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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撕裤,调查结果公布

行业观察 xuefa2016-06-07 收藏 : 1 查看 : 4556 评论 : 16

原创作者: 联合调查组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广西政法

日前,南宁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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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合调查组|中国新闻网|广西政法

日前,南宁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如下: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为此,联合调查组提出5点处理意见:一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三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四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五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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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院遭法警殴打,裤子被撕烂

联合调查组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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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6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fighting1980 2016-6-7 19:32
如果这样都可以不算殴打,法律尊严何在?
引用 2260906425 2016-6-7 19:36
律师,还手也不是从此不用执业了;不还手,不是“被打”
引用 南海珊瑚礁 2016-6-7 20:39
带有侮辱性质。
另外那个意见查不到,是公开的吗?
引用 2013司考动车 2016-6-7 20:48
根本问题不解决,明天还会发生,包括法官与律师,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律师,甚至其他
引用 随风浮沉 2016-6-7 22:07
呵呵呵呵呵
引用 孤闯天涯 2016-6-7 23:28
如果这也不是殴打,律师真该学学防身术啦!
引用 Alient 2016-6-8 00:00
我们要学会正当防卫……
引用 cumtwan 2016-6-8 07:46
律师尊严何在
引用 filus 2016-6-8 08:56
将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解释为申诉信访场所为扩大解释
引用 mcidg703190635 2016-6-8 09:37
臭不要脸!鉴定完毕!
引用 kuailerenerqun 2016-6-8 11:24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与保障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
引用 老来学灋作新民 2016-6-8 12:21

引用 小明的老哥哥 2016-6-8 17:44
有时候不是说你占理就得赢,特殊的情况下作战略性的让步,反而是海阔天空。
引用 18599283980 2016-6-9 08:03
filus 发表于 2016-6-8 08:56
将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解释为申诉信访场所为扩大解释

不懂别说话了,我见过很多诉服和立案一体的大厅。
引用 大象无形60 2016-6-10 15:36
轻描淡写罚酒三杯
引用 filus 2016-6-17 20:56
18599283980 发表于 2016-6-9 08:03
不懂别说话了,我见过很多诉服和立案一体的大厅。

然后呢?存在一体办公的大厅就能说明原文中“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这个推理的正确性么?347号文第七条中原文“申诉信访场所……”,个别问题一般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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