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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悠名师上CCTV曝司考重点

法考动态 xuefa2016-08-05 收藏 : 4 查看 : 7344 评论 : 1

文章来源: 分悠

8月3日,CCTV《今日说法》邀请分悠(微信公众账号)平台名师厚大在线CEO张雨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秀清和司考刑法研究专家刘校逢老师做客,畅谈今年司法考试重点考点。


1、张雨泽:119一定要背,检验薄弱环节要靠做真题

张雨泽老师认为从学习方法上讲,司法考试主要是靠背诵,而背诵方法,第一、建议从网上下载各科体系表,自己顺着体系表把每个知识点讲给自己听,卡壳处就是需要加强处。第二、你前期应该做过一些习题,习题中的错题精准的指出了你的软肋和弱项,要经常回看错题,这其实也是背诵。另外,不要放弃三国法,虽然分值少,但也要拿到。因为三国法是卷一中你有可能拿到90%以上分值的学科。对于报了培训班的同学,要严格跟着班次走,相关的班次都有自己的阶段性目标和整体性目标,要放宽心态,但一定要反复回看前面的科目内容,防止遗忘。另外一定把土豪银做完,土豪银除了练习真题外,还有效的指出了哪些是重要考点如某考点收录了10道真题,哪些是次要考点如那些只收录1、2道真题的考点。做完土豪银,除了收获知识外,还可以对学科有整体感和重点层次感。

有些同学感觉做真题效果不好,说明真题检验出了你的薄弱环节,你应该感到高兴才对,因为你还有机会进行整改提高。50天时间,把各科的近4年真题反复做,将其涉及的知识点看的烂熟就行,我估计你把真题做3遍的话,基本考点也就了然与胸了。当然卷四还是要亲自写,只有动笔,才知道自己的弱点在哪里,才能有针对性的去强化练习,做多了就会发现其实卷四还是套路居多。

最后50多天,你首先抓卷一,其次抓卷四。尤其是理论法学,无论在卷一还是卷四都分值很高,对它应给予高度重视。而在理论法学中,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是重点,无论是卷一选择还是卷四论述都很有价值,务必对相关理论熟练掌握运用,能够在考场上根据题目的需要进行择取加工。119必背,因为它是土豪金的浓缩精华版,你将其从头到尾的阅读一遍,把阅读过程中不懂之处标出,然后去查找相关课件听讲,这样可用最短时间搞懂。看书是为了整体上有印象,听课是为了用最短的时间来解决相关的问题。

2、杨秀清:每年都差几分的考生应更重视真题

杨秀清老师则说,关于民诉和刑诉的复习,建议从以下3点入手:1.从基本原则入手。理解两个法的理论体系,民事诉讼是以处分原则为基础,围绕当事人私权处分和法院职权的关系构建学科体系,而刑诉是以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制约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2.就民诉和刑诉的共有重点问题应当侧重于两者之间的共性与区别,例如管辖制度、证据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应注意比较,此外两大诉讼针对不同的案件,均设置了特别程序;3.就两大诉讼中的重点特有问题应分别复习,如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立案、侦察与提起公诉制度、死刑复核制度都需重点特别掌握就可以了。现阶段出现焦虑状态实属正常,但司法考试并非大家想象的如此困难,只要能够克服心理上的焦虑,勇于面对有征对性地按计划复习,从我接触的考生经验来看,最后都能取得司法考试的成功,相信自己,成功就属于自己!

现阶段的复习应侧重于分至高的重点学科,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刑民两大诉讼法,商经法。在这些重点学科当中,在最后这不到两个月的复习当中,应当侧重于直观基本知识点(是指:侧重于法条本身的规定和制度的基本内容知识点)考察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复习,因为这些知识,掌握了题就可以做对,对树立司法考试的信心很有益,而对于理论性偏强的知识就不比过于纠结了,考试时根据自己对法学的感悟作答即可,此外针对非重点学科,应当侧重于该学科的重点高频考点的理解和记忆。最后这段时间应当选择以图表方式概括总结和归纳知识点的图书资料作为背诵材料,有两点优势:(1)图表形式的内容更为直观简练,(2)对相关知识点以及相关学科的知识点概括与归纳总结更为全面。3.在以真题巩固知识的过程中,不要立足于做对一道题,而应当侧重于通过真题发现考试规律与常考法律制度及考察角度就可以了。相信方法得当,司法考试的成功就属于各位考生朋友!

