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自通法道
![]() 一、监护的类型 监护制度,主要为弥补行为能力的不足而设定。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依据监护的设立方式,可以分为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 例题: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二、监护的其他问题 ![]() [1]【答案】A。解析:A是委托监护,医院作为受托人是委托监护人,故正确;未成年的教育机构不是监护人,孩子去学校,监护人不变,故B错误;甲作为母亲是当然监护人,故乙的爷爷此时无权,C错误;离婚中监护争议,不存在居委会指定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直接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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