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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法科生对“辱母案“的5点思考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7-03-27 收藏 : 3 查看 : 4155 评论 : 60

原创作者: 龙蛇之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辱母杀人案”判决书下来后,对本案被告人于欢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和轩然大波。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各样的社会舆论也随之产生,每个人都可以对这件事情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有愤青,有吃瓜群众,有广场舞大妈,有专家学者,当然,也有我这个“乳臭未干”的法学院在校学生,毕竟,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嘛。

辱母杀人.png

一、首先,我们要概述一下这件事情的经过。

2015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战借款3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0%,因未能及时还款,2016年4月14日16时,吴学战派10余人来催债,在厂门口扎推生火烧烤;20时,杜志浩(本案死者)驾车来到;21时,催债方进入苏银霞和其儿子余欢所在的工厂招待室,不让他人进入,开始对苏银霞和于欢进行威胁和侮辱,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将威胁程度升级,对苏银霞进行猥亵且对余欢进行暴力胁迫;22时10分许,接到群众报案后民警赶到,但却草率了事,并说“你们要账可以,但是别动手打人”,余欢想离开,却被催债方阻拦,民警走后,催债方继续对余欢进行暴力和对其母苏银霞进行侮辱,于欢抓起桌上水果刀乱捅向杜志浩等人,杜志浩受伤后在自驾去医院途中因失血过多死亡,另有两人重伤,其中一人为在逃跑时背后中刀,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非正当防卫)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关于判决书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聊城中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因不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而认定其不构成正当防卫。那么,我们首先应该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对于这起案件而言,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呢?我们还是应当把目光放在具体案件之中,本案中,10余名壮汉将苏银霞和其子于欢拘禁在工厂的接待室中,不让其离开,对苏银霞进行侮辱和猥亵并对于欢进行暴力胁迫,警察来后,于欢想要离开却被阻止,警察走后,杜志浩等人对于欢继续暴力胁迫且侮辱其母苏银霞,在这种孤立无援,法益面临巨大胁迫的处境之中,如果这都不算紧迫和具有防卫的必要,那么什么才能称作为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呢?在这起案件中,杜志浩的死是否又构成防卫过当呢?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虽杜志浩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有猥亵行为,但是没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的是结果的过当,因此,本案中杜志浩的死是可以构成防卫过当的。但是请读者注意,本案是一死两重伤,其中一名催债人是在逃跑时被于欢捅成重伤,对于此人的重伤结果,因为违背了正当防卫的适时性,因此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应以故意伤害论处。

二、接下来,我们则要讨论的是对于这样一死两重伤的结果,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是否合适?

综上文所述,于欢应构成两种罪名,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因其在法益的侵害上属于两个行为,故应数罪并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虽杜志浩的行为在道德上可以算是对人伦的践踏,但是却罪不至死,因此不可对其做免除处罚的决定,而应对其减轻处罚,而对于另外的故意伤害这一情节,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结合两者数罪并罚,并且在本案中,于欢有自首情节,我国《刑法》规定,对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而言,本案中无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着实是不太合适的。

三、我们在了解案件情况时会发现一个细节,警察到场后的草率态度“要账可以,别动手打人”,对与这种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去认定呢?

我国《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和于欢的行为无疑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且是从重情节,而警察到场后,却不予有效的制止和控制,并且在主观和客观上默认了这种非法拘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的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呢?这也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

四、接下来,我们把目光投向该起案件的背后,民间借贷。

本案之中于欢之母苏银霞,为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向“地产商人”吴学战借月息高达10%的高利贷以周转,尽管此后尽力偿还,仍无法彻底清欠。因此,涉黑团伙的暴力催债嚣张登场。让于欢举起那柄绝望水果刀的,不仅仅是非法拘禁和对其母亲的极端侮辱,更是民间高利贷滋生的狂妄。苏银霞为什么不向银行借贷,而要主动踏入可怕的高利贷陷阱,甚至有报道说,她本人也曾涉嫌介入非法集资。究竟是为何呢?因为很多目前很多小微企业,在正常融资渠道中走投无路,所以才不得不和高利贷借款,明知是个坑,也要赌一把!众所周知,银行钟情的信贷对象,要么是国企,哪怕亏损也不怕贷不到款;要么是长盛不衰的房地产。而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要从银行借贷,比登天还难。而对于高利贷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这个社会的不断努力和借贷系统的完善以及政府对中小企业借贷问题的关注和关心。

五、最后,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为什么会有如此猖獗的催债行为,为什么不走正当的法律程序呢?

