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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部法规,3月1日起实施

立法动态 xuefa2016-02-29 收藏 : 1 查看 : 4929 评论 : 2

原创作者: 不顾一切爱上

文章来源: 学法网

人民网|白宇赵纲 新华网|卢俊宇 学法网|小冰 2016年3月,春意渐浓,适合踏青。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也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等。其中全国的有5部,地方的有10部,学法网小编带你们一起来快速浏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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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共5部)

1、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解决家庭暴力“发现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该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2、最高法公布《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即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

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1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该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细化了投诉举报办理程序。根据《办法》,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及投诉举报机构。

4、微信提现开始收0.1%手续费3月1日起实施

自3月1日起,微信提现进入收费时代。微信近日发布的公告称,对提现功能开始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方案为:按提现金额的0.1%收取,每笔至少收取0.1元。每位用户(同身份证账户)有1000元免费提现额度。

5、空气净化器新国标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3月1日起,空气净化器新国标开始实施。新国标明确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基本技术指标和产品标注,消费者选购也将有统一的参考标准。根据新标准的四个具体参数,选购空气净化器,CADR值(洁净空气量)、CCM值(累计净化量)越大越好,能效等级越高、噪音越小越好,也就是俗称的“三高一低”。

二、地方(共10部)

1、北京:3月1日起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制

自3月1日起,该市将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其中,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办税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以及使用北京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时,均适用实名办税。

据悉,2016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该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2、《广东省禁毒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禁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托运单、寄递运单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和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托运人、寄件人拒绝按规定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不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或者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收寄。

3、上海市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据劳动报报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记者昨天了解到,沪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这一实施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据悉,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共同颁布。《实施办法》明确将排水费名称调整为污水处理费。据介绍,本市污水处理费制调整具体体现在“三变”和“三不变”。

4、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月1日起施行:明确“痛经假”

日前,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不仅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并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内容进行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相较1990年安徽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痛经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此外,还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职工体检等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人性化条款。

5、上海计生新规婚假、陪产假增至10天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新《办法》是本市第三个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规章,也是本市第一个全面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的政府规章。新《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三大类,并作了具体列举。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资格资质信息。良好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信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满18周岁的个人信息不得纳入平台。

7、江苏苏州9018辆出租车经营权3月1日起无偿使用

2月22日,从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为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全市9018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无偿使用。据介绍,苏州市区现有出租汽车4803辆,其中430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另外500辆电调专用出租车经营权已实行无偿使用)。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实施过程分两个阶段。

8、河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规范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9、《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3月1日起实施

目前,江苏已全面建成“省有四馆、市有三馆、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的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全省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由2010年的601平方米增加到1490平方米,拥有的国家一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总数位居全国前列,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显着提升。

据悉,《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级地方层面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将全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江苏省旅游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旅游条例》详细规范了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的义务,要求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的规定的基础上,提高罚款的下限,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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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7710 2016-3-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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