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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爽代孕事件引发了广大网友对代孕话题的讨论,新闻报道中也传出,虽然代孕为法律所明确禁止,但仍然有部分地区存在代孕的事实。那么,既然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代孕协议,那么代孕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本条规定也是司法裁判中予以引用的主要依据。 笔者以该条法律规定为依据,通过无讼案例进行检索,搜索结果显示,引用该条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案例共有11件,其中9件为民事案由,2起为行政案由。 一、代孕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代孕涉及到法律、伦理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对参与代孕的机构和人员也会依法进行处罚。 我国原卫生部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在我国,代孕行为涉及到代孕者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多种重大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也涉及到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关于代孕所生的子女亲属关系的确立、子女抚养的纠纷以及履行代孕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多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也不允许在市场上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在市场交易中,应严禁将相关代孕的行为商业化,并杜绝相关机构因从事代孕有关的服务而从中谋取商业利益。从事代孕有关的行为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明显相违背。 在我国普遍的司法实践中,因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签署的涉及代孕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以谋取商业利润为目标的中介商业代孕机构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签订的有关代孕的居间服务合同均会因违反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代孕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代孕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代孕协议,当事人也无需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也不享有权利。 二、代孕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矫正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 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没有合法原因取得的利益都适用不当得利,以下几种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1、明知无给付义务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2、不法给付;3、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或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所谓不法给付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代孕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故当事人依据代孕协议获得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代孕费在实践中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对于代孕人已经实际开支的,不应返还。也就是说代孕人在医院检查、护理费等为代孕事实支出的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签订协议后,尚未实施代孕协议的,代孕费可进行返还。 针对代孕协议的履行情况,特别是考虑到代孕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可酌情予以返还或支付。 四、代孕所生子的抚养问题? 代孕所生子产生的抚养问题一般发生在离婚之后,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会根据孩子的综合情况予以考虑,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抚养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5067号判决中,男女双方并未结婚,因女方不具备生育能力,双方协议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后经鉴定,男方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女方非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据此确定孩子与男方具有亲子关系。又因女方既无自然血亲关系,又无合法收养关系,亦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故根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判决由男方抚养。 如果孩子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生,已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可能根据正常的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gzh:锦之 |
最新评论
好的,一起学习
看完了,确实厉害
学习了,会是今年的法考题吗?
这些娱乐圈太肆无忌惮了,随意践踏法律和道德。
我国可以公共秩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