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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6张图表、7个重要考点汇总

法考干货 法考易2019-06-18 收藏 : 82 查看 : 19030 评论 : 49

原创作者: 孟献贵老师民法讲义

文章来源: 众合教育司考

距19年客观题考试越来越近,大家的进度如何了?

民法作为大家首要攻克的学科,概念多、难理解。在有限的时间里,如何在庞杂的学科体系中,精准把握重、难考点呢?萌主告诉我们自始至终要牢记 6 个字,即“体系化、图示化”,来强化记忆、理解。

所以合合菌整理了民法索引表和民法重点7大考点汇总。这几张图表贯穿了民法整个备考过程,希望能帮大家一举拿下民法。

(一)民法索引表

民法索引表.png

以后别再盲目看书了,根据上图了解每个知识版块的重要程度,之后针对性学习,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噢~

(二)民法7大考点汇总

一、民法中典型撤销权★★★

考点1.png

二、民法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情形★★★

考点2.png

三、民法中救命钱特殊规则★★

考点3.png

四、民法中择一选择情形★★★

考点4.png

五、民法中财产归国家情形★★★

考点5.png

六、民法中排序问题★★★

1、抵押权

【法条依据】《物权法》 第 199 条

【排序结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担保物权

【法条依据】《物权法》第 239 条

【排序结果】

质押先于抵押成立时: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成立时: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3、动产一物数卖

【法条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8 条和第 9 条

【排序结果】

普通动产时: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时:先行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成立在先

4、一房数租

【法条依据】《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 6 条

【排序结果】合法占有者>登记备案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5、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条依据】《合同法》 第 230 条

【排序结果】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6、法定优先权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 286 条

【排序结果】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承包人法定优先权﹥银行抵押权

7、清偿抵充

【法条依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 20 条

【排序结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8、适用关系

【法条依据】《继承法》第 5 条

【排序结果】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七、民商经济法中惩罚性赔偿情形★★★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依据】《医疗损害纠纷司法解释》第 23 条

【条款内容】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 2 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产权欺诈★★★

【法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8 条和第 9 条

【条款内容】

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1 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1 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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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9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pisaprincess 2019-6-17 21:42
太棒了
引用 woshigbs 2019-6-17 22:17
谢谢分享
引用 943194696 2019-6-18 08:22
还好我有老孟更全面的笔记
引用 david1983 2019-6-18 08:47
大神,感谢感谢(ω`)
引用 tudou001 2019-6-18 09:54
谢谢楼主大大
引用 917511217 2019-6-18 11:15
引用 66385589 2019-6-18 14:07
谢谢
引用 爱在三生三世 2019-6-18 14:11
谢谢分享
引用 gxwdx0771 2019-6-18 19:27
实用
引用 橘子罐头 2019-6-18 21:27
一目了然,清晰实用,感谢
引用 BENCHUENG 2019-6-19 07:23
太棒了,感谢楼主的分析!
引用 胖哥 2019-6-19 08:03
接下来会有其他的科目的这种类型的重点归纳么
引用 mazhuo521 2019-6-19 08:03
不知道能不能看,先收藏了再说。谢谢
引用 法学小卒 2019-6-19 08:42
感谢楼主
引用 litny 2019-6-19 08:55
好东西
引用 ashleyJ 2019-6-19 13:14
感谢分享!
引用 学习使我快乐啊 2019-6-19 13:45
感谢
引用 七月阳宝 2019-6-19 17:11
总结的很好
引用 牛魔张 2019-6-19 22:21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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