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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对刑事辩护及律师工作的启发

律师路上 律师路上2020-03-04 收藏 : 2 查看 : 3830 评论 : 29

原创作者: 彭律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孙杨.png

想必,大家已对近期出现的孙杨案件,耳熟能详了。

笔者看了些帖子,有的说西方阴谋论的,故意借机打击中国,不让中国运动员在某些体育项目方面占得优势,有说是孙杨个人的因素导致的不利局面,有的已把矛头指向孙杨方的律师了,说是律师没这个能力,却夸下海口,误导了孙杨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各人各有理。笔者不免落俗,试着从办理刑事案件案件的经验方面来对这个案子做个比较。

首先是事实层面的问题,从流落出来的材料,基本可以确定以下事实:

孙杨方:

1.孙杨是否违反了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服用了某些禁药?这个事实目前已无法查清。

2.孙杨是否拒检了,包括不让带走检材,或者毁坏检材?这个已经查清,确实存在拒检问题。

3.孙杨是否要求检测人员出示资质文件,包括尿检官等人。也清楚,孙杨方要求对方出示,对方出示了。

4.孙杨方对检测人员的资质提出质疑,是否写下书面的异议意见?这个也清楚,巴医生写下过异议意见。

检测方:

1.检测人员的资质是否存在问题,包括不具有资质,资质不全等问题。这个问题按照检测机构的意见认为是不存在问题的,抽血的护士有护士证,也有格式授权检测文件,尿检人员只是监督尿尿的,这个不需要什么特殊的资格文件。当然,孙杨方对此不认同,认为按照反兴奋剂检测机构的文件(其中之一)规定,检测人员必须资质齐全。

2.检材没有被检测人员带走,也是事实;

3.检测人员是否对孙杨方讲述过拒检的后果?根据目前得知的信息,可以确定,检测人员确实告知过拒检的后果。

那么,经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争议焦点似乎是:检测人员的资质问题及检测人员的资质是否对检测构成影响

根据庭审释放出来的信息可知:检测机构一方始终认为,抽血的护士有护士证,也有授权文书,其资质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尿检官,不需要什么证件,身份证足矣。孙杨方则坚持认为检测人员不具资质或者资质不全,故而拒检,不让带走检材等。

因而,查清楚检测人员的资质问题似乎成了该案胜败的关键所在。但随后,检测机构出具了更有利的证据,即孙杨作为专业运动员,之前已经被检测过多次,都没有异议,为何这次拒检?这成为孙杨方不得不要对此进行十分合理、合情,更能让仲裁庭信服的解释。但孙杨方只是解释为之前不知道这个事,这时候才知道的。这一解释显然不能打动仲裁庭。原因在于,孙杨此前也对此问题提出过异议,并投诉过此次的血检官,更为重要的是,随后而来的巴医生已经写下了对检测人员资质不全的异议意见了。根据孙杨之前的检测情况来看,仲裁庭显然不能相信孙杨方对“原先不知道,这时才知道”的辩解

当然,检测人员的资质问题,检测机构也有说明,血检官具备资质即可,包括有格式授权文书等,至于尿检官有身份证即可。

既然对资质问题的争议已经解决,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此案中,资质问题能否成为孙杨方拒检的理由?此中关键是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规则的理解问题。按照检测机构的规定,检材一式两份,检测人员带走一份,孙杨方留下一份,全封口。根据笔者得知的信息,检材存放的器具的封口一旦遭到破坏,将无法复原,从而可避免检材被调换、遭到破坏的可能。而且,如果检测人员认为在检测程序中出现了问题,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包括写出书面异议等方式。按照这样理解,那么即使孙杨方认为检测过程、检测人员有任何问题,都是有解决之道的。但是,不能做的是,不能拒检或者说抗检

然而,本案中,孙杨方恰恰这样做了。

庭上,仲裁员曾提出:为什么你认为自己做的就是对的,万一你对规则理解出现差错呢?这是一个很致命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对规则理解出现了错误,那么这个后果是你应该承担的。举例:你认为任何时候杀人是不犯法的,那么在和平时期剥夺了他人生命,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你自己的问题,不是规则的问题,也不是实施规则人员的问题。不能把自己的错误转接到别人身上

回到孙杨方作为专业运动员,曾多次接受检测的情况,这其中的致命性问题是:作为专业运动员,之前已经接受过检测多次了,唯独这次拒检?不得不让人心生疑窦。其中是否另有隐情?如果这个问题回答不好,那就可以推定:这次拒检是有问题的

然而,再看检测方提出的理由,就很能打动仲裁庭了,包括对孙杨母亲的发问、对孙杨本人发问等。最后检测一方在辩论时运用了一个滑坡推论,即:如果支持孙杨拒检,那么会形成孙杨效应,接着反兴奋剂检测工作将无法继续进行。这是一个很巧妙的辩论方式,它夸大了孙杨这次拒检的后果,把孙杨拒检的后果夸大到整个反兴奋剂检测工作的展开,进而影响的是世界体育的发展。(我不否认有这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有多大呢?)很能让人心生害怕。这也是对仲裁庭的压力。从这点也可以看出,仲裁文书也好、判决文书也好,其出具至公开,不单单是在考验承办人的能力、智慧,更彰显了裁判文书对社会的示范效应。

当然,之前的发问:曾被检测给过多次,都未拒检,为何这次拒检?这里运用的是反向推理方法,即你之前都没有意见,现在却有意见了。这体现了西方法律思维:遵从先例,如果这次不能给出合理解释,那么人们就有理由认为其中有猫腻。

