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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主观,估分109,我的答案

法考真题 法考易2019-11-07 收藏 : 4 查看 : 4700 评论 : 66

原创作者: Skito7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主观题答案.png

废话不多说,开门见山:

中特论述题:第一段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三个共同推进,其中简述建设法治政府重要性;第二段根本遵循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当场在大脑中的资料里搜索关键词认为这一段是根本遵循);第三段坚持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统筹全局同协同人大政协政府在法制轨道内开展工作。。。;第四段从记忆的全面公开体侧中各个环节里摘取个别认为重要的条文描述如何建设法治政府;第五段把深化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当成全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来写了,简述了几段话;第六段喊口号,必将取得胜利成果。。。全文结束,共计870个字左右,预估24分

刑法:第一段,洪某蓝某抢劫罪共犯,洪某事前故意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洪某抢劫罪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or 洪某抢劫罪致人死亡,蓝某不对死亡负责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第二段,洪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向B公司租车是对C公司诈骗的准备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把C公司解释为其他金融机构不符合一般认识故对其构成诈骗罪;第三段,洪某构成行贿罪,白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洪某对其诈骗行为构成坦白,对交代后述盗窃行为构成特别自首,对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根据司法解释自首加重大立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段,洪某构成盗窃罪,不属于入户盗窃,洪某和青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青某主观上信用卡诈骗罪,客观上使用的是盗窃来的信用卡到ATM机取钱,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根据司法解释不影响认定其为盗窃罪;第五段,黄某明知特殊体质至少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程某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殊体质介入因素不阻断因果关系;第六段,黄某利用程某对特殊体质的不知情企图使其放弃对黄某的债权,构成诈骗罪,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洪某主动交代其抢劫致人死亡构成特别自首。写了大概1500字,预估24分。

刑诉:一,王某是A市法院刑庭法官,A市法院其他法官与其很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因此A市法院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不可以径行起诉,理由是未经立案侦查未到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受贿罪属于监察委管辖、徇私舞弊罪属于检察院管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监察委可以将属于检察院管辖的部分移交给二机关侦查,也可自行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必要协助;四、不可以直接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理由是应当由检察院和相关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确认认罪认罚各事项(罪名、事实、程序),应当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移送法院,法院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应当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该案件未经上述程序属于严重程序违反,不得直接从轻处罚。薄弱环节,预估8分。

民法:一,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合同法解释24条;二,该协议合法有效,民法总143条;三,可以阻却撤销权行使,罗列撤销权行使必备要件有四,第三第四项不符合;四,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使用资金;五,质权有效设立,但不可以向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利,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六,不构成人格混同,理由是最高法某会议纪要要求认定人格混同需财务混同、管理人员混同、股东关联交易导致各子公司资金调取使用混乱;七、不构成重复起诉,民诉247条三要素加结合案例说明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八、可以请求合并重整,理由破产法20条还是第几条忘记了,人格混同没有提;九、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恢复诉讼程序,破产法法条,未提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十,担保权暂停行使。。。,债权人会议决议重整方案,重整期间的承诺重整计划未通过该承诺失效。票据结论错误,其他各题部分说理看了机构老师的解说感到说理不够充分,预估36分。

商法:一、可以,公司法34条;二,不可以,公司法34条,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本案中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反对,故不能行使;三,可以取得,处分的是自有股权,合同有效已办理登记;四,可以取得,适用善意取得,股权出质善意取得二要件,合理价格和已经登记;五,本案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审理中可提出异议;本案是特别程序,无三撤适用之余地,执行程序中可以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驳回后,因本案不适用再审因此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六、B/D是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E不可以提出,未写丙,时间原因也未充分说理。商法最后一问实属遗憾,预估17分。

总分预估:24+24+8+36+17=109,比较危险。

最后还是那句话,努力过就不后悔,那些废寝忘食的日子是一辈子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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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66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Skito7 2019-11-2 18:15
刑法漏说一句,黄某和程某在故意伤害罪层面成立共同犯罪,黄某系教唆犯。
引用 乔明聪 2019-11-2 18:24
你这个答案,最后肯定有130+。没有130也有120。恭喜lz了,也是lz努力的结果。
引用 Titanium、 2019-11-2 18:30
总体来看,除了刑诉第二问和商法最后一问跟大家的答案有出入,其余的都跟大部分人一样,请问 你觉得可能不过的原因是?
引用 铃少 2019-11-2 18:49
这是目前学法网看的最完美的答案。140不嫌少
引用 哈哈娃1892 2019-11-2 18:54
你这危险个毛线
引用 wenguo666 2019-11-2 18:57
140+的节奏
引用 琳霖468 2019-11-2 18:59
过了,很过
引用 琳霖468 2019-11-2 19:00
129+
引用 Skito7 2019-11-2 19:04
Titanium、 发表于 2019-11-02 18:30
总体来看,除了刑诉第二问和商法最后一问跟大家的答案有出入,其余的都跟大部分人一样,请问 你觉得可能不过的原因是?

没有仔细看过他人贴的答案,如果大部分人定论相似,那一定是说理更充分法条引用更精确的人通过不是吗
引用 风来2000 2019-11-2 19:28
对不起,走错了……楼下走错的麻烦保持队形……
引用 二宝不知道 2019-11-2 19:44
绝对过了
引用 lj1236 2019-11-2 19:45
说实话楼主你的答案是我在论坛看到前5%的存在
引用 victorylxf 2019-11-2 19:51
这个答案,有点过分了哈哈哈,加权下来,说你150真的不过分
引用 joywang521 2019-11-2 21:01
lj1236 发表于 2019-11-02 19:45
说实话楼主你的答案是我在论坛看到前5%的存在

相当赞成你的意见,真是少有的高分。
引用 lky99 2019-11-2 21:18
这答案,太过分了
引用 做法治之光 2019-11-2 22:03
说理部分采分点也比较多,不知楼主答得如何了
引用 767684570 2019-11-2 22:16
我答案跟你差不多,但是说理没你充分。
引用 周土土同学 2019-11-3 00:17
大部分跟你回答点差不多,求过
引用 bjakv 2019-11-3 01:22
努力过就不后悔,那些废寝忘食的日子是一辈子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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