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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县男子韦某没想到,自己和邻居李某开玩笑居然把对方“笑死了”。随后韦某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6人死亡罪羁押,最后赔偿了李某家属6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得从2年前说起。2018年2月6日早上,同龄又是邻居的韦某某和李某相遇在住宅附近的士多店,两人愉快地开起了玩笑,笑声不断,开心之间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李某忽然变了脸色并一头栽倒在地上。韦某初时还以为李某故意装了骗自己,但看着李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气若游丝,脸色发紫。韦某惊慌之下,跑回了家中。等士多店老板发现叫来李某家人,李某已错失救治机会。事后经尸检得知:李某是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警方展开调查,以韦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羁押。警方的理由是:李某与韦某同为邻居,韦某应该知道李某患有冠心病。在此情形下,韦某还与李某嬉笑推搡,导致其冠心病发作死亡。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之后不施以援手,而是自己跑回家中,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失。 那警方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两人作为邻居,并不必然得出韦某应当知道李某身患冠心病的事实,这个推定太牵强。 其次,李某因与韦某的玩笑和嬉戏而冠心病发作倒地,如果冠心病发作是“危害结果”,那“原因”是两人愉快的玩笑推搡。而进入刑法视野的因果关系,应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所允许的行为。 那韦某与李某之间的玩笑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吗?显然不是。既然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韦某自然不该为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男子和邻居开玩笑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去世##贵州身边事##贵州# 但是,李某最终的死亡与韦某的玩笑行为,及其随后的逃离,未及时施以援手是有关系的。因此,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即便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但若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时及时救助,或许其不会猝死,韦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韦某及李某家人达成了赔偿6万元的赔偿协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留下你的看法。 |
最新评论
否则,葛优、郭德纲、李伯清这些人,就杀人如麻了。
不过,在封闭空间,应该成立救助义务,不救助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开玩笑行为没有违法性,不能认定为犯罪,所以导致他人笑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但是存在现实的因果关系,在周围没人的情况下,行为人有一定救助义务,因为行为人跑掉没有及时救助导致人死亡,实务中基于人道主义也应该民事补偿。
义务产生的先行行为应该是法益侵害行为,日常行为不具有危险性,行为人对法益对象没有造成危险,也就没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和救助义务。在别人店里也就不存在特定领域的保护义务,民法刑法都是如此,最后就给了了6万,应该是人道主义补偿了。
支持这个观点
不对吧,不作为犯罪义务的产生不一定是法益侵害行吧。先行为可以是义务来源,但先行为本身并不是危害行为,成年男子带着邻居小孩去游泳,这个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吧,但如果小孩呛水不去救,就有可能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开完笑的确 不是危险行为,但是因为你开玩笑导致对方陷入生命危险,周边只有你一个人可以救他,难道这不是义务来源
先行行为根本不是危害行为,就不用看因果关系了,更不用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