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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笔者朋友圈里突然出现了一则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乍看之下,此意见文采斐然,该律师古文功底还是够用的,但细看之下,尤其是看到第二页的时候,就觉得哪里不对了。笔者联系发此消息的朋友,该友一不确定该片辩护词的真假,但确实是有人发出来了;且我与我友共同发出了“希望不是真的”的感慨。给各位看下该则辩护意见:![]() ![]() 尚不知该意见之真假,大家权且一看吧。 不知道被援助被告若是知道了该意见,作何感想?虽然,援助律师是由国家给出经费,并指派律师为那些需要帮助而又付不起费用的嫌疑人、被告提供援助的;但不是说,援助律师拿了公家的钱,就得给公家说话,充当第二公诉人的。之所以设立援助辩护,其初衷是提供帮助而非指控,且指控的权利属于公诉机关;越俎代庖行使指控权而背离职业操守、职业伦理放弃辩护,实属不应该。民事代理人也好,刑事辩护人也罢,说白了就是一句话,拿钱干活,拿谁的钱就给谁干活。援助制度也是这样,拿的是国家的钱,干的是国家的活儿,但援助制度规定了,拿了这个援助的钱,干的是帮被援助人说话的活儿,并不是说你拿了援助的钱,去干公诉人的活。 这其中涉及到律师的职业伦理。任何一个行业都有职业伦理,比如,医生,收病人的治疗费用,就得帮助病人治病;教师,收了纳税人的钱,就得帮助纳税人教书育人,传授知识,就得帮助纳税人的孩子学得更多。难不成,医生收取了费用,不仅不看病还把人往病重的症状去误导或则怎样?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例子,利用自己掌握的学识去坑蒙拐骗,比如医生拿了钱不看病的,教师领取了工资不好好教书育人的,律师收了委托费用对案件不上心不尽责的。如此现象确实存在。但不能以少数来否定大多数。尤其是医生和律师这两个行业,其中显示的职业伦理规范尤其明显。去找医生看病,就意味着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付给一个完全不认识的人,让医生在自己的身上动刀子、下药,如果不是对医生完全信任的话,凭什么会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呢?律师说白了是给人打官司的,是给人解决麻烦的,几百万的案件,凭什么就是交给你了而不是交给别人呢?没有杀人却被指控杀了人,凭什么就相信你能偶帮助我洗刷冤屈呢?多判一年徒刑少判一年徒刑,其中的差别是很大的啊。这其中的纽带就是费用。对于律师而言,委托人之所以相信,是因为他把费用支付到你了,你就需要对案件上心;对医生而言,患者之所以敢把身家性命托付给你,也是因为支付了费用。收人钱财,可能最终结果不是那么如人所愿,比如,病未治好,案子结果对当事人不利,但起码受托人得有一个态度在这放着:我尽力了。但如果说拿了钱,不仅不办事还反过来捅刀子,那就是不可饶恕的了。是严重违背职业伦理的,也是辜负了委托人的信赖的。如果每一个律师、医生都这样做的话,那就没有律师、医生这行业了。为何?因为,患者不信赖医生,委托人不信赖受托人;毫无信赖的关系,怎么会催生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呢?打个比方,到餐厅吃饭,就是因为相信餐厅能提供干净、卫生的饮食环境的,如果不信任的餐厅的话,为何不在家里吃饭呢? 话说回来,援助律师真不是像文中提到的这位律师一样。但说实话,实际中的援助律师又有几个能做到把援助案件当作当事人委托的案件一样来做呢?现在“套路贷”挺火的,可是刑事辩护中的“套路辩”也是挺多的啊。很多辩护律师缺乏勇气、抗争,看到刑事案件就想着罪轻辩护、求情辩护,辩护词上来就是“被告认罪态度好”“被告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年轻不懂事、误入歧途”,这不都是废话吗?现实中的累犯、惯犯能有几个?这样的话,拿到一百个刑事案件中可能有80个是符合这种情况的,可是有用吗?可以再看看裁判文书,真正写在裁判文书上的“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年轻不懂法”,到底有多少份?当然了,现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走的是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可能这样的辩护意见会多一些。但反过来看,难道公诉人、法官看不出是初犯、偶犯吗?就以为是初犯、偶犯就一定从轻处罚吗?也不见得啊。真正的辩护意见没几句有用的,就知道求情,说一些套话、空话来忽悠家属、委托人。而实际上,可能案件都没看。因为这些套话、空话只要问问被告人就知道了,是万能的,任何一个案子都可用的。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辩护意见尚不能被采纳,更何况这些套话、空话呢? 辩护律师做的活儿就是给公诉机关挑刺的,就是为被告人脱罪的或者让其罚当其罪的。公诉机关做得好了,辩护人自然无话可说,可你要是做的不好,为什么怕别人指出来呢?虽然你代表的是国家,国家不会犯错,但是试问,你这个代表人就不会犯错吗?在错案中,国家可不是想着给无辜之人空陷牢狱之灾的,究其原因还是代表人出错了。而现在该援助律师不仅不为被告人说话,反过来站在公诉人一方了,不仅背弃了被告人及其家属更背弃了律师的职业伦理。这样的后果是,不会再有人愿意委托律师了,因为不知道是不是在庭上辩护律师就指控被告人犯罪了。面对着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告人本来就是弱小的、无助的,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能来给其帮助的人,而不是又多了指控其犯罪的人。当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是不是也没有辩护空间呢,是不是就得按照公诉人的意思来做呢,是不是辩护律师就无话可说呢?不是的,在庭上,辩护律师当然不可以颠倒黑白、抹煞是非,但找出案件中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能够使其量刑从轻的辩护点来,就算是尽到责任了。但绝不能反过头来指控把你的当事人犯罪。因为你的责任、你的义务不是指控犯罪,而是为当事人免罪、脱罪的。 辩护律师,你不是这样,也不应该是这样。 |
最新评论
律师不能这样情绪,至少套路辩下。
这是搪塞?职业道德哪里去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人们群众以后会如何看这个群体?是不是只会更加误解甚或是鄙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