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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造是否包括变造 1.刑法规定有①伪造货币罪②变造货币罪③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因此,这里的伪造不包括变造。 2.刑法规定有①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这里的伪造包括变造。 二,买卖(贩卖)型犯罪 1.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买卖既可能指①购买并卖出,也可能指②买③卖。 2.贩卖毒品罪。贩卖既可能指①买进后卖出,也可能指②出卖。 三,当然的成立‘强奸罪’ 1.与12岁以下女性发生性行为 2.与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发生性行为 3.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致被害人怀孕的,可以认定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四,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驾驶罪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②醉酒驾驶③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超速④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①在高速公路上逆行②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高速驾驶③驾驶机动车高速撞向人群或者其他机功车辆④在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飙车。 五,‘’暴力、胁迫‘’的程度比较 1.女性的性权利比财产权更重要,因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程度是‘轻度’,包括精神胁迫(扬言加害亲属、揭发隐私)。 2.抢劫罪中暴力、胁迫程度是‘重度’,暴力要求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胁迫指当场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 3.敲诈勒索罪①一般是最多一个当场②如果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胁迫(包括精神胁迫)令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4.强迫交易罪①以暴力、威胁手段②对象是商品买卖者或服务提供者③令使交出与合理价格相差不大的钱物(相差悬殊就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 5.寻衅滋事罪①客观上强拿硬要②主观上逞强好胜。 六,侮辱的不同意思 1.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①针对他人实施的行为②对象仅限女性(猥亵对象包括男女)③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 2.侮辱罪中的侮辱①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②对象包括男女③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品德、身份、健康等相关。 七,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循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循私枉法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且只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2.滥用职权罪和循私枉法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3.滥用职权罪表现为①违反权限行使权力②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4.玩忽职守罪表现为①不履行职责②不认真履行职责。 5.循私枉法罪表现为①明知无罪使受追诉②明知有罪使不受追诉③在审判中故意枉法裁判。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义务救助他人生命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例如,警察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7.循私枉法动机是循私利循私情。派出所长夏某,不认真履行追究犯罪的职责,为单位谋取私利,对盗窃犯罪嫌疑人谢某以罚代刑,使有罪的人未受追诉,构成滥用职权罪。 8.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遭受重大利好损失的,成立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9.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八,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 1.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过失两种主观心态,要求情节严重。 2.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九,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之定罪 1.一般主体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符合循私枉法罪犯罪构成的,成立循私枉法罪(且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否则,也只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从重处罚)。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且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成立伪证罪,且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5.妨害作证罪:针对的是言词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是实物证据),阻止作证或指使作假证。 6.行为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但是毁灭证据的行为侵犯新的法益的,构成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7.经行为人同意,帮助行为人毁灭、伪造不利于行为人证据的,在刑事诉讼中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无罪。 十,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 1.主体:①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③为亲友非法谋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都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贪污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财产,包括小金库,既包括直接侵吞、窃取、骗取,也包括间接、变相侵吞公共财产(某项交易业务成果本可以属于单位,利用职务便利,设置中间环节转为私人)。 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竞业经营,从经营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5.为亲友非法谋利罪,包括三种行为①将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②高价采购或低价卖出③采购不合格商品,都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十一,放纵走私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循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相对一般人,从重处罚) 十二,强迫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没有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 2.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迫他人吸毒,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 十三,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于行医时是否有资格,退休后行医仍属于非法行医。 2.非法行医罪也可能过失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 3.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以反复多次实施为要。偶然为之者,致人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十四,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盗窃罪 1.行为人砍伐树木,没有破坏森林资源(房前屋后、自留地的零星树木,路边树枝,已经枯死病死的树木),以盗窃罪论处。 2.盗伐林木罪:对象是国家集体他人所有。 3.滥伐林木罪:对象是①自己所有,但无证或违反证件规定采伐②别人所有,但超过证件规定数量采伐(仅限超过数量,改变地点则属于盗伐林木罪)③权属有争议的林木。 十五,窝藏罪与包庇罪 1.窝藏罪针对犯罪的人,包庇罪针对犯罪的事实。 2.窝藏罪发生在行动人与罪犯之间,包庇罪发生在行为人与司法机关之间。 3.旅店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包庇罪。 十六,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1.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诈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原则上只定招摇撞骗罪,但数额特别巨大的,定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3.冒充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定招摇撞骗罪;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定抢劫罪。 4.冒充联防队员,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定敲诈勒索罪;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定抢劫罪。 十七,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高利转贷罪:一开始就有赚取银行息差目的(事后才有此目的不定本罪)。 2.贷款诈骗罪:卷银行钱走人。 3.骗取贷款罪:不符合贷款条件去贷款。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理由吸收存款,意图赚取公众息差。 十八,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1.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罪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以下成立贪污罪:①挪用公款潜逃②挪用公款后平帐③挪用公款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且隐瞒挪用公款去向。 十九,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1.侮辱的手段包括暴力,诽谤的手段主要是言词。 2.侮辱主要是贬损他人的人格,诽谤还包括损害他人的名誉。 3.侮辱可能说真话,诽谤通常是假语但想让人信以为真,如果捏造的事实别人根本不相信则是侮辱。 4.诬告陷害罪的本质是向司法机关告发,想让人受刑事追究;如果捏造事实没有向司法机关告发,而是向媒体告发、人群散播,仅成立诽谤罪。 二十,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 1.主体不同①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是一般人员②私自毁弃邮件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①侵犯通信自由罪主要是拆开信件获取内容②私自毁弃邮件罪只是毁弃故意,无获取信件内容的故意。 二十一,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刑讯逼供的对象是被控制人、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3.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二十二,抢劫罪与绑架罪 1.抢劫罪是双方当事人,绑架罪是三方当事人。 2.抢劫罪是劫取财物,绑架罪可能是非经济目的。 3.抢劫罪是当场劫财,绑架罪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4.抢劫罪是向人质索取财物,绑架罪是向第三人索取财物,但是这个第三人必须是为人质担忧的人,否则也定抢劫罪。 5.绑架罪是目的犯,只要行为人有让第三人担忧的目的,无论目的是否实现,也无论目的是否告诉第三人,均成立绑架罪。 二十三,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抢劫罪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吞单位的财产。 2.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是否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 3.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通说认为,前者是秘密窃取(以为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未觉察),后者是公开进行。 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自愿处分’财产。 5.财物所有者不在场,行为人误以为是财物所有者而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取得财物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应成立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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