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南湖晚报
![]() 南湖晚报消息:长相凶猛的一只阿拉斯加犬,在随主人外出散步时,未乱咬乱吠,却把一位女士吓得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事后,受伤女士让这只长相凶的阿拉斯加犬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果,女士将狗狗的主上诉上法庭。狗狗的主人觉得狗没碰人,没乱吠,更没咬人,如此就成被告,实在冤。 长相凶也会引来一场官司?对此案,你认为狗狗的主人要担责吗?今天上午,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海宁法院一审此案后,给出了答案。 一、狗狗长相凶吓倒女士 陈女士现年52岁,吉林长春人。前年9月8日晚,陈女士在海宁的一个小区散步时,突然看见迎面走来一只长相非常凶猛的狗,不禁有些害怕。惊慌中,陈女士紧急躲闪,一个踉跄摔倒在地,导致右桡骨小头骨折。此后,陈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钱财。 “那晚没有那只狗,我肯定不会惊慌躲闪,也就不会摔伤……”事后,陈女士越想越难过,越想越觉得那只长相凶猛的狗,就是让她受伤的罪魁祸首。于是,她向狗狗的主人索赔损失。而狗狗的主人张先生却认为,自己牵绳遛狗,没有违法,“那晚狗没咬人,没有乱叫,甚至连碰人也没有碰,陈女士自己不慎摔伤,怎么能叫我赔偿损失?” 二、狗主人应担一定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陈女士遂将张先生诉至法庭,请求判令狗主人赔偿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庭上,狗主张先生仍觉得委屈,他答辩道,自己牵绳遛狗,自家的狗狗也未乱吠。原告摔倒受伤不是狗的行为导致的,希望法庭能够驳回诉讼请求。 三、对此案例,狗狗的主人到底应不应担责? 前几天,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 那天天色已暗,事发小区路灯不明亮,张先生牵着散步的阿拉斯加犬站高近半米,毛色黑白,在当时昏暗的环境下确实不易察觉,距离近时亦确造成惊吓。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狗与原告之间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所以原告受伤是被宠物狗吓到后,避让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的。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张先生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夏日高温时段,饲养者应看护好所养宠物,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自己也得不偿失。”法官表示。 |
最新评论
人不是狗,养狗就要承担代价。
你说的有道理
有毛道理,你看到狗,除了觉得他凶,潜意识里面认为它是会攻击你的,所以才害怕,毕竟是畜生。你看见一个丑的人,你觉得他就会咬你?
你的言论吓到我了,赔钱
刚刚那个是开玩笑说的。你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一个人长的丑,走在路上他吓到我了,我摔骨折了,他的主观上没有要吓我的意思,客观行为也没有,不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他躲在绿化带把自己隐藏起来,当行人路过时,跳出来吓人,主观上有吓人的动机,客观上也实施了这样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呢?这是我的观点。不正确的地方还希望你指点,勿喷。
哈哈,你怎么这么可爱
我不认为是逆向剥削,养狗者本身就应该承担管理自己宠物的义务,因为他享有了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