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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法律人看<三十而已>(上)——王漫妮租房记》 *上回说到,在大城市打拼,租房就能遇到许多麻烦,这回咱们来说说,做大老板又会遇到怎样的问题呢? 为了绚烂的蓝色烟火和所谓的梦想,许幻山隐瞒妻子顾佳,在明知蓝色烟花不易存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最终因保存不当导致爆炸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 无论是从情理出发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许幻山都是那个应该负责的人。但刑法是谦抑的,许幻山应当负怎样的刑事责任,还得详细讨论。 根据剧情,许幻山在将现存的蓝色烟花燃烧销毁完毕后,不顾他妻子的忠告,一意孤行决定继续生产蓝色烟花。也即许幻山在明知蓝色烟花存放困难、量产该烟花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量产,最终因存放蓝色烟花不当导致爆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此我们认为,许幻山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具体在于: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鉴于烟花厂性质特殊,妥当安全的管理、存放烟花是烟花厂员工、厂长、许幻山、顾佳都共知的,许幻山作为该厂的总负责人,明知蓝色烟花存放困难仍然要求其员工生产、保存,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这里之所以将员工存放不当的行为认为是许幻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原因在于,蓝色烟花存放困难是员工和许老板有目共睹的,在顾佳已经要求员工妥当销毁蓝色烟花的情况下许老板仍要求其员工生产、存放蓝色烟花,员工的生产、存放行为是许老板的意志体现,故是许幻山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2.在生产作业中。 这个比较好理解,无论是生产蓝色烟花,还是妥善存放、或是定点销毁,都是在生产、作业等相应的生产活动中。剧情中蓝色烟花存放不当发生的爆炸也当然的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3.造成法定的结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致人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是该罪的法定结果。 许幻山案中,事故最终造成2人死亡,三人受伤的惨重结果,是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体现。 4.主观因素。 许幻山主观上,明知蓝色烟花存放困难仍然要求员工继续生产存放,我们认为其已经预见存放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履行避免危害发生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导致事故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5.量刑。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 本案中许幻山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出轨太坏了,但不是用来评价这个罪的情节),所以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也算是符合观众们的观影预期了。 ![]() 小结 即使是大老板,在生活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沈杰、许幻山同为烟花厂老板,皆因一时的大意,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不光彩的一点。可见风险防范不是说说而已,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中兜底性的规范,便是希望人们守住法律的底线,遵纪守法,维护正义。只有人人都认同法律,崇尚法律的价值,才能共同树立法治社会的正确的价值观。 我是法律职场小白沈铭洋,是一名法律顾问,本文是我看完《三十而已》后对 烟花厂爆炸的一些法律见解,分享给大家~ |
最新评论
积极赔付死伤者能否缓刑?顶格处罚是否量刑过重?
谢谢,欢迎交流。
谢谢,欢迎交流。
有空可以刷刷 剧情还是属于比较拖沓冗长的
客气了!不用谢!
这些都是实践中的问题 剧中并没有过多介绍案情 所以也不好说缓刑还是量刑过重的问题
但是可以明确的是 积极赔付认罪态度良好的话 确实是可以争取减刑的 。而顶格处罚与否得看犯罪情节,缓刑与否得看有无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概念不同。
至于该罪的责任主体 按刑法理论来说 该罪在刑六修正案后由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 但仍不能忽视该主体应具备从事特定业务的身份性质 是典型的业务过失型犯罪。所以要看该罪的责任主体,还得看该主体是否为从事某项业务的人。显然剧中除了许某是从事了生产制造易燃蓝色烟花的主体外 其他人都不具备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厂长也只是执行许的决定,换其他厂长来也还是执行许的生产决定,生产与否不是厂长决定而是许说了算 厂长的生产行为就是许的意志体现)。所以还得看这个主体有没有从事某项业务。
谢谢 广告打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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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说行为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没有做好预防工作 导致结果发生。剧中情节铺垫基本能够知晓,对蓝色烟花不做销毁处理,目前的储存条件,发生爆炸是难免的事,所以认为,许是已经预见爆炸的结果的,但是仍不做销毁处理,反而要求继续生产。综上,认为许是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