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学法网
昨天去开了个劳动争议的庭,原以为可以轻松应付,可是庭后怎么也笑不起来,搞的自己很抑郁,连觉都没睡好。 案件大致为:顾问单位一个员工,已经跟单位签过2次劳动合同,第2次也已经到期了,第二次合同以XX项目结束为期限。去年11月,单位通知员工合同已经到期,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告知单位是否愿意签无固定劳动合同。该员工对通知不签收,也不做任何意思表示,但他认为项目没有结束,合同还没到期。12月,眼看通知规定的期限到了,单位要求我发律师函告知他。我给他通过EMS发了封律师函,后来超过期限后,我又给他发了封关于合同终止的律师函,送达地址是单位,目的也是为了证明项目已经结束(因为该项目在外地,而他本人却在公司),合同已经到期,再者就是该员工收到了律师函。今年1月,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前面仲裁我没参与,不知道情况。今年3月,该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在开庭过程中,法官认可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对方律师不认可员工已经收到律师函,称员工压根不知道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也没通知其续订劳动合同。原因是该员工没有在EMS上签收,签收的是门卫。于是法官居然要求单位提供该员工已经收到律师函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到的不利后果。我十分不解,这个怎么证明?难道我发的律师函不能证明?仅仅是因为门卫签收?门卫告诉我,该EMS是员工当着他面拆开的。于是我请求法院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告知我该证据证明效力不足。 回想我在单位收法院材料的情况,同行都知道,律师比较忙,不可能一直在所里。法院发来的邮件基本都是行政签收的,那我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因为不是本人签收,我对这些材料是不是可以一概不认?民事证据讲究高度概然性,如果一定要这样,那我可以说我出去吃饭都不用给钱。为什么?我们去饭店吃饭,都是先吃饭,再给钱对吧?吃饭是不签合同的。那么我去饭店吃饭,吃完拍屁股走人。饭店问我要钱,我说没吃,要求对方举证证明我在饭店吃过饭。你们觉得这个可行吗? 晚上,我跟我一个法官朋友探讨了此事。他告诉我,劳动争议中,单位基本都是败诉,是偏向劳动者的,法官要求我这样举证是逼迫我进行调解。真特码奇葩了,单位并没有要坑员工。换做我,就算要搞单位,我也会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搞,这样不是更有利? 庭后,对方律师居然厚着脸皮跟我说,丁律师,你们就给一点钱把,这个事就算了。我说,这个哪能行,原则问题。她居然跟我说,我知道你们那个证据很难举证,就算你们举证了,我也可以要求你们证明员工拆开的邮件里就是那封律师函。本来我没想说什么,但听到这句话后,我忍不住开喷了。我就搞不懂,她的职业操守在哪里。当然了,很多人会觉得这个律师好棒!但是我觉得,律师应当尊重事实,应当讲究证据链的的一致性。而不是一味的吹毛求疵,钻牛角尖,占小便宜。 通过这个案子,我想通了几个道理: 1、我自身有问题,把所有问题想的太简单,太把法律当回事了。 2、劳动合同法真的得修改一下了,现在市场经济普遍下行,这样的法律会限制国家经济的发展的。 3、律师的素养真的有待提高,不过我也学会了如何面对这类人。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若要法律咨询,关注若法网微信号(ruofawang) |
最新评论
这个没问题,但是没什么好比较的。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现实中又有多少是按规矩来的?
