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法考题库 | 法考模拟考场 民法试题讨论 | 民法题库 | 民法测试 民诉试题讨论 | 民诉题库 | 民诉测试 商经试题讨论 | 商经题库 | 商经测试
法考历年真题库 | 法考试题讨论 刑法试题讨论 | 刑法题库 | 刑法测试 刑诉试题讨论 | 刑诉题库 | 刑诉测试 行政试题讨论 | 行政题库 | 行政测试
  • 评论
  • 收藏

这是一份民法背诵口诀!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9-04-03 收藏 : 99 查看 : 19614 评论 : 48

原创作者: 一天不追就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口诀.png

如果还有其他内容,欢迎在留言区补充

1-10

一、所有权:物、建、共、邻

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 精神性人格权5类)

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

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九、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存、券、资、国

1.存款本息请求权;2.债权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所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十、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政、法、继、事

1.政府征收;2.法律文书;3.继承或受遗赠;4.亊实行为。

11-20

十一、特殊物权变动:善、拾、先、添

1.善意取得;2.拾得遗失物(包括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3.先占;4.添附。

十二、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卖方一个,买方俩,还有一个公式管全家。

1.卖方无权处分;2.买方主观上要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客观上要支付合理对价;3.已完成公示。即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十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一般表决事项:定改规则和规约,选换委员聘企业。(双1/2)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2.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以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十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特殊表决事项:筹用基金,建设施,(双2/3)

1.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五、共同共有:夫、家、遗、伙

1.夫妻关系;2.家庭关系;3.遗产继承关系;4.合伙关系。

十六 、占有的分类:有无善恶、自他直间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十七、不可抵押物:土、封、争、益、违、集

1.土地所有权;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4.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5.违法、违章建筑;6.集体土地使用权。

十八、连带责任承担方式: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

1.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

2.对于主债务人可以追偿全部,而对于其他共同保证人只能主张相应的份额。

十九、保证债务:一般保证,中止中止,中断中断、连带保证,中止中止,中断不中断。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

2.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不当然中断。

二十、债的学理分类:一多;财劳货;单选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财务之债、劳务之债和货币之债;

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21-30

二十一、合同的10种学理分类: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本预己他;射定一继。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7.本约和预约;8.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9.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10.—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二十二、15种有名合同:买水赠款租;承建融技输;纪委管居储。

1.买卖合同;2.供水、电、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承揽合同;7.建设工程合同;8.融资租赁合同;9.技术合同;10.运输合同;11.行纪合同:12.委托合同;13.保管合同;14.居间合同:15.仓储合同。

二十三、不得撤销的要约: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甶。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十四、要约失效的情形:被撤销;被拒绝;期满不答;变实质。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十五、撤销权诉讼成立条件中客观上债务人实施的8种行为: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1.放弃到期债权和放弃未到期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和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和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

5.无偿转让财产即赠与。

二十六、不安抗辩权的法定理由:营、誉、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丧失商业信誉;

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二十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清、解、抵、提、免、混

1.清偿;2.解除;3.抵销;4.提存;5.免除;6.混同。

二十八、法定抵消的积极要件:互债;同类;到期。

1.双方互负债务(货币之债);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动债权已到期。

二十九、7种特殊主体责任:监、教、用、帮、定、安、网

1.监护人责任;2.教育机构责任;3.用工责任;4.帮工责任;5.定作人责任;6.安保义务人责任;7.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三十、7种典型侵权责任:产、车、医、环、危、动、物

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医疗损害责任;4.环境污染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7.物件损害责任。

31-35

三十一、安保义务人责任主体:商、娱、馆、银、车、群

1.商场;2.娱乐场所;3.宾馆;4.银行;5.车站;6.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三十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特殊情形:租借转让未登记;拼装报废盗抢逸;运行至利是前提。

1.关于租赁或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2.关于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3.关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4.关于盜抢的机动车发生交诵事故的责任问题;

5.关于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问题。

三十三、婚姻无效的情形:婚、龄、属、病

1.重婚的:2.未到法定婚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旳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三十四、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重婚同居暴虐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情形);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致婚离。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甶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三十五、遗嘱的5种形式:公、自、录、口、代

1.公证遗嘱:以下4种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效力最优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录音遗嘱: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瞩应当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代书遗嘱:(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曰;(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6

赞一个

刚表态过的朋友 (16 人)

已有48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sankutu 2019-4-2 18:15
本来清楚了,背了糊涂了
引用 法考狗要努力啊 2019-4-2 18:53
老孟的是吧
引用 等待那一天 2019-4-2 20:30
别人的笔记不一定适合自己
引用 peoplegarden 2019-4-3 00:42
看糊涂了
引用 但行好事莫问 2019-4-3 12:18
引用 齐天大宇 2019-4-3 12:38
这是孟献贵的民法口诀
引用 好想睡觉 2019-4-3 13:00
引用 wyygyy 2019-4-3 13:25
还有  不争气的老婆刘某   27500的欧米茄手表和价值八百五十万的房产  孟李曹徐的故事  
引用 greethen 2019-4-3 13:47
哈哈,感谢
引用 张智健 2019-4-3 17:36
挺好,谢谢
引用 我也不知道了 2019-4-3 18:15
引用 为了家坚持到底 2019-4-3 19:49
民法口诀没用吧
引用 韩五五 2019-4-3 21:17
谢谢诶~
引用 快乐人生666 2019-4-3 22:00
wyygyy 发表于 2019-04-03 13:25
还有  不争气的老婆刘某   27500的欧米茄手表和价值八百五十万的房产  孟李曹徐的故事  

把老孟的语录背过了
引用 汐宝 2019-4-3 23:19
谢谢
引用 分行行长 2019-4-4 00:21
厉害
引用 将军令903 2019-4-4 01:00
厉害
引用 爱在三生三世 2019-4-4 05:13
听懂了再背才有效果
引用 爱在三生三世 2019-4-4 05:14
很好

相关阅读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考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