对于每年就差几分的三战考生而言,最后这段时期的复习重点不宜放在讲义和音频上,建议你重点注意两点:1.应当以真题为主,但是由于你对真题较为熟悉,此时运用真题的重点不在于做题而在于通过真题去发现历年考察的重点制度与重点法律规定,并认真分析自己做错题的真正原因,如果是知识的掌握不够准确需要加固知识,但是我认为你可能一定程度上存在知识已掌握却做错题的想象,对此一定要分析是假设了条件还是疏忽了题目中的相关信息。只要你找到做错题的真正原因,相信你会有真正的实质性提高。2.既然你连续两年都差几分说明你具备了通过司考的基本知识,但是就细节知识的准确度还不够,最后这段时间建议你侧重于各主干学科中对基本制度以及法律的基本规定的掌握,特别是细节的准确掌握,相信你今年一定成功!

3、刘校逢:我来重点解答考生具体问题

网友:关于刑法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对于打击错误的不同解释是什么?

答: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实行)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

打击错误包括两类:

一类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打击错误,即所想所做虽然不同,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所以,也叫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

【例1】甲本欲开枪杀乙,但由于没有瞄准,将乙身边的丙杀死了,想的和做的,虽有不同,但都是杀人,同属一个犯罪构成。

另一类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即所想所做跨越不同的犯罪构成,所以,也叫不同犯罪构成间的打击错误。

【例2】甲本欲开枪杀乙,但由于没有瞄准,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了,想的杀人,做的是毁坏财物,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例3】甲本欲开枪杀乙,但由于没有瞄准,将乙身边的丙打成轻伤,想的是杀人,做的是伤害,也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关于打击错误如何处理,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攻击的对象具体的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如果所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攻击的对象不一致,则就所欲攻击的对象,不能成立犯罪既遂,在具有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成立犯罪未遂;就本不想攻击而实际攻击的对象,没有犯罪故意,而是过失,如果刑法就该过失行为规定为犯罪,则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如果刑法没有就该过失行为规定为犯罪(比如过失致人轻伤、过失毁坏普通财物),则不构成犯罪。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只触犯一个罪名,按照该罪论处即可,如果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则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可。

【例1】中,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杀的是乙这个具体的对象,乙没有死,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对丙这个具体的对象没有犯罪故意,只有过失,故,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例2】中,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杀的是乙这个具体的对象,乙没有死,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对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没有故意,只有过失,但过失损毁财物无罪,故,甲只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一罪,最终对甲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即可。

【例3】中,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杀的是乙这个具体的对象,乙没有死,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对丙这个具体的犯罪对象没有犯罪故意,只有过失,但过失致人轻伤无罪,故,甲只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一罪,最终对甲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即可。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攻击的对象虽然不一致,但只要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或者能够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相符合,就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其中,就所欲攻击而实际没有受到攻击的对象成立犯罪未遂,就实际受到攻击的对象成立犯罪既遂。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可,即最终按照相应犯罪既遂论处即可。

【例1】中,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只要实际攻击的对象是“人”,无论是哪个人,都具有故意,而不是过失。如果受到攻击的人没死,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如果受到攻击的人死了,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在本案中,乙是“人”,这个人没死,所以,甲对乙这个“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丙也是“人”,这个人死了,所以,甲对丙这个“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杀人既遂,从一重罪论处,即最终以故意杀人既遂论处即可。

