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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当事人不予批捕,我的理解!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21-09-07 收藏 : 0 查看 : 1931 评论 : 8

原创作者: tangshangk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检察院.jpg

闹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被性侵害,有了阶段性的结果;

嫌疑人王某文未被批捕。注意看检察院通报措辞,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那是不是意味着王某文无罪呢?通报到底啥意思,这得分两层意思看:一是王某文已经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二是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得知道逮捕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嫌疑被批准逮捕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相适条件)

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社会危险性)

应当注意到检察院通报措辞是相当严谨的,“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那就是不满足第一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现在只是有证据证明了嫌疑人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违法事实,既然第一条件不满足,自然就无法满足第二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检察院认为王某文存在违法行为,但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警方.jpg

在本文撰写过程中,看到济南公安机关发布了通报,对王某文进行行政拘留十五天。该处罚程序无需经过检察院批准,济南公安对王某文的治安处罚更像是对该事进行的折中处理,因为王某文此前因该案件被刑事拘留的天数早已超过十五天,刑事拘留天数会折抵行政拘留天数,行政拘留不再执行。济南公安要做的,只是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王某文,王某文并不会因此再次失去人身自由。

王某文于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6日宣布无罪,指定居住天数26日。目前我国法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天数折抵行政拘留天数存在争议,观点有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天=行政拘留1天或行政拘留1/2天。

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折抵治安拘留的天数早已超过十五天,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公安机关直接释放王某文。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王某文折抵治安拘留的天数为十三天,仍需被拘留两天后释放,王某文到9月8日才能被释放。

笔者也很想知道济南公安会选择哪种折抵方案,目前济南公安机关未通报王某文的羁押释放情况,只能继续等消息。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十一、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结论:王某文无罪,但违法。王某文确实强制猥亵了周某,但不严重,可能也就碰碰摸摸搂搂抱抱,主观恶意不明显(也许受害者在醉酒的时候存在过错,比如勾引什么的),但该行为不应当用《刑法》来评价,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王某文经过周某这么一闹,世人皆知,奋斗了N年的高薪工作也没了,对其个人和家庭的损失不可谓不大。周某的小作文加剧了社会上男女对立的矛盾,透支了公众对女性的同情心,对王某文的身心、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远超治安拘留十五天的损失)。建议王某文积极收集证据,追究周某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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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angshangk 2021-9-7 08:40
王某文于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6日宣布无罪,指定居住天数26日。目前我国法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天数折抵行政拘留天数存在争议,观点有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天=行政拘留1天或行政拘留1/2天。
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折抵治安拘留的天数早已超过十五天,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公安机关直接释放王某文。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王某文折抵治安拘留的天数为十三天,仍需被拘留两天后释放,王某文到9月8日才能被释放。
笔者也很想知道济南公安会选择哪种折抵方案,目前济南公安机关未通报王某文的羁押释放情况,只能继续等消息。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1-9-7 10:24
学习了谢谢!
引用 gaomian19 2021-9-7 10:43
建议王某文积极收集证据,追究周某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有夸大,但并非捏造事实,不构成本罪。

法律特征中明确写了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并且指事实。实际上,公告中明确写了,猥亵事实存在,只是不足以达到定罪标准,单从猥亵并不能看出有诬告陷害的行为。

希望王某控告,顺便普法,让大家了解这个罪名,和罪的边界,不要因不了解而畏惧为自己争取法定权利。
引用 德润人心 2021-9-7 11:06
个人感觉不太好追究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王某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那周某不属于捏造事实,只是王某危害行为较轻,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违法行为。
引用 xfwqnvW6a 2021-9-7 13:02
能否控告周某侵犯了名誉权?
引用 青钱学士 2021-9-8 10:5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第2款“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我的理解1比1  超过期限,拘留不执行
引用 tangshangk 2021-9-9 14:03
青钱学士 发表于 2021-09-08 10:5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第2款“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我的理解1比1  超过期限,拘留不执行

后来济南公安采用了1比1的折抵方案,当天释放了
引用 tangshangk 2021-9-9 14:04
xfwqnvW6a 发表于 2021-09-07 13:02
能否控告周某侵犯了名誉权?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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