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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流浪地球》中的8个法律问题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19-02-13 收藏 : 2 查看 : 749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我董法

文章来源: 董法i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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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喜欢大刘,从《科幻世界》开始,电工是我最喜欢的山西人。2000年,千禧年之后《流浪地球》就让我感受到大刘的弘大世界观,但是还没有《三体》,虽然现在每每提到《三体》,都是恶心的心痛。

大刘曾表示,几年后他在坐飞机时从舷窗看到地平线时想:“这么偌大无比的一个世界,怎么能是我们渺小的人类所能推动的?《流浪地球》或许是痴人说梦……”后来他请教了科学家,科学家说:“以现有人类的核聚变技术,推动地球需要的能量,比小说里写的规模要高几个数量级。”

2017年12月举行的GES 2017未来教育大会上,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收到了刘慈欣赠送的英文版《流浪地球》(英语:The Wandering Earth)。

2017年5月26日,由郭帆导演执导的电影《流浪地球》正式开机。

还好这一次,终于大刘的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中国科幻电影的里程碑从2019年纪年。

大刘的故事,有时间慢慢聊。

这里我只想先说说电影。

大家都忽视了一个核心问题,争议焦点。

导演是什么背景,

按照现有资料,导演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律系,不忘初心,一直要坚持拍摄一部史诗级的科幻电影。

这分明就是一个法律人的科幻电影梦。

难怪观影中,我时时刻刻感受到法律人的思维。

案例一:安乐死

开篇就是关于安乐死的终极法律问题。

男主刘启的母亲身患绝症,父亲和姥爷谁来决定是否继续抢救,开篇就是这个法律人终极问题之一。

安乐死(英语:Euthanasia,源自于希腊语:εὐθανασία,“好的死亡”;εὖ为“好的”,θάνατος为“死亡”。

安乐死是否需要征求病人的个人意愿,充满了争议,目前在荷兰要执行安乐死,必须出自病人的个人意愿,并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在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国的特丽·夏沃案。

而安乐死也基本主要可分为三种: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

协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

主动安乐死的国家有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医师不得亲自注射,需由病人自行服药)、哥伦比亚 (医师得亲自注射,即同意杀人行为合法化)。荷兰的出现毫不意外,毕竟永远走在立法的前沿,已经成为橙衣军团的历史传统。

目前已立法容许被动安乐死的国家有腐国英国、爱尔兰、芬兰、挪威、法国、西班牙、奥地利、希腊、丹麦、瑞典。发现北欧还是那么高冷,腐国一如既往的务实。对了,还有韩国,刚烈的性格,泡菜不是白吃的。

目前已立法容许协助自杀的国家,德国、瑞士、美国部分州(华盛顿特区、加州、夏威夷州等),当然美国的附属国加拿大亦如此。最近紧跟美国的澳洲(维多利亚州)也亦步亦趋。

如果按照剧情,刘启的母亲,在我国,选择安乐死,如何立法,也许是导演给我们法律人留下的一个巨大的难题。

案例二:幸存者选择

谁来决定进入地下城,地球上的人们,如何立法,何种流程,这是个残酷的问题,可以想见,那生离死别,无数的家人都面临这种选择,幸存者法则,抽签这种有多大的合理性,全部人口参与吗?还是精英除外。宇航员的家人还是有一定的特权。那么科学家们那?老师们那?军人那?想来这完全可以拍摄一部残酷的电影。

案例三:雷佳音如何定罪

嚣张的黑市,倒卖各种神奇玩意的雷佳音,兄妹两穿着“不干净来路”的装备出去的时候 过了安检和身份认证,伪造身份,协助男主登上地上的世界,大头哥到底是什么罪名那?片尾好像没有被追究,虽然倒计时中被打砸抢黑吃黑了下,看来还是安然无恙。

案例四:韩子昂爷爷有罪吗?