【例2】中,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只要实际攻击的对象是“人”,无论是哪个人,都具有故意,而不是过失。但,如果实际受到攻击的对象不是“人”,而是财物,则对财物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如果是普通财物,那么,过失毁坏普通财物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乙是“人”,没死,所以,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宠物”不是人,而是普通财物,甲对“宠物”属于过失毁坏财物,无罪。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且只触犯故意杀人未遂一个罪名,故最终对甲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即可。

【例3】中,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只要实际攻击的对象是“人”,无论是哪个人,都具有故意,而不是过失。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伤害的行为,所以,在实际将“人”打伤的情况下,对受伤的人成立故意伤害罪。(当然是指轻伤以上后果)

本案中,乙是“人”,没死,所以,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丙是人,受轻伤,对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轻伤,从一重罪论处,即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即可。

为了更加方便学习,对上述内容以表格归纳总结如下:

网友问:如果在餐馆吃饭,一个人将收银处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并进行伪装,使顾客结账后金额进入自己账户,该行为如何定性?如果通过技术手段使转账金额高于消费,又该怎么定性?同时侵害餐馆和顾客的利益是否构成想象竞合?

答:你好!你陈述的案件中,涉及的核心考点是:在行为人以带有欺骗性质的手段获取财物时,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的问题。对此,认定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所谓“处分财产”,包括两个要素:处分能力(处分权限)和处分意识。第一,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要求对方具有处分能力(处分权限)。如果对方不具有处分能力(处分权限),行为人不可能构成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比如幼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处分财物的能力,“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不成立诈骗罪。第二,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还同时要求对方具有处分意识。注意,刑法中的处分不同于民法中的处分,刑法中的处分,不要求处分所有权,只要处分占有即可。处分意识包括两种,一种是转移占有的意识,一种是放弃占有的意识。所谓转移占有的意识,就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同意将自己占有的(或者自己帮财物占有人辅助占有的)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通俗的说,就是基于错误认识,同意将自己占有的(或者自己帮财物占有人辅助占有的)某种财产让行为人拿走。比如,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本案中,甲是行为人,保姆属于财物的辅助占有人,甲虚构事实,对李家保姆谎称李某的电脑为自己的电脑,使保姆信以为真,陷入错误认识,将李某的电脑交给甲,让甲拿走。甲成立诈骗罪。所谓放弃占有的意识,即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同意将自己占有的某种财产放弃或者扔掉,之后,行为人再把财物拿走。比如,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甲成立诈骗罪。又如,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甲成立诈骗罪。如果对方既没有转移占有的意识,也没有放弃占有的意识,行为人趁对方不注意、趁对方弯腰时、趁对方转身时把财物拿走的,或者,行为人采取“调虎离山”的伎俩,把对方引开,进而取得财物的,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比如,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综上所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财物时,只有在对方具有处分能力(处分权限),同时又陷入错误认识,具有处分意识时,行为人才成立诈骗罪,否则,如果对方没有处分能力(处分权限)或者没有处分意识,即使在一般老百姓看来,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成分,行为人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在你提问的案件中,在餐馆,行为人将收银处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并进行伪装,使顾客通过扫二维码结账时,误以为自己扫的二维码,就是餐馆的二维码,从而将钱款转入行为人的账户内,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使转账金额高于实际消费数额,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就涉及到处分意识的具体内容或者说处分意识的波及范围问题了,对此,国内外刑法理论存有争议。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受骗者处分财产时,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真实价值(价格)但认识到处分了该财产时,应认为具有处分意识。 按照该观点,只要顾客陷入错误认识,认识到自己在扫码付费,就说明顾客具有处分意识,行为人就成立诈骗罪,至于具体金额,不要求顾客有十分具体的认识。此外,本案中,行为人骗的是顾客的钱,由于顾客并未实际向餐馆支付餐费,所以,对餐馆依然具有支付餐费的义务,实质上等于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行为人对顾客成立诈骗罪。当然,作为餐厅,有责任有义务把用于顾客支付费用的二维码看管好,由于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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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雪之花0110 2016-8-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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