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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 1、从犯罪动机看,吴谢宇一家人感情和睦,案发前后吴谢宇与母亲并没有争吵等过激行为,不属于义愤、过激杀人等犯罪较轻情节。 2、从犯罪手段看,吴谢宇事先策划了犯罪行为,选择了母亲放假的时段,以及刚回到家换鞋的时机,采用哑铃棒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而后采用各种手段逃避侦查。 3、从社会评价看,吴谢宇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伦理道德,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 一审认定吴谢宇的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影响极其恶劣,不适用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也就意味着在“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刑内量刑。 在被讯问期间,吴谢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并表示写出悔过书警醒世人,被害人家属也签署了谅解书,那么在一审中,合议庭为什么没有考虑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呢? 愚以为关键在于吴谢宇的犯罪动机。吴谢宇在自我辩护中声称:“为了帮助母亲解脱”,“帮助其超度”,“为了一家人团圆”等,但从吴谢宇杀人后,安装摄像头、清理犯罪现场、买卖国家证件、实施诈骗、出入娱乐场所甚至不健康场所大肆挥霍涉案钱款、逃避侦查以及逍遥法外多年的事实看,事实与说辞得不到印证,一审合议庭并没有采信其自我辩护的说辞。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吴谢宇的还有二审以及最高院的核准,相信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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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是原则。但是不能首先适用。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