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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强干货:34个民法常考点集

法考经验 xuefa2016-05-18 收藏 : 11 查看 : 19389 评论 : 26

原创作者: cherieching

文章来源: 学法网

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赵龙与周瑾之间买卖的标的是名贵宝马,卖方的债务是交付该马,买方的债务是付款,但交付血统证明书与该名贵宝马的身份确定及其价值具有核心意义,因此,卖方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买方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3、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可以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

4、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5、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

常考.png
6、【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甲对乙构成遗弃,乙有权请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

8、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How amazing it is!! Why did't I find this subtle part before. I was so dumb!)

9、【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不能对抗债务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该债务承担有效

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10、《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甲公司违反该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该预约合同已经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

11、【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单方允诺。《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情形的除外。《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12、基金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

13、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14、《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转让给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是对丙公司技术成果的侵害,应属无效合同。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无效是由于甲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因此乙公司不仅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而且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PS:受让人如果不知情属于善意的话,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受让人明知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的话,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15、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否则合理。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只要违约金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无需赔偿损失。

16、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

17、动物致人损害和地面施工责任,不属于意外事件,应当由甲、乙、丙三人根据情况承担责任。

18、《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如果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行纪人乙主张违约责任。

19、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可知,应该是“必要费用”,而不是所有的费用。被继承人的遗嘱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20、[考点]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22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考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对垫资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工程款处理。

根据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7月1日乙公司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故B选项正确。(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应当自该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

22、但是,戊(人保,连带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公司追偿,向债务人甲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而非选择追偿。

23、乙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构成直接代理。

24、企业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新设合并。

25、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是判决丙履行合同, 因此,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

不能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是直接针对物权的归属,也就是当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所有权归其中一方当事人,则判决生效时该当事人享有所有权。

26、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甲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不能撤销),但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27、原则上谁开车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但第三人并不知情,代驾仍然是在从事驾驶工作,对第三人而言出租车司机为人代驾是正常的工作范围,因而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28、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29、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因此,不可能再办理抵押登记。既然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乙只能依据抵押合同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丙的责任范围不应当超过因自己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因此乙不能要求丙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只能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30、“保险事故发生”并非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之时,而是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因此,责任险的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数额确定之日甚至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此观点,在本案中从赔偿数额确定之日起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止并未超过两年。

31、《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甲购买了停车位,享有该停车位的所有权,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的物权。《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乙公司经批准花了200万元来建设观光电梯,符合业主的整体利益,而且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如果甲坚持要拆除电梯,则是滥用权利,有损公共利益。乙公司给甲置换了更好的车位,已经弥补了甲的损失,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甲不能再要求额外的利益。

32、《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银行将对甲的4千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时,因债权尚未确定(债权的确定规定在《物权法》第206条),此时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因此, 丁公司仅取得对甲的4千万元债权,丁不享有抵押权,这4千万元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丙因自己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属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应由被帮工人甲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丙个人存在过失,甲可以减轻其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帮工人乙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第三人丁损害的,由被帮工人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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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cherieching 2016-5-17 23:26
末代司考2016 发表于 2016-5-17 23:14
总结的真完整

谢谢夸奖,今天时间有限,不够仔细和全面。下次会继续努力,上传更多分享
引用 cherieching 2016-5-17 23:35
末代司考2016 发表于 2016-5-17 23:14
总结的真完整

谢谢10分法力~
引用 慧洁 2016-5-17 23:55
我要记住
引用 不听 2016-5-18 08:37
这些题我也做过,不过我都没有像你这样总结赞
引用 zwei14 2016-5-18 08:58
这些题目基本都能记起来做过,楼主辛苦了
引用 maojinhui 2016-5-18 10:03
谢谢楼主的
引用 风·帆 2016-5-18 10:44
楼主总结的习惯好
引用 踏马飞燕 2016-5-18 10:55
谢谢分享!
引用 953098519 2016-5-18 12:03
谢谢
引用 ricky1977 2016-5-18 16:23
34个民法常考点集-摘录自做过真题中的错题
引用 律政喵星人 2016-5-18 18:22
我也来学习下~~感谢!
引用 xuehu1999 2016-5-18 23:10
谢谢分享,希望今年我能过关
引用 maojinhui 2016-5-19 11:04
谢谢楼主分享
引用 hfcstao 2016-5-19 11:07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引用 天平王令 2016-5-19 22:19
感谢楼主分享。
引用 pengopen 2016-5-20 01:35
这个总结好···
引用 sq十年一剑 2016-5-20 07:14
34个民法常考点集-摘录自做过真题中的错题
https://bbs.xuefa.com/forum.php? ... amp;fromuid=1407647
(出处: 学法网)
引用 司考2015成功 2016-5-20 07:59
非常感谢群主的奉献,零基础多学习。
引用 654032352 2016-5-20 16:03
多发点这种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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