达叔在片中,第二次出演老英雄,虽然大家的印象中,达叔一直是星爷的无敌CP,各种猥琐的小人物。其实当年达叔入行可是和郑少秋搭档拍摄古龙的《楚留香》中的胡铁花,醉侠啊!这一次达叔在退休状态中回归,让人惊讶!

片中达叔是一个老司机,负责大型运送矿石能源的巨型卡车,被外孙刘启偷偷开走,按照济宁的派出所警员的说法,这都是国有资产。而且还用蚯蚓干行贿警官,更有五十年的妹子VR,好像导演给他的罪名也不少啊!

案例五:征用条例

刘启的车,在途中被救援小队给紧急征用,当时帅帅的背了一段条例,法律人的燃点被瞬间点爆,求导演将该法规全文发布。

案例六:嘉兴避难所

片中,刘培强请求救援队队长王磊将孩子和老人放在上海与杭州之间的嘉兴避难所。避难所这个冷峻的名字,一般来说,各国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有关庇护的内容。最早规定庇护问题的是法国宪法,其第 120 条规定,法国人民对于争取自由而被本国政府放逐的外国人给予避难所。而在我国只是在安监法规中有提及,其实这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定义,我想这种定义在电影中出行,也是一种进步,面对灾害,我们在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相关完善的法律规定,避难所应当是我们国民的标配。

案例七:人工智能的背叛

1940年科幻作家阿西莫夫就提出了“机器人三原则”:

第一条: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看到人类受到伤害而袖手旁观.

第二条: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除非这条命令与第一条相矛盾。

第三条:机器人必须保护自己,除非这种保护与以上两条相矛盾。

那么片中,按照三原则,Moss 是否背叛,如果没有背叛,那么刘培强就应该给送上军事法庭。这里其实导演也开了一个另一个终极难题,法律人面对人工智能的到来,如何界定,我曾经做过相关研究,不过无解也许是现实最真的解答。

案例八:火种计划

火种计划实施后,全球播报倒计时七天,实际上抛弃了“小破球”,完全是“星际穿越”的走向,刘培强强势介入,加上众人的不懈努力,拯救了地球,但是“火种计划”这种末世诺亚方舟的计划,是一个经典的“紧急避险”电车难题。

1967年,菲力帕·芙特发表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中,首次提到了“电车难题”。

假设一个电车驾驶,他面对两个轨道,只能决定走其中之一;有五个人在其中一条轨道上工作,在另一条轨道上只有一个;电车进入的轨道上,如果有任何人,都会注定被杀。在前述暴乱的例子中,暴徒有五个人质,所以,在这两个例子中,都是一个人的生命,跟五个人的生命之间的交换。

这个思想实验主要想探讨功利主义与源自康德主义的道德义务论见解。

功利主义认为,为追求对最大多数人来说的最大效益,应该牺牲少数人来拯救多数人。因此,在上述两个版本的思想实验中,都应该要牺牲一个人,来拯救五个人。

康德主义认为,道德应该建立在必要的义务责任上。如果不可以杀人是一种道德义务,就不可以在上述两个版本的思想实验中动手让一个人牺牲,即使这个行为的后果是牺牲五个人。

紧急避险(英语:necessity,德语:Notstand),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明文规定:因职务或业务而承担特别义务者,不能适用对自己的紧急避险主张。而为了鼓励英勇救助,也会规定为救助他人生命,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而发生的结果,也能适用紧急避险,或是能直接免除法律责任,这种规定,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节耶稣基督讲的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经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应他,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金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的故事。所以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

更多案例还在整理中,一个法律人,观影后的感触,期望给大家一些启示,正如片中所说“饱和式救援”,我和团队在专业上也一直坚持“穷尽”的极致理念,虽无法完全实现,但竭尽全力,感谢大刘、感谢导演团队,尤其感谢吴京,期待更好的中国科幻电影,期待更多的科幻电影中的法律案例被我发现,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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