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奚晓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记者,奚丹霓 官志伟) 一、奚晓明简历: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2016年10月,因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 二、人物履历 1972.01-1978.03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6-2015.08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
最新评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谁的第一反应不是 又有多少冤案?一定要压死这个念头就是学法人么?
说的太棒了,其实到了那个位置很多事情是身不由己
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