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消息,苏婆婆将芭蕉给4岁的晨晨吃,5岁的丹丹找晨晨玩,二人一起吃。不幸的是,丹丹因蕉块卡喉窒息死亡。丹丹父母将苏婆婆、晨晨爷爷诉上法庭,称晨晨爷爷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其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苏婆婆提供芭蕉是丹丹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无论丹丹如何拿到芭蕉,这都是邻里间善意的分享行为,其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丹丹之死是无法预见的不幸意外事件。被告在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丹丹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父母起诉索赔73万 晨晨和丹丹的爷爷都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60岁的苏婆婆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晨晨吃,随后离开。晨晨爷爷当时在场,并没有提出异议。 上午11时许,丹丹来到菜地找晨晨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2时,晨晨和丹丹在菜地边玩耍,晨晨爷爷突然听到晨晨大叫,晨晨爷爷奶奶闻讯赶来,发现丹丹倒在地上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晨晨爷爷赶紧叫来在附近菜地干活的丹丹爷爷。 丹丹爷爷马上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来众人将送丹丹到塱心卫生站救治。医护人员对丹丹进行抢救期间,从丹丹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丹丹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晨晨爷爷、苏婆婆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73万余元。 一审:给芭蕉属善意分享 原审法院认为,苏婆婆的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安全要求。苏婆婆只是将芭蕉分给了晨晨并得到了晨晨爷爷奶奶的同意,没有给丹丹,事发时也不在现场。苏婆婆不可能预见芭蕉最终会交到丹丹手上,更不可能预见丹丹在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苏婆婆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行为与丹丹死亡的事实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丹丹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丹丹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晨晨爷爷当时在场,但其对丹丹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丹丹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事发过程,晨晨爷爷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丹丹的行为,其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丹丹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晨晨爷爷、苏婆婆的行为与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晨晨爷爷、苏婆婆,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丹丹父母主张晨晨爷爷、苏婆婆担责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上诉:被告疏忽大意 1、幼儿吃块状食物是危险行为 丹丹父母上诉称,晨晨爷爷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晨晨的行为。晨晨爷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晨晨给芭蕉丹丹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晨晨爷爷该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丹丹是因晨晨给芭蕉吃致死,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丹丹父母还称,苏某提供的芭蕉是丹丹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某没有提供芭蕉,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某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二审:给芭蕉者无法预见结果 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晨晨爷爷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晨晨爷爷无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晨晨爷爷对于丹丹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事发时丹丹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发现丹丹出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丹丹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晨晨爷爷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丹丹的行为,对丹丹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没了是让人惋惜,可索赔70多万……从学法的角度,你们怎么看? |
最新评论
傻
你孩子在街上玩,监护人不在身边,我上去给他分享一块糖,噎死了反正不关我事,你还得谢谢我善意分享……对不对?你傻还是我傻?
你这就是故意了 事后诸葛亮。 傻
你带别人家小孩子出去玩,磕了碰了你想没事?一个人跑到你家从你家跳楼自杀,你没采取措施,你想没事?就算一个成年人跟你喝酒,他自己喝死了,你想没事?都是现实的案例,如果认为前面的案例都没毛病,这个芭蕉噎死人案就是错的。除非要说前面的那些判赔的都判错了,才能圆现在这个芭蕉噎死人案,法院怎么解释这个冲突?现在是别人家小孩跑你这儿,吃你的东西,你知情且默许,结果吃死了。你是对孩子没有监护义务,但对你的物品有监管义务。你的孩子在外面玩,监护人不在身边,我上去无比善意的分享了一个橡皮糖,然后噎死了,你是否恨不得抓住我打死我而后快?扯那么多大道理……都分析不到点子上
我没有故意啊,全文说了我想弄死小孩吗?我无比善意的上去分享一块橡皮糖~仅此而已
你举得例子似乎没有一个能与本案沾上边 还是先动一下脑子吧 当愤青太简单
请你换个角度好吗,为什么这么多事后诸葛亮的。
整个案件就是苏婆婆给了芭蕉给晨晨,晨晨爷爷在场,然后丹丹来了,开始吃晨晨的芭蕉,晨晨爷爷没阻止。简而言之就是“别人家小孩过来玩,跟你小孩一起吃你家的零食,你明知且默许,然后人家自个儿吃死了”。法院可能就是太顾及舆论,不敢再判赔又被口诛笔伐,但你想想——如果你小孩去别人家玩,别人给你小孩吃颗橡皮糖(默许也是给),最后噎死了,人家耸耸肩不关我事……你怎么分析这个问题?
糖是危险物品,但香蕉那么软,风险极小的。如果要是判赔偿了,这个社会立马就完了!小孩子都不能在一起完了!你不适合当律师!你很教条!
你的法律逻辑不严密。如果是邻居的孩子被你带一起出去公园玩,其实是一种临时委托的性质,虽然没有书面,但是社会经验和常识上应该是口头形式的委托,你当然对邻居小孩具有临时监护责任。再看本案,丹丹是自己来晨晨家串门来玩,不存在晨晨爷爷被委托监护的问题,同时法律上要追责要求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晨晨爷爷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主要判断他是否有遇见丹丹噎食的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只能从社会经验上判断,此事的发生概率高还是低,如果非常低,可认为没预见结果可能。丹丹作为5岁儿童,以前肯定吃过类似香蕉的水果,发生噎食结果,从事件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上看是意外事件。
你是少有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分析问题的人……那些人都只管自己心里的那份公平正义。我说一下我的理解——晨晨爷爷的确没有被委托监护丹丹,他对丹丹人没有监护义务,但他对自己的芭蕉却有监管义务,苏婆婆把芭蕉给了晨晨,晨晨自己是无民,那这个芭蕉相当于送给了晨晨爷爷,然后的情况是丹丹来了,晨晨把芭蕉给丹丹吃,丹丹的监护人不在场,晨晨爷爷在场,晨爷是默许的,未加阻止或指导食用,这个风险监管就有过失了。好比邻居的小孩来我家玩,他自己来的,他父母没来,他想吃我家的橡皮糖,我相视一笑默许了,然后他就噎死了……我难道能耸耸肩说不关我事?我觉得说不通吧……
关于“预见可能性”是否影响赔偿与否的问题,这里有个举轻以明重的例子:一群成年人出去喝酒,谁都不会预见酒友有醉死的可能,都喝过多少回的人了,都没醉死,有确切依据自信,这次当然不会醉死。但要是真有人醉死了,就照样还得赔。那么换回这里,晨爷起码连一次都没见过丹丹吃过芭蕉,这里就连确切依据自信都没有。
喝酒和吃香蕉这两件事 我觉得不能同等对待吧 性质不完全一样!吃香蕉其实对于这么大的孩子 风险性很小的 应该属于意外事件。喝酒如果你平时都可以喝一斤 但是今天只喝朋友和一量你就醉死了 可能朋友也不一定赔钱 可能就属于意外事件但是真一起喝一斤醉死了 可能就要赔钱 也许就不属于意外事了 瞎说的 不一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