不知道啊,我也没办法、
1、在合同在应该约定多种送达方式,比如说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
2、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如果想开掉这个员工,把这个员工调去搞保洁,让他自己主动辞职。
送达难的问题其实法院是最头疼的了,关键是深有感触的他们却对我这样的情况进行漠视。
你说的是一种办法,但现今环境下,走公证送达也是需要时间和程序的,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允许的。其实这个案子的过程时间还是很紧的、
最好的方法应该是不予理会。
时间紧那没办法,公证员也忙不是,所以公证比较适合某些案子。其它的方法包括邮寄加上电话录音,短信等,我还玩过发电子邮箱。送达确实是个问题,南京有些书记员喜欢打电话喊人带公章或身份证拿文书,哈哈
时间紧那没办法,公证员也忙不是,所以公证邮寄比较适合某些案子。可以ems邮寄加电话、短信等,我还玩过发电子邮件,效果不错啊,最起码法庭上不用担心法官刁难。法院送达确实是个问题,南京有些书记员喜欢打电话喊人带公章或身份证去拿文书或盖送达回证,哈哈
要是我们有他电子邮件就好了,关键没有
之前听某大所合伙人讲过劳动合同法就是一个恶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劳动合同法从施行到现在还有很多专家和律师在提建议要求修改。
当法官偏向于另一方时,本方的证据就需要在高度盖然性的再高,高到提供不出证据来
1.选择快递公司:律师建议首要选中国邮政EMS(即邮政特快专递服务)。
虽然邮政EMS没顺丰快,也没韵达便宜,但他姓“公”啊。法庭认可邮政投递信息真实、合法性高于其他快递公司。
2.寄件人:若为个人,最好本人寄,写清地址、联系电话。
如:甲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可以寄快件给开发商要求对方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寄件人最好为甲本人(即使非甲本人,最好是委托律师而非一般其他朋友)。否则,开发商可能会以寄件人信息与合同当事人不对应(拒收)为由进行抗辩。若为公司,寄件人可写法定代表人名字或直接写公司名称。
3.收件人、收件地址:
如对方是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合同内注明地址,则以合同注明地址为收件地址;若无明确地址,则以该组织在工商等行政机关登记地址为收件地址;收件人可写法定代表人名字、负责人名字。如对方是个人,同样首先以合同注明地址为收件地址,若无合同(或合同未写地址),则以身份证上的住址为收件地址。
4.邮件详细说明(内件品名):此列信息尤其重要!一定要写明寄的是什么文件。
若随便写个文件或者什么都不写(谁知道你寄的是什么文件?),那么在法庭中该快件也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如:债权人甲要求债务人乙还款,则应在这里尽量写为“关于甲要求乙偿还XX债务的函”(可以在旁边再细化写明乙于XX年XX月XX日向甲借款XX元未还等)。或如:甲向乙支付了货款,乙方迟迟不发货,则甲可在内件品名里写为“关于甲要求乙尽快履行XX合同内的XX(发货)义务的函”等。
5.将所发的函件全部复印一份并将寄件人的存单保存好,记清单号。
无论对方签收与否,尽快上EMS官网(网站:https://www.ems.com.cn/)把送达信息打印保存(网上的投递信息只保存半年)。如此,函件、寄件单、送达信息可形成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或提出主张的完整证据链,打赢官司也更有保障!
学习实务经验了,还有其他的经验吗。
2、在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法官的心证过程真的比较倾向劳动者的,这是整体的现象,楼主说的很对,我们在所里签收法院文书的都是所里内勤签的,都视为本人签收,呵呵,寄送给个人的邮件,就得证明已经送给本人,妈的,小伙伴的船不带这样就翻了。
3、就是对方律师的思路问题,首先她是对于律师函采取一个否定的态度的,是否定,就是没有收到,这个不需要举证,单位是要举证送到的证明责任的,而后她的逻辑就是即使是签收了发给她的邮件也得证明是律师函不是别的什么,我觉得这个不是否定,这个是抗辩,她要有证明不是律师函的举证责任的。
其实这过程是一个很讨厌的过程,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发函钱来公正,靠,投入成本。
不知道我说对不,楼主要是看到了请指导一下,还是就是你是对方的代理律师的话,你得怎么办,楼主的思路是以事实为依据,但是事实永远是法律上的事实,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个在现实中不一定很多人遵守的。
楼主的办案有失误。当对方律师提出愿意调解时,应该调解;差不多的时候回去给领导汇报,汇报好了再回法院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