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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两会,法考生应重点关注这些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9-03-12 收藏 : 35 查看 : 657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桑磊在线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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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三月,全国人民也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两会。3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就"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据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介绍,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总共271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抓紧抓好具体工作的同时,对本届立法工作进行了统筹谋划,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规划提出了116件立法项目,其中需要新制定的是48件,修改68件。

两会涉及到哪些备受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法考生应当重点关注哪些话题?下面,小编带您来看看。

一、去年人大立法工作有哪些亮点?

1、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监察法。

2、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

3、制定电子商务法。

4、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5、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七次修改。

6、在整体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基础上,分编审议了合同编、侵权责任编草案。

7、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8、本届常委会采取打包修改法律、作出决定等方式,在深化机构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立法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

二、2019年哪些立法将推进?

1、除外商投资法外,还将修改土地管理法、专利法、证券法,制定资源税法等。

2、抓紧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继续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和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制定长江保护法。

3、制定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制定社区矫正法、退役军人保障法、修改刑法等。

4、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等。继续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制定政务处分法。

三、2019年全国两会热点聚焦

01、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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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是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以上三部法律合称"外资三法",为我国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保障。但外资三法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因此,希望用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将以清单的方式列出,清单以外都可以进入,中外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来源:南方法治报)

法考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每年最多考察1-2个选择题,难度不大,多以法条内容直接考察为主。除此以外,在诉讼法中也可能会涉及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的重要考点。

02、个人信息保护列入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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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的提案仍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他指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在诸多安全问题,跨国、跨境的国民信息流动一旦失当,甚至有可能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因此,通过立法规范企业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

他建议,首先,要明确个人数据的边界范围,对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加以区分。对前者要予以高轻度保护,限制收集、加工和流动。对后者可以强化利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商业和公共管理方面的价值。

目前,公安和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打击犯罪卓有成效,但受害者仍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周汉民指出,要厘清个人信息在民事、刑事、行政范围内的界限,建议《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规范进一步明晰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对于不宜入刑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明确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和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考虑到刑事、民事救济手段都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周汉民还建议,中国可参考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的数据保护委员会、日本的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等,也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执法机构,以发挥行政监管体制的作用,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的正常发展。(来源《南方都市报》)

法考提示:2017年6月1日同日生效了《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重磅法律法规,不久后生效的《民法总则》添加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结合之前《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初步建立起覆盖民事、行政、刑法三个层次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些都是法考热点,值得考生密切关注。

03、恢复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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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频频爆雷,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亿,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惩罚力度却不够,对犯罪者缺少威慑力,一些涉案人甚至主动自首,但却拒绝退赔。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认为,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马兰指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条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马兰认为,删除这条是考虑到当时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加上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导致此类的集资行为多发。同时也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

为此她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来源《新民晚报》)

法考提示:集资诈骗罪的常考点是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区分。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

04、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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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车内互殴视频画面)


随着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震惊全国,多起乘客在行驶公交车辆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公共交通的驾驶安全成为一个不可再忽视的问题。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就带来了《关于在刑法分则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建议》。

李正国表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立法技术来说,"以危险方法"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表述,是一个"口袋"罪名的表述,"危险方法"是可以把行驶公交车辆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行为囊括进来,但由于针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未明确规定为犯罪,在刑法适用上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指引性也不明确,不能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产生有针对性的震慑。媒体报道的大量案件也都是在这种指引不明确的规定下判决了被告人缓刑,被告人虽然背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但却不能准确评价其行为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因此,李正国建议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给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以明确的指引和心理强制,提升公民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考提示: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在官方文件中最终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05、加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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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寻子多年。央视截图)


通过多次跟随最高法、最高检调研"打拐"执法情况并倾听民意,这次上会,张宝艳代表带来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她认为,正是由于现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量刑过轻,对拐卖犯罪分子的打击起不到震慑作用,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仍不断发生。

对此张宝艳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同时,针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宝艳指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就是拐卖犯罪的源头所在,这并不是可以从轻的理由,因此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也过轻。"

张宝艳建议,在贩卖人口问题上应呈现"零容忍"态度,对待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从重从快,彰显国家对此类犯罪的坚决态度。"我们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另一方面更需要注重源头防范,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有力支撑,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重拳出击,重典治理,依法严惩,让这种家庭悲剧不再重演。"(来源《中国妇女报》)
法考提示:拐卖妇女、儿童罪考生容易犯错的点在于罪数判定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可以包容:①非法拘禁罪。②(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③强奸罪(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其中后两项为加重犯情节。不能包括强制猥亵妇女等,拐卖中猥亵的,应当数罪并罚。

0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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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今年两会带来了《关于研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建议》。该建议指出,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类别,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规定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该建议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已十年有余。然而,近年来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较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之初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内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和国际反洗钱标准亦有明显调整,需要在更深、更广、更高的视野和层面做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适时修订反洗钱法已迫在眉睫。

郭新明建议,将反洗钱法所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犯罪扩大为所有类型的犯罪,以与我国刑法洗钱犯罪法条体系保持一致,同时也和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保持一致。同时,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一是建议参照FATF标准,以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界定金融机构范畴。二是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类别,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规定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来源《上海证券报》)

法考提示:刑法上洗钱罪的常考点在于对上游犯罪的判断,洗钱罪的对象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七类犯罪。这些上游犯罪只需要在事实上确认即可,不需要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07、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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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中央提案:前段时间,民进中央组织专家专题研究,分析了2008-2017十年的艾滋病疫情变化,预测未来几年发展趋势。根据民进中央的分析,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形势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一是艾滋病疫情复杂。二是我国艾滋病流行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吸毒传播大幅降低,绝大部分经性途径传播。

民进中央认为,检测力度不够,有一定比例的感染者不能获得及时诊断。民进中央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的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其中包括建议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严惩故意传播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增加一款,"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但隐瞒真实情况,在与性伴发生关系前不告知对方,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以本罪论,传染三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今日头条》)

法考提示:近年来故意传播艾滋病事件屡屡呈现在公众视野,尤其是看到"艾滋病渣男炫耀感染大二女生"类似新闻,实在令人愤怒。目前虽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行为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分歧,但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已经达成共识。一般而言,在卖淫嫖娼中,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而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是在此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较为合适。艾滋病患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用其他行为传播艾滋病毒,其主观伤害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害罪(致死)。当艾滋病患者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故意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且直接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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