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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刚刚新增的几个法考知识点!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9-04-24 收藏 : 34 查看 : 8160 评论 : 18

原创作者: 指南针免费课程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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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

(一)增加对“囤积”商标的惩治

★1.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第1款)

★2.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第19条第3款)

3. 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第33条和44条)

4.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第68条)

(二)加大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力度

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第63条)

(三)对假冒注册商标加大查处力度(第63条)

1.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2.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是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

★ 1.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第9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第17、21条)

(1)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转移(第32条)

(1)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②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③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三、《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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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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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诉的一些小修补

2018年1月1日修正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又被修正了,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

对备考客观题的考生没有影响,对备考主观题的考生略有影响。这次两法的修正,对刑诉法关于法官、检察官担任辩护人的限制这一知识点略有影响:

1.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增加了“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2.增加了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删除了法官、检察官关于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可通过回避制度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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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obad 2019-4-24 18:55
这个不错
引用 齐天大宇 2019-4-24 19:38
果断收藏整理辛苦,感谢分享
引用 勤恳的小川 2019-4-24 20:53
mark
引用 fk1800 2019-4-25 08:05
辛苦!
引用 小绵羊008 2019-4-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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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佳期入梦ing 2019-4-2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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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zhangjm 2019-4-25 16:17
有用
引用 randy_jiang 2019-4-26 12:38
有用
引用 诗千令 2019-4-26 14:10
谢谢
引用 vvv6000 2019-4-26 14:21
谢谢
引用 charliecyc 2019-4-26 17:09
谢谢分享      5
引用 洒脱的流浪者 2019-4-28 21:58
太棒了,谢谢

引用 lapoluen 2019-4-29 16:39
谢谢
引用 大卫龙 2019-4-29 20:20
过来学习!
引用 秀清风12 2019-5-13 02:11
马住!
引用 lynncyc 2019-5-26 19:17
感谢分享
引用 424764052 2019-6-28 13:41
谢谢楼主
引用 xzz534 2019-7-1 11:39

果断收藏整理辛苦,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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