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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没有武松,武大郎的正义如何伸张

行业观察 法眼天下2020-12-23 收藏 : 0 查看 : 2295 评论 : 12

原创作者: 有过之,无不及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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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以来,江西省高院对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予以平反,无罪释放,一时间,冤案平反问题曝诸各种网络媒体,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一些刑事法律理论界的大佬们,通过网络发表意见,抨击我国的冤案平反制度存在种种问题,主题是冤案平反之路,如何地不易,如何地艰难!该大佬还援引晚清末年杨乃武与小白菜、湖北佘祥林案、福建念斌案等案件,最后,归纳出了这些得到平反案件的共同点,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一个为自己伸冤而不怕千辛万苦,不怕牺牲的好姐姐。接下来,该大佬还发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他们都有一个好姐姐,当前的司法制度,冤案的再审程序启动是如此之难,需要当事人具有不屈不挠的韧劲,我们祈求这些冤案的当事人都有一个好姐姐。试问:假如没有武松,武大郎的冤屈如何伸张?之所以有这个问题,我是想从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一下被害人权益维护和社会正义实现的问题

一部《水浒传》,详尽地描写了北宋宣和年间底层人民的生活景象,看起来很是热闹好看。但是,作为一个以理智为必要的法律职业人员来说,如果摈弃小说情节的喧闹,静下心来,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从法律层面看这部小说中的各个片段,可能会得出与普通人不一样的感受。比如,武大郎、潘金莲、西门庆、武松之间的故事,是很值得法律人进行一番深入分析的。本文所截取的一段剧情是:

北宋宣和年间,大宋朝著名美女潘金莲在清河县财主张大户的刻意安排之下,嫁给了有“三寸丁枯树皮”之称的武大郎,夫妻二人为了躲避当地地痞无赖的纠缠,以求得生活的安宁,于是搬迁到阳谷县以卖炊饼为生,潘金莲整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少了好多是非,生活倒也安稳平静。后来,潘金莲由于不甘寂寞,在隔壁茶肆老板王婆的挑唆下,进而与西门庆勾搭成奸,为了扫除二人之间的障碍,王婆和潘金莲、西门庆合谋用砒霜毒死了武大郎。西门庆为了逃避惩罚,对本县仵作(法医)何九叔威逼利诱,压下公文,迅速将武大郎的尸体焚毁,进行毁尸灭迹,同时又买通了阳谷县县令。武松出差归来,发现自己的兄长武大郎死于非命,心中存疑,进行一番初步调查,获取了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婆等人的犯罪证据,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阳谷县大堂,请县令为自己冤死的哥哥伸张正义。可是,阳谷县县令由于平素与西门庆关系较好,并且受了西门庆的贿赂,竭力对西门庆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包庇,并且对武松说出了一番貌似冠冕堂皇的话:“武松啊,你也是本县的都头。自古道,捉奸捉双,捉贼捉赃,现在你兄长武大已经死了,尸体已经焚化,本县苦于没有证据,也不好帮你忙的,容本县再细细查访吧!”说完就退堂了。武松眼瞅着自己的兄长被西门庆和潘金莲毒死,而不能为其伸冤,就铤而走险,以自己的方式,手刃潘金莲、斗杀西门庆,在了结这一番事情之后,自己就主动向阳谷县投案自首,自愿接受王法的处罚。最后,武松因为情有可矝而被免于死罪,发配到孟州服劳役。

整个故事,换成今天的话说,就是武松的亲哥哥武大郎,被奸夫淫妇西门庆毒杀,由于县令的包庇,武松由于不能为自己的兄长武大郎伸冤,就自己动手杀死了奸夫淫妇,最后武松被判有期徒刑的故事。整个故事体现的现代法律元素有:依据证据定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司法腐败(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杀人犯罪等等。看了这部电视剧,很多人会说,武大郎有个好兄弟武松,武艺高强,才能够手刃潘金莲,斗杀西门庆,使武大郎正义得以伸张。假使,武大郎没有武松,这正义该如何伸张呢?这正是本文提出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害人的正义如何伸张?毕竟,不是每个人都像武大郎那样,有一个武松那样武艺高强的全能兄弟。

翻阅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历史,我们很容易地看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从缺陷到完备的逐渐发展过程,相关救济制度,虽然还有些漏洞,但是,相对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已经是相当完备了。这就从另外一个方面,延伸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那就是,被害人的正义如何伸张的问题。武松为武大郎伸张正义,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且这种正义的实现极具有偶然性,毕竟很多人没有那样的幸运,没有杨乃武姐姐那样的姐姐,也没有武松那样的兄弟,因此,不能将被害人正义的实现交给某个具体的人,而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制度机制,通过这套机制的运转,使没有像武松这样的兄弟的“武大郎”们的正义同样也能得到实现,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社会问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相关配套制度,这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检视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通俗地讲,我国实行的是——专门国家机关的公诉为主,公民自诉为辅的便宜诉讼的刑事诉讼制度,换句话说,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有专门的机关进行诉讼,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则实行告诉才处理,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处理,实现社会正义。在几千年的司法制度演进过程中,有一种现象不容忽视,即是司法腐败问题,由于司法腐败问题,一些案件得到了不公正的处理,产生了一些冤案和错案。人类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辩证地来看,确实有些案件可能超出人类现有的预知,而暂时不能侦破,这是不得已的事情,但是,人们无法容忍的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案件。试想一下,一个社会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能够利用制度的漏洞,再加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手段,轻易逃脱处罚,这该是多么可怕的事情。随着社会进步,我们很欣喜地看到,近年来,一些沉寂多年的刑事重大案件,逐渐地浮出水面,如,南大碎尸案、孙小果案、湖南某中学操场碎尸案等等,相关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严惩,被害人多年的冤屈得以伸张,最终得到公正处理,社会正义在以一个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和彰显,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更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程度进步的体现。

