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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解读《刑事审判参考》里的精选案例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9-03-12 收藏 : 16 查看 : 10435 评论 : 5

原创作者: 众合教育司考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案例解读.png

第二期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来啦!本期合合菌汇总了部分徐老师精心挑选的理论和实务价值的案例,码住慢慢看吧~

上一期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见→《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99%的法考生都推荐

六、小产权房、宅基地转让

1、法考解读

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80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近年来,买卖小产权房、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尤其是对于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和性质,是否应该以犯罪论处,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部分司法机关有入罪化的倾向。严格拘泥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形式要件,似乎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但是,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看,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有限,在当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也与当前我国关于土地的政策趋势有一定的契合,审判实践中应进行实质解释,贯彻出罪思维。《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52号,一审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改判无罪。

本案例的解读,虽然与法考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我觉得与实务关系密切,希望大家也有所了解。我本人也希望,读者们如果你们身边有类似这样罪与非罪存在疑问的案件,我们一起讨论,可行的话,我也可以以律师身份介入,通过参与个案推进法治进程。希望大家从法律的实质精神角度,解读司法个案。

2、案例解说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52号 王志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王志芳因拆迁获得一块425平米的宅基地,并取得该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后在该土地上建了6间小房子。其后,王志芳以68万元的价格将土地及地上房屋全部转让给村民赵龙。赵龙将原房屋全部折掉,未经批准,重新建了新房。一审认定王志芳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改判无罪。

该案的裁判要旨指出:

第一,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政策导向来看,对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本质上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使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防止农民因流转自住的宅基地而丧失安居之所。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流失严重,大量农村住房闲置。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也在不断增强。宅基地的保障性作用已经逐渐减弱,资产性和增值收益功能逐步凸显,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已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农村大量的闲置宅基地就是这种矛盾下的产物。在经济利益和改善居住条件需求的驱动下,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农民之间的房产交易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农民通过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将住宅入市流转的情形大量出现。因此,改革创新宅基地管理制度,引导农民有序、合法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成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农村宅基地刑事案件的批复精神,对于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现象较为普遍。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我院。我院认真研究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征求并综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

第三,鉴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法律、政策性强,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将《答复》印发给你们,望根据《答复》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七、“协助抓获同案犯”型的立功

1、法考解读

自首、立功是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法定量刑情节。自首、立功获得从宽处罚的法理基础在于,节约了司法资源,如果并没有节约司法资源,质言之,对司法机关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的,不能认定为是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立功的重要情形之一。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指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如何理解这一类型的立功,对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都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些情形,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实际意义,才能认定为立功。

2、案例解说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59号 张杰、曲建宇等故意杀人案-

虽然现场指认同案犯,但对抓捕未赶到实际作用的,不构成立功

该案中,张杰、曲建宇等共同故意杀人后,将尸体放入轿车内。听到有人报警后,曲建宇在犯罪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张杰等其他人员驾车逃跑。后公安人员抓获张杰和王国兴等同案犯,曲建宇在现场有指认行为,但综合分析当时被害人尸体在王国兴驾驶的轿车内,现场除张杰、王国兴、曲建宇及其亲友外并无他人等情况,曲建宇的指认行为对抓获张杰、王国兴不具有实际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

该案的裁判要旨指出,不论哪种形式的协助抓捕型立功,都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有协助行为。

第二,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若未能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立功,即便被告人的配合诱捕、当场指认、带领抓捕、提供线索等协助行为准确到位,但因抓捕措施不力或者出现意外情况等原因而未能实际抓获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协助行为确实起到实际作用。换言之,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协助,公安机关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正是有了被告人的协助,公安机关才能顺利抓获。

本案中,虽然曲建宇在公安人员抓获张杰和王国兴时有现场指认这一协助行为,但当时现场的情况是:曲建宇的亲友刘井海已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已有明确抓捕对象,当时系凌晨,现场除张杰、王国兴、曲建宇等犯罪嫌疑人及曲建友亲属之外,并无他人,被害人的尸体在王国兴驾驶的轿车内,张杰和王国兴正在用铁锹清理障碍准备驾车逃走。在当时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即便没有曲建宇的指认,公安人员也很容易辨识并抓获张杰、王国兴,因此,曲建宇的指认行为对抓获同案犯不具有实质作用,不宜认定有立功表现。

八、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1、法考解读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设置这一加重情节的目的,其原因既在于该行为对被害人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伤害更大、对社会良好风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为人置他人在场于不顾,目无国法,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

2、案例解说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60号于书祥猥亵儿童案-

于书祥是东莞市某公园保安队长,在上班时,乘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儿童不敢进入娱乐设施“恐怖城”,便假意提出带领他们进入“恐怖城”内游玩。在“恐怖城”内抚摸被害人。法院一定认定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二审对此予以否认。二审判决指出:本案主要发生在游乐场恐怖屋内,空间相对封闭,现场除于书祥和被害人外,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有多人在场;且于书祥系在带被害人进入恐怖城、帮忙系安全带的过程中,乘机短暂猥亵被害人,其作案手段、危害程度并非十分恶劣、严重,原判认定于书祥属“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不当。

对于该案,读者应从中更好地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刑法中的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具体案例,要看是否加重处罚的情节适用能够罚当其罪。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时,更应该主张限制加重情节的适用。当然,不是无原则地限制,要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

徐光华讲刑法案例 2019 陆续更新中,合合菌会不定期的在学法网汇总发布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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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obad 2019-3-12 23:08
没有真题,以后只能从案例里找相关知识点了
引用 Waiting4U2Home 2019-3-13 08:28
确实要好好看
引用 沉默不是默认 2019-3-13 12:12
引用 山形一回 2019-3-13 15:41
确实需要多多学习一下
引用 doro197878 2019-5-5 13:3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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