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
  • 收藏

朋友来家里做客而跳楼,房主被判赔8万,冤吗?

法律实务 疯子婆2017-06-07 收藏 : 1 查看 : 8869 评论 : 20

原创作者: 微伟

文章来源: 微伟道来

跳楼.png

法制网刊登了一则新闻,标题就叫《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楼,朋友被判赔8万》,案件事实的介绍并不复杂,大意是说25岁的陈先生邀请23岁、情绪低落的女性朋芳芳来家中做客,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尽管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但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并认为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芳芳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芳芳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认为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在此期间,也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酌定陈先生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新闻报道出来之后,评论炸了锅,大多数网友都以呵呵的态度表示,现在朋友来做客也成了高危行为,甚至还有人戏谑说,以后来了朋友先用手铐铐在栏杆上再说。

有朋友问我,微伟,你是搞民事审判的,是你,你怎么判,这是不是个奇葩判决?

我多“资深”啊,哪能随随便便说个结果,但又不能露了怯啊,况且,这也确实需要好好思考一下。

我想,首先,判断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不是奇葩,仅仅靠新闻报道的素材显然是不合适的,至少是不全面的。新闻的侧重点与法律所需要查明的事实有很大的区别,即使是优秀的记者,著名的媒体,他们看到的和听到的,是否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仍需要审慎辨别。比如柴静在《看见》中提及的药家鑫案,前一段南方周末报道的山东辱母案,媒体所呈现出来的事实与法庭上证据所证实的事实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所以,仅凭这篇新闻报告不能当然得出一个奇葩的结论。

其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很大的不同。民事案件是高度盖然性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的情况 下,只能依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并作出判断,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则比民事案件严格多了,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

所以,在此案中,见证芳芳生前种种行为的人只有陈先生一个,在其自己家里这样一个私密的空间里,在芳芳跳楼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谁都不知道。陈先生经公安部门审查之后,排除了刑事上的责任,但民事上的责任仍需要进一步审查。比如芳芳出现在陈先生家的具体原因,陈与芳的关系,芳跳楼的位置,陈对芳的情绪影响等等,都是审查陈先生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考量因素,而这些,在新闻里并没有细述,所以我们也无从知晓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的具体操作,得出奇葩这个结论为时尚早。

还有,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虽然经验大多是人的主观感受。以我的一个案件举例:

如果我说,这个池塘,就在村子中央,一下淹死了两个一岁多的小孩子,爸妈悲痛欲绝,哭天天不就应,哭地地不灵,告了村委告塘主,没有一个人承担责任啊。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不自觉的觉的这家人好可怜,无论怎么样,村委会或者塘主多少都应赔点才合适。

可是事实上,这个案件确实有个池塘,也确实在村子中央,也确实淹死了两个一岁多的小孩子,但是不是村委会和塘主就有责任呢。这种情况下,仅仅凭借感受来判断就是不妥当的了。我们去看了现场,发现了更多的细节,而这些细节补充了前面我所说的陈述,比如,这个池塘是方形的,是历史形成的,与村子同时存在,村民都说小的时候就有。池塘两面有栏杆,一面是墙,一面是村民自建住宅一排排并列于塘边,广东本地的握手楼,前后住宅间是约1-2米的巷道,有的人家在巷道尽头的塘边种一平方左右的菜园,有人在尽头垒了半米高的围墙,还有人扔一些烂木板之类的,只有一个巷道可以直接走到塘边的台阶,而在台阶前有个缓坡,就是这个缓坡,成了这两个小朋友的灭顶之门。

除了这些因素之外,我们还查明了,两个小朋友的家人并非租住在该巷子的人,而且以两个这么小的幼儿,正常来讲,从他们租住的房子走到塘边绝非易事,也不是几分钟就可以到达的。两个小朋友的妈妈说自己仅仅是喂完小朋友回去刷碗,并上了个厕所,出来就发现孩子不见了,这中间的时间差很短显然不是事实。那么到这种程度,再来判断村委会和塘主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显然就客观多了,所以那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就不再只是经验,逻辑也一并发挥了作用。

再回到本文的案件,很多细节,我们并不清楚,仅仅以经验来得出一个结论是片面的

最后,我还想说一些很多人觉得和法律无关,但我们作为法官,又不得不面对的一些事实。俗话说“好女怕缠夫”,同理,好法官也一样怕难缠的当事人,我不知道这件案受害人芳芳的父母有没有这样做,我只能说,在类似的民事案件中,不乏这样的人。

同样以我们庭的一件交通事故案来说,鉴定说没事,医院说没事,法院依证据判了就有事。那种死缠烂打的精神牵扯的两级法院太多的精力,上树爬墙,扒铁门,睡信访,不要开口就说“如果法院是公正的,当事人怎么会这样”,我不想,也不会辩解,因为,没有办法用语言来形容的事,只有亲眼看到,亲身经历才会明白,否则,还是句话,人们只会选择自己愿意相信的事来相信,我只能说,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艰难前行

虽然我说了这么多,我作为一个“资深”民事法官,还是要说说自己对这件案的看法。如果,如果,如果,我前面所说的这些细节也好,题外话也好,假定都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就是新闻上说的这么多,我自己的看法倒是比较明确,那就是:

每个人情绪低落的表现方法是不一样的,每个人意识到别人情绪低落的能力也是不一样的,你能看到我的快乐,却读不懂我的悲哀,情绪低落跟跳楼,正常情况下也不是画等号的,不然每个人不都得死几百回了。天要下雨,人要自杀(是真想死的那种,不是没事爬上海珠桥讨薪的那种),是拦不住的,随他们去吧,毕竟他们连死都不怕,还怕给别人添麻烦吗。

结论,先别急着骂法院,仔细看看身边的朋友,有情绪低落的就少理,毕竟,这年头,交朋友也得靠运气了。点击查看更多法律解读热点
8

赞一个

刚表态过的朋友 (8 人)

已有20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aifaxueo 2017-6-7 17:46
分析的特别好,新闻就是新闻,法律就是法律。不能想当然的把新闻中阐述的事情就当作判决的事实。
引用 一只豆芽菌 2017-6-7 18:28
哈哈,交朋友也得看运气了,楼主好喜欢你呀!
引用 addncc 2017-6-7 18:54
其实这就是独特的道德义务
引用 虽万人,吾往矣 2017-6-7 19:05
人家跳楼可能和你没关系,但在你家跳你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引用 AlbertWu 2017-6-7 19:25
按照法律理论,陈先生的家是属于他的管理控制的领域,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在他家发生的跳楼自杀案件,虽不是他导致结果发生,但是在经验上判断存在这较微弱的一定关联性,可以被请求少量的补充责任。法院在审理忽悠时,可以参照社会经验,对陈公司先生可以在民事赔偿请求额的10%或20%以下的比例中,确定陈先生的补充责任。
引用 AlbertWu 2017-6-7 19:26
——上面是我瞎编的
引用 刘鸣 2017-6-8 00:27
写得真好!
引用 石晓霞 2017-6-8 02:21
毕竟连死都不怕,还怕给人添麻烦吗!这年头,交朋友也得靠运气,说的挺客观的,这年头,真是这样

引用 思君不知归期 2017-6-8 08:13
在自己家跳楼,说实在的真的说不清楚,没有哪个人敢说房主没有责任,毕竟两个人在一个屋子里发生了什么谁知道。
引用 nanhaishen 2017-6-8 08:36
法官做出这样的判决,绝对会有事实的依据的,只不过是群众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法律和道德隔的很远呢!
引用 奋斗的司考人 2017-6-8 09:11
说白了,法官认为被告应承担公平责任。
引用 Archonest 2017-6-8 10:08
奋斗的司考人 发表于 2017-6-8 09:11
说白了,法官认为被告应承担公平责任。

但是公平责任不是非惩罚性非谴责性的法定补偿吗?这里给出的是“次要责任”…老实说昨天还就这个案子跟一朋友辩论了一下,我也认为是该判公平责任,我朋友认为判过错侵权没问题…
引用 liuhongxingh 2017-6-8 10:49
楼主说的好!
引用 虽万人,吾往矣 2017-6-8 12:29
思君不知归期 发表于 2017-6-8 08:13
在自己家跳楼,说实在的真的说不清楚,没有哪个人敢说房主没有责任,毕竟两个人在一个屋子里发生了什么谁知 ...

但确实没有可接受性,是去准备水果又不是准备水果刀,就是一个哑巴亏
引用 思君不知归期 2017-6-8 12:32
虽万人,吾往矣 发表于 2017-6-8 12:29
但确实没有可接受性,是去准备水果又不是准备水果刀,就是一个哑巴亏

大哥,新闻是男方爆料出来的,他说准备水果可信度并不高,属于一面之词。这件事,究竟如何,除了当事人和这个男房主外人永远不可能知道了
引用 辰蛋卷 2017-6-8 12:50
是,这就是情理跟法理的区别,情与法的矛盾,身为受过系统教育的人,看事情就要全面。
引用 虽万人,吾往矣 2017-6-8 13:17
思君不知归期 发表于 2017-6-8 12:32
大哥,新闻是男方爆料出来的,他说准备水果可信度并不高,属于一面之词。这件事,究竟如何,除了当事人和 ...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在自己家设置防护措施,对他人及时施救是能做到的,但是跳楼这种意外事件不是屋主能控制了的
引用 思君不知归期 2017-6-8 13:26
虽万人,吾往矣 发表于 2017-6-8 13:17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在自己家设置防护措施,对他人及时施救是能做到的,但是跳楼这种意外事件不是屋主能控 ...

我不是这个意思,我的意思是本案存在一个可能,就是男方用语言激化了自杀者的行为。当然,这只是猜测。本案之所以会这么判,我的理解是,男主约的女方来家,有个现行行为。(按照社会经验,安慰人真不用在家里,邀请异性来家的目的真的很难说单纯)。其次,男方的证词证言都属于故证,没法证明还原了案件所有的真相。
引用 爻妹纸 2017-6-8 15:27
感觉这都是陈先生一面之词,也许事情没那么简单、背后另有隐情!女孩去他家就跳楼了,为什么?女孩父母说他俩是男女朋友,他又否认,而女孩怎么不在别处寻死,非得在他家自杀?他有没有说什么刺激她的话?有没有做了啥对不起她的亏心事?反正香消玉殒,死无对证,男人“嘴大”,说啥都“有理”……

相关阅读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