冤案的平反,从来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不要说在现代中国,在古代也是一样的。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社会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容易被推翻,这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场景啊?在一些疑难案件中,被害人正义的伸张困难重重,旷日持久,我们也更要接受一些所谓的冤案平反中的困难,决不能让冤案的平反变成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否则,人民法院的权威将会荡然无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彻底失守,这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将是对历史、对人民、对党的事业极大地不负责任。

法治社会的努力方向应该是良法善治,通过制度的运行,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没有存在的土壤,让司法权力的运行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刑事冤假错案和一切司法案件中的不公正现象得到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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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zhangshengxue 2020-12-22 19:48
首先非常欣赏楼主的文墨笔彩、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的很扎实!法治理论层次分明、司法责任制也片名的体现出来一点!但是有些冤假错案都是历史原因或者当时的立法、司法有其缺憾、所以用法理学的观点:“法律具有局限性”。当时的情景谁都不知道是冤假错案。是制度出现了问题。所以要想让感性和理性齐头并进仿佛是说起来容易!但是做起来实在太难!这样的案件只能说忍者见忍、智者见智吧…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让人去解释!因此出现冤假错案也不足为奇!这绝对不是最后一件冤假错案!走着瞧吧…个人见解…共同探讨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才是王道…也是法律共同体孜孜不倦需要搭建的目标…
引用 法律在心中 2020-12-23 13:59
是南师大碎尸案,南大碎尸案还没破呢
引用 奔四不忘初心 2020-12-25 21:04
冤假错案一堆一堆的,有钱有势故意杀人都没事,希望法治社会早早实现
引用 奔四不忘初心 2020-12-25 21:05
海南高院副院长这种败类法官绝对不是一个,而且普遍现象,可怕的是一些法学院的学生还没毕业或者刚毕业,就想着怎么溜须法官,搞勾兑,大环境是必须要改变了
引用 枫已成风 2020-12-26 10:30
上梁山
引用 厚德载物飞 2021-1-2 09:01
写的好,武大郎被杀,县官包庇,共情了
引用 音乐下午茶 2021-1-9 10:02
转发了
引用 mumunanhai 2021-1-26 10:39
读完这篇文章后,首先认为作者作为一名法律人,能把古代的经典与现行法律结合起来,观点非常新颖。
引用 michaelstar 2021-1-26 15:46
zhangshengxue 发表于 2020-12-22 19:48
首先非常欣赏楼主的文墨笔彩、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的很扎实!法治理论层次分明、司法责任制也片名的体现出 ...

“法律具有局限性”是没有问题,制度是人定的,执行也必须依靠人去执行,也是真理,冤假错案的出现,除了上述所说的各种原因,当然,包括靠人去执行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存在黑白颠倒、矫枉过正、推定有罪的主观意志,所以呢,就像我们追求公平正义,追求真正的圆一样,一直在路上,一直在努力,这就对了。
引用 十二海里 2021-1-26 21:18
“法治社会的努力方向应该是良法善治”这是法律人从法治角度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共同追求,但这个良法善治必须有一个根本前提,决不能动摇,就是必须首先是“中国之治”。这个探索需要一个过程,但永远都不能动摇这个立场。要解决楼主提出的问题,当前有两件事迫切要做:一是培养更多能够实现中国之治的法律人。现实中法律人不少,但能运用中国法治解决中国问题的不多。二是保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能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的不要轻易上升到立法层面。
引用 铁面无私 2021-2-2 01:23
废话,啥都没说
引用 法学贺元 2021-2-17 06:07
最基本的,先把点睛网刘卫这个机构取缔再说。一个刘卫著名的行业毒瘤,欠薪不发。拖欠我一年半工资没发,而且外面各种欠债,各种坑。就是借助自己的司法资源公关资源在压事情。找了个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结果出来发现风险太大,事务所不愿意出标准审计报告,这老先生直接不给人家结算了。还有授课讲师什么的,比如刑法的那个某讲师,拖了人家大半年授课费。还有给合作机构下套,写一些问题合同,然后碰瓷讹诈。不签劳动合同,明目张胆约定岗前试岗的流氓公司,还能做律师培训的,培训出来的能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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