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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把养鹦鹉当做乐趣,深圳一男子近日却因养鹦鹉并贩卖而获刑。该男子因出售2只自己孵化驯养的小金太阳鹦鹉,于3月30日被深圳宝安区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5年。![]() 1、捡到鹦鹉繁殖 出售后被抓 5月4日晚,网友“80后养鹦鹉获刑案”发微博爆料称,她的丈夫王鹏“只因养鹦鹉”就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刑5年,她认为这是“千古奇冤”,已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该微博很快引发热议,截至昨晚发稿时,已被转发超过2600次,评论近2700条。 昨日,王鹏的妻子任盼盼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微博是她所发,丈夫是江西九江人,来深圳打工十余年。王鹏从2014年4月开始养鹦鹉,“当时他在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就带回家来养。上网一查发现这是只雄性小金太阳鹦鹉。”任盼盼说,王鹏觉得一只鹦鹉太孤单,就在网上买了一只雌性小金太阳鹦鹉,雌雄鹦鹉交配产蛋后孵化了很多小鹦鹉。截至案发前,自己孵化的加上朋友赠送的,共有51只鹦鹉。任盼盼告诉华商报记者,2016年4月,他们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住院治疗,王鹏既要照顾妻儿,又要照顾刚出生的鹦鹉幼仔,同时还要上班,实在分身乏术,就把6只鹦鹉幼仔以总价近3000元卖给养鹦鹉认识的朋友谢田福。之后,谢田福被公安机关查获,供出了王鹏。 据判决书记载,王鹏卖给谢田福的6只人工驯养鹦鹉幼仔,有2只被法院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今年3月30日深圳宝安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2、买卖1只鹦鹉都可获刑 华商报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以往因买卖鹦鹉被判刑的案子并不少见,此前有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鹦鹉科下所有种类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涉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任一环节均属犯罪,1只即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6只以上就属情节严重,要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只以上就属情节特别严重,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3、律师称出售人工孵化的鹦鹉应无罪 目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已代理此案,徐昕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中将作无罪辩护。徐昕表示,尽管现有的司法解释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列入定罪对象,但他认为应予以区别对待。数千年养鹦鹉都不犯罪,即便鹦鹉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而无害,以之治罪与刑法中“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立法宗旨相违背。若将人工养殖的鹦鹉认定为濒危野生动物,是典型的机械司法。“我希望借此案推动法律法规完善,使其更符合人性化和常识。” 徐昕还表示,王鹏并非职业出售野生动物的商贩,驯养动物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其实质上属于“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按照刑法规定,“持有”并不犯罪。 ————分割线———— 河南三门峡卢氏县村民秦某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类似兰草的“野草”,被当地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随后秦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被披露后,引起关注,有网友质疑法院判决太重;也有人认为,随便一挖就是重点保护植物,是不是有主观故意? 按照此前媒体披露,河南三门峡卢氏县的农民秦某发现自己农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在干完农活回家时,便顺手采了3株,随后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处以行政拘留7天。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 后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卢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披露之后,有网友质疑,目前来看秦某并不知道自己所挖兰草的价值,法院的量刑是否过重?卢氏县官道口镇永渡村村民王萍说,“在卢氏农村里面,确实不知道这兰草长的啥样,觉着好看就采回去了,被森林警察抓住才知道采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一位与秦某同村的村民说,在他们家乡类似兰草的“野草”很多。“山上野长那么多草,有的是药材,当地人不能挖当药材用,还长那干啥,不能光让看。” 记者查询到秦某一案(2016)豫1224刑初208号判决书,对其采伐动机,判决上并没有说明。卢氏县森林公安、检察院及法院方面究竟如何认定秦某有罪且情节严重?今天记者尝试联系三方,但均无回应。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说,正在了解情况。“我们让他们正在了解一些情况、细节,现在不光涉及我们一方面的工作,把情况了解清楚,进行一些论证,报道的情况比较笼统,可能引起大家误解,但具体的案件侦办情况还需当地再做进一步了解。”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认为,“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量刑过重。刑法有罪刑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犯的罪、要承担的责任和最后得到的处罚应该是相适应的,从该案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从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后果各方面来讲,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经过批评教育、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现在判三缓三,好像这个人没有进去,但这个人留下案底了,这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实际上,在卢氏县相关判例并不少。2015年8月,卢氏县农民黄某,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被查获,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准备将挖掘的兰草带回家种植被查获,法院均做出了相应判决。此前的判例似乎也没有有效扼住这类情况,村民王萍说,“大家都没有法律知识,森林警察应该给大家普及一下。以后多学点法律知识,否则可能一不小心就犯罪了。”点击查看更多法律解读新闻热点 |
最新评论
光案件而已,54只鹦鹉有多少呢。。真的是养着玩的吗?
那毕竟是主观方面嘛,咱们就不得而知了,要等生效判决出来再看看。但是咱们国家目前自己搞养殖并不犯罪吧?只是一般违法吧。
这里我觉得纠纷点在于是过失是否构成本罪。
这并不同于那个卖气枪的老太太,那气枪怎么的也是个枪毋庸置疑。
这鹦鹉草药我上哪知道他是不是濒危动植物,我又不会鉴别~
问题严重程度到底只是侵犯管理秩序还是侵犯了濒危生态,估计律师想在这里做文章吧。这里就得讨论什么才是濒危?是否属于违禁品?
判决书现在裁判文书网,还没有找到
但是这个标题和新闻明显是别有目的的炒作,打脸的事情太多了,个人还是相信深圳法院的司法水平的。
单从新闻上讲,养了两年了,还是这么多只,不信他不知道。
然后又是给孩子治病,鹦鹉的来源都是朋友送的这种,耍的小手段太明显了。
所以这里就出现分歧了嘛,行为无价值论估计肯定是认为这个构成犯罪,结果无价值论那肯定要做无罪辩护的。
网上所有的新闻内容基本上相同,可都没说他无罪哦,只是阐述了案情,以及一个律师的观点。
二审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是如此,到底什么是濒危~这一点搞清楚挺重要的,避免选择性执法~
就目前的条件讨论嘛,毕竟已经上诉了~
我怎么觉得你说反了。
或者我认为这个不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问题,而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
两种考虑呗。
事实认识错误:
给你一块玛瑙,你知道他值多少钱?
给你一块黄金,你知道是镀金还是纯金?
给你一只小狗,你知道是纯种还是杂交?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些东西是需要鉴定的。
濒危,应该是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物种,才是记叙的构成要件。
那么从结果无价值的角度来讲,他是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认识错误:
这里可能涉及到涵摄的认识错误的问题。
那么想要定他是罪,以行为无价值的角度,法官肯定要把他往涵摄上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