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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李家曹村北侧的厂房传达室内,以冰毒和现金为交易代价,与某女乙发生性关系,支付给某女乙冰毒二小包、人民币4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毒品为对价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结合案件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随笔点评: 很多办案人员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冰毒(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现场大都发生在隐蔽的空间如小旅馆?而且至少有一男一女(非熟人)混吸,男女吸食比列1:1 ,笔者也曾经遇到过类似一个案例,西某某贩毒案,后来是认定贩卖,没有查明肉偿的事。 不得不说,直到现在,这种异常的社会关系,也是不能被常人所理解的。 如男女任一方向第三人贩卖毒品,而证据材料显示,另一方却被无偿提供了毒品,基于此,世人都会问,这怎么可能?其实这是可能发生的,而且大概率会发生。 什么是“冰毒”? 冰毒其实就是是一种烈性化学毒品,属于精神类毒品。连续三年吸食的,可能会精神分裂,没有人性,而且有严重的暴力倾向。 值得一提的是,只要男女任一一方吸食冰毒的,那么,就要找一名异性混吸,以便达到助“性”的目的。也就是说,毫无疑问的要发生性关系。换而言之,私生活糜烂这已经是必然事件。正因如此,冰毒吸食者患上艾滋病、丙肝的概率往往更大高达80...90%以上。 基于此,如果有些零包贩卖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称“只是单纯的免费提供给对方,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也没有贩卖的故意的”这可能是客观存在的,而现实中,很多这样的无常提供“冰”的行为,都可能会被办案人员认定为是“贩卖“,因为侦查员、检察官、法官、律师都不相信这是真的。 所以,只要平时有零包贩卖记录,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就会倾向于认定,是贩卖,但客观的讲,有些确实要做“对嫌疑人有利的解释” ,因为很多没有像此案一样“明码标价”。所以,规范的讲,对于类似违法犯罪现象可能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办案人员或许要多问一句“涉案人员之间(包括涉案污点证人),是否存在肉偿的情况,又或者有没有明码标价?”据此来认定是犯罪行为,还是特殊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要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给予强制戒毒(社区或者戒毒所)。 当然,很多毒贩、吸毒者大多也都是有羞耻心的,正因如此,通常,很多嫌疑人(违法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也不会供述称“是一方提供的毒品,另一方则出卖肉体,这是行业的潜规则”。毕竟,人都是比较看中人格的,哪怕部分吸毒人员也一样,有时候也会有羞耻心。 扒一扒历史,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二战日本士兵、德国士兵比较没有人性?而现在日本国民、德国国民素质却很高?这貌似不太可能。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强烈的反差? 这是因为二战时,两国军队强制性的,大规模的在士兵身上滥用冰毒,所以烧、杀、抢、掠,强奸等现象就会比较常见,这种违背道义的,国际法律的现象,自然也就屡见不鲜了,举个典型的例子,如希特勒为什么会残忍的屠杀犹太人,表现得那么没有人性?某种程度上,就是因为长期服用冰毒的所致。 故,冰毒不仅仅是21世纪毒王,而且也曾是19世纪的毒王,它像武器一样被战犯(刽子手)们大规模用于战争,这就是冰毒的可怕处。 |
最新评论
查资料查的。
我看了之后就关注二战使用冰毒了,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这个感觉。
应该胡编乱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