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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事后男方反悔,如何处理?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8-08-05 收藏 : 0 查看 : 821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18487152615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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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时约定房产归女方,但事后男方反悔拒不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如何处理?

一、案由及诉讼请求的确定。

1.案由。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男方不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女方无法完成房屋过户引起诉讼,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不仅仅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往往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处理。有效的离婚协议是按照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和基础。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可撤销、无效情形,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过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而主张按照约定对夫妻共同的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2)请求判令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房屋归女方所有。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归属,但依据《民法总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的归属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为准。通过诉讼来确定房屋所有权,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3)请求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此项诉讼请求是女方根本目的。因为若房产只登记在在男方一人名下,在未变更登记在女方名下前,男方完全可以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第三人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届时男女双方虽签订过离婚协议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分割,但出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稳定考虑,同时要求男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已陷入客观履行不能,女方只能另行要求男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诉讼时效。

1.女方以离婚协议为依据起诉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内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引起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男方在诉讼中也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女方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看房屋所有权是否完全。若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在男方或者双方名下,那女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房屋产权并要求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客观履行不能,诉讼时效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计算。若是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此时房屋存在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在未还清银行贷款前,即使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但要求男方配合完成变更登记陷入客观履行不能,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止,待还款赎证后恢复计算诉讼时效。

其次,看离婚协议是否约定男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时间。依据《民法总则》及《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解释》规定:

(1)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履行时间,从期限届满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日)未满两年,适用新法《民法总则》规定三年诉讼时效,女方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年内起诉。

(2)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履行时间,从期限届满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实施日)已满两年,适用旧法《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女方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起诉。

最后,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女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要求男方履行义务,或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女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6个月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止,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计算6个月诉讼时效。

女方的起诉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形,将面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

三、法院裁判思路及应对策略。

1、房屋已经登记在男方或者双方名下,法院一般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等规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离婚协议有效,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女方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2.房屋尚未办理登记或者房屋有银行按揭贷款抵押登记时,法院裁判观点不统一。

一些法院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等规定支持女方诉讼请求,判决男方在符合办理条件后一定期限内协助女方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一些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判决房屋暂由女方使用。这种情况下女方起诉的目的无法实现,女方可以在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或者提前向银行还款赎证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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