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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装修声吵醒后死亡,索赔129万,法院这样判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8-05-04 收藏 : 0 查看 : 4367 评论 : 9

原创作者: 张宇

文章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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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讯(记者张宇)海淀区的连先生安装防盗门时,噪音吵醒了正在睡觉的邻居李某。一个小时后,李某意外死亡。李某家属将连先生、两名安装工人及防盗门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认为是噪音造成了李某的死亡,索赔129万多元。一审法院认为噪音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没有支持其诉求。记者今天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2016年6月的一个周六,正值中午1点左右,家住501的连先生找到安装工人杨某和邢某,安装其购置的防盗门,机械打孔作业产生了噪音。

此时,家住301、正在休息的李某听到了噪音,于是上楼进行劝阻,要求两名工人停止施工,二人于是立即停止施工。在屋内,连先生的房屋代管人于某也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对李某说有半个小时就好,李某遂回房休息。

安装施工完毕后,李某的老伴发现他身体异常,急忙拨打了120。但李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另外经查,李某事发前患有冠心病,定期服药。

事后,李某的妻儿将连先生、两名工人以及防盗门生产厂家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9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连先生及两名工人对李某突发病症死亡的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李某死亡,其家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由双方分担该损失为宜,一审判决连先生、邢某和杨某补偿李某家属丧葬费用、救护费用共计1.8万多元。另外,法院认为防盗门生产厂家和本案没关联。李某家属不服上诉。

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心源性猝死。虽然连先生、邢某和杨某三人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规章中有关装修时间的规定,但是三人不知道李某生前患有冠心病,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和生活经验,装修噪音在通常情形下并不会造成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所以三人的装修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足以建立相当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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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okleya 2018-5-4 11:17
判决一点问题都没有
引用 倔强的Wxz 2018-5-4 11:23
感觉考题里才会出现死亡
引用 yunjian851 2018-5-4 12:52
死者家属这是讹诈。
引用 私募基金 2018-5-4 12:55
这样的判决还是比较合理的,在实务中只认可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的不作为追责的条件,但考虑到了家属又有实际损失,所以定赔偿。
引用 1B805 2018-5-4 13:47
其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脱离个案具体情况的。死者虽是心源性猝死,但从医学上分析死因,在死者病发前较短时间内或病发中,外界因素会起到多大的诱发或加剧作用,这不能不考虑。没看到法院具体判决理由前不好判断。
引用 taurusyun 2018-5-4 15:03
公平原则吗?
引用 我就看看不说话 2018-5-4 23:48
生命权侵权确实走不通。相邻权侵权呢,懂的说一下

引用 知行合一哈哈哈 2018-5-5 17:44
这个既然没有直接关联性,赔偿完全是基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兼顾法理与人情,这个判决是有温度的而且还有一个考点,不是侵权责任,那么工人就无法基于雇佣关系,归罪于连某,给法官点赞
引用 心在何方 2018-5-6 11:34
1B805 发表于 2018-5-4 13:47
其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脱离个案具体情况的。死者虽是心源性猝死,但从医学上分析死因,在死者病发前较短时 ...

我的想法和你一样,这是一个损害参与度的问题。应该做鉴定。确定因果关系。
单纯从楼主的描述上看:“但是三人不知道李某生前患有冠心病,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和生活经验,装修噪音在通常情形下并不会造成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所以三人的装修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足以建立相当因果关系。”    此处法院作出的因果推定值得商榷。


最高院参考案例中有一个不完全类似的,交通事故中老人的体质加重了损害结果,法院意见不认为是受害人过错,不能减轻责任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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