现在,网络上对此众说纷纭,有说西方阴谋论的,有说孙杨方自作自受的,还有说孙杨方律师不称职的……。现该案暂有结论,即孙杨被判定禁赛八年,孙杨方已准备提起上诉。

回到刑事案件来看,这其中大致对应的是勘验、检查笔录的问题。刑事案件的证明要高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追求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那么让我们以这个视角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刑事案件中,勘验人员的资格或者资质问题。在我国,勘验、检查工作属于公安部门的专有权利(暂不讨论军队、国安部门和其他有侦查权的部门),是侦查工作的一部分。因而,勘验、检查工作的属性就决定了此项工作必须是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因而,如果在庭上,检方出具了一份不属于公安部门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那么可以直接排除。当然,如果有侦查权的勘验、检查工作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出现了影响较小的程序瑕疵,能够补正的话,当然可以采用;但对于原则性问题则必须排除,比如,勘验人员不是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等。

回过头来细想,此次的庭审正好说明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遵从先例,当然不是说我们国家完全没有遵循先例的例子,最高院出具的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判例、先例。在庭审中,对方运用了一系列能够让仲裁庭动摇心证的方法,包括上文提到的反向推理、滑坡推论等,还包括自我矛盾、偷换概念等其他方法。孙杨方证人则逊色的多,当然这其中有对方律师的干扰因素存在,包括提出的问题均为封闭性问题,运用证人的自我矛盾等。

对于刑事辩护来说,对证人的发问,是一门包含大学问和大技巧的专业技术。如何能把自己的发问目的隐藏在问题中,不让证人发觉并有意歪曲,如何通过证人还原真相,如何揭穿虚假证言等。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缺少这方面的培训,也缺少锻炼的机会,实为一大憾事

网上,关于对孙杨方律师的诘难,似乎给某些人找了一个出气口,这个不好评论。但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总归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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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29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beyond11882002 2020-3-3 16:39
写得非常好,我看了一些视频也是有这个感受。
引用 xueandfawang 2020-3-4 09:37
我大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墙,有时候没有必要理会国际规则
引用 suzhaoqian 2020-3-4 09:52
多熟悉国际规则,这次孙事件也是一个前车之鉴。
引用 beyond11882002 2020-3-4 10:08
xueandfawang 发表于 2020-03-04 09:37
我大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墙,有时候没有必要理会国际规则

哎哟 天呐
引用 liyixing666 2020-3-4 10:10
这是否也与环境有关,重实体轻程序。毕竟对于刑辩律师,辩护理由再充分,也未必采纳,不如找对关键人物来的有用。久而久之,就木有这个技能了
引用 tangshangk 2020-3-4 10:24
对面的律师交叉发问的技巧挺牛逼
引用 uu0129 2020-3-4 12:36
写的挺好,很有条理
引用 wfxyboy 2020-3-4 15:30
做人还是要诚实一点比较好,不要作弊耍花样。这个案子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请世界上最好的律师团队也没用。
引用 sobad 2020-3-4 16:04
非常有逻辑的一篇文章
引用 永通万国 2020-3-4 16:45
学习
引用 yangsan005 2020-3-4 22:47
除了这个,最重要的是法条,孙杨最重要的疑问是尿检和血检官的资质问题,才导致了抗检。但是强制性规定只有主检察官有要求,这个已经满足了,可是还有一个建议规范是不符合。可是建议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款。孙的团队理解错了。
引用 suzhaoqian 2020-3-5 07:32
坐局的是人家,制定规则是人家,实施规则是人家,孙是局中人,以后要小心了。
引用 波波老师 2020-3-5 08:24
同理反抽和滑坡推理
引用 beyond11882002 2020-3-5 18:52
同理反抽(以前几十次检察孙你都接受为什么这次却反抗?)和滑坡推理(如果认同孙反抗的行为方式,则反兴奋剂机构未来还如何工作?),非常好的技巧。

另外,孙杨的当场随意更换翻译行为让仲裁员怀疑了孙杨的处事方式(随意性格),以及,我如果是代理人,会建议孙杨的妈妈把红色上衣配珠宝项链,更换为黑色衣服,而且讲话方式由愤怒反抗型,更换为受害人的角色。
引用 彭律 2020-3-6 20:25
wfxyboy 发表于 2020-03-04 15:30
做人还是要诚实一点比较好,不要作弊耍花样。这个案子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请世界上最好的律师团队也没用。

其实到底孙是否违禁了?现在真的不清楚。不过,拒检倒是确实存在
引用 彭律 2020-3-6 20:26
beyond11882002 发表于 2020-03-03 16:39
写得非常好,我看了一些视频也是有这个感受。

还有更多的细节的
引用 彭律 2020-3-6 20:28
liyixing666 发表于 2020-03-04 10:10
这是否也与环境有关,重实体轻程序。毕竟对于刑辩律师,辩护理由再充分,也未必采纳,不如找对关键人物来的有用。久而久之,就木有这个技能了

我国普遍重实体的,哪怕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证据上有些瑕疵,或者不那么充分,也会判的,只不过可能会折中,比如,从轻或者更换罪名等,都是有可能的。当然,实际中也是存在辩诉交易的。
引用 彭律 2020-3-6 20:29
tangshangk 发表于 2020-03-04 10:24
对面的律师交叉发问的技巧挺牛逼

毕竟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啊
引用 彭律 2020-3-6 20:31
yangsan005 发表于 2020-03-04 22:47
除了这个,最重要的是法条,孙杨最重要的疑问是尿检和血检官的资质问题,才导致了抗检。但是强制性规定只有主检察官有要求,这个已经满足了,可是还有一个建议规范是不符合。可是建议规范不是强制性条款。孙的团队理解错了。

是的,在孙一方看来,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全是不行的,可是他没想到巴医生已经写下异议意见了,而且之前他自己也是这样经过好多次的了,所以不好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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