我认为,原因应该在社会对法院执行能力的质疑,执行难,这不仅是债权人的担忧,也是我国法院的诟病。目前社会上有种现象很普遍,借贷纠纷的官司,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却不能有效的执行判决内容,因此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的利益还是没有得到保障,对于这一现象,社会上涌现出一大批各式各样的要账团队(以涉黑为多),为了要账采取的手段不所不用其极,他们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做着声称“合法”的要账,给他们的非法行为披上了看似合法的外衣,而执法部门又对这种现象无可奈何,如果制止,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得不到实现,如果不制止,那么债务人的权益又有可能受到侵害。对于执行难的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怎样去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司法工作者以及社会广大力量的共同努力了。

“辱母杀人案”已经发生,恶行之人也已经死在刀下,法院对余欢的二审又是会采取怎样的判决结果,这都是我们值得关注的,但是我认为,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在这个“辱母杀人案”这一个事件,而更应该通过结果追溯原因,揭开事情的表象去发掘它的根本,民间高利贷的猖獗,法院执行难的困境,这些是更值得我们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已经发生的结果我们无法制止,我们该做的是怎样不让下一个“辱母杀人案”再度发生

=相关阅读=

1、"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官方回应+民间评论

2、 辱母事件,大家怎么看?

3、我来试着还原一下辱母案的整个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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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qq137 2017-3-27 22:53
很到位啊
引用 jason201496 2017-3-27 22:55
分析全面,眼界开阔
引用 haiyunlj 2017-3-27 22:55
还有一点 被害人去医院治疗过程中 自己延误了治疗时间 这一点很重要
引用 马雷呀 2017-3-27 22:56
第二点有误,不存在所谓的两种罪名数罪并罚,因为刑法中根本没有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本案中应该是单纯的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只应当是一个量刑情节。
引用 EmiyaZero 2017-3-27 22:56
受教了
引用 象如雨季 2017-3-27 23:01
前排吃瓜群众
引用 gaman1128 2017-3-27 23:26
楼主对警察有偏见啊。根据一审判决书,警察刚到了四分钟,先进屋缓解了一下现场,然后就出去向其他人了解情况去了,并没有走。四分钟肯定是不够了解现场情况的。然后凶案就一下发生了,警察估计也是始料不及
引用 苹安果 2017-3-27 23:27
excuse me?防卫过当是个罪名?还数罪并罚?
引用 gaman1128 2017-3-27 23:37
警察的正常逻辑应该是当事人都先在屋里老实待着,等我们先向周围第三方群众了解一下情况再处理。楼主你这直接就给定个警察默认非法拘禁不采取措施,具体情况细节都还没了解怎么采取措施。一看楼主就是缺乏社会经验,有点主观主义了。
引用 龙蛇之蛰 2017-3-28 00:27
在下学识浅薄,希望大家能对文章提出批评和自己的建议,谢谢
引用 龙蛇之蛰 2017-3-28 00:27
马雷呀 发表于 2017-3-27 22:56
第二点有误,不存在所谓的两种罪名数罪并罚,因为刑法中根本没有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本案中应该是单纯的故意 ...

谢谢您的建议
引用 龙蛇之蛰 2017-3-28 00:28
苹安果 发表于 2017-3-27 23:27
excuse me?防卫过当是个罪名?还数罪并罚?

谢谢您的建议
引用 在家习禅 2017-3-28 02:07
gaman1128 发表于 2017-3-27 23:37
警察的正常逻辑应该是当事人都先在屋里老实待着,等我们先向周围第三方群众了解一下情况再处理。楼主你这直 ...

警察是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引用 豆豆12 2017-3-28 04:04
龙蛇之蛰 发表于 2017-3-28 00:27
在下学识浅薄,希望大家能对文章提出批评和自己的建议,谢谢

在校生能有这样的法律分析和见解已经很不错了 看得出楼主基本功不错 逻辑思维也比较连贯 敢问楼主通过司考了吗?
引用 8961373 2017-3-28 04:10
不要按照媒体透漏的信息因为都是不全的,要看笔录,还有法官判的根本就没有任何毛病
引用 龙蛇之蛰 2017-3-28 07:31
豆豆12 发表于 2017-3-28 04:04
在校生能有这样的法律分析和见解已经很不错了 看得出楼主基本功不错 逻辑思维也比较连贯 敢问楼主通过司 ...

楼主才大三,今年九月司考
引用 龙蛇之蛰 2017-3-28 07:33
8961373 发表于 2017-3-28 04:10
不要按照媒体透漏的信息因为都是不全的,要看笔录,还有法官判的根本就没有任何毛病

这篇文章是我在看了一审判决书全文以及苏银霞的陈情书和综合媒体的报道才写的,个人觉得,依据性还是很强的,而对于法官的判决是否有错,我也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是就此事发表下自己的见解
引用 龙蛇之蛰 2017-3-28 07:35
末代司考2016 发表于 2017-3-27 22:45
分析得蛮全面

谢谢您的肯定
引用 龙蛇之蛰 2017-3-28 07:35
qq137 发表于 2017-3-27 22:53
很到位啊

文章还有很多不足,不过谢谢您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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