终。 这起案件的胜诉给我的启发就是,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候需要创造性思维,达到目的地的路有很多,我们不能只盯着眼前已经存在的路,要尝试自己去开拓新的道理。鲁迅先生讲过“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本案中如果我们选择走之前已经存在的合同效力诉讼这条路,那么势必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结果,增加当事人诉累不说,很可能达不到期望的效果。而我们发起的确认之诉就是我们新开发的另外一个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我们工具齐全(证据充分),熟悉路况(法院的争议焦点),因此最终顺利到达目的地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前方是绝路,希望在转角,“Think Like A Lawyer”,就是要求律师帮当事人想出该在那里转弯,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专业性很强的事情,如果任何一个稍有文化的当事人自己查查法条就可以去法院诉讼那么律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律师的思维是律师经过法学教育的熏陶和长期办案的经验积累所蹦出的火花,绝不是任何人都能够轻易想到的,这种思维往往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也是律师的价值所在。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若要法律咨询,关注若法网微信号(ruofawang) |
最新评论
是的,关键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之前是别的律师代理的,后来案件走不下去了当事人才解除了委托关系重新找到了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