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
  • 收藏

88岁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的法律责任?

法律实务 法眼天下2020-08-19 收藏 : 0 查看 : 2912 评论 : 35

原创作者: 记者 廖艳 见习记者 林珏瑶

文章来源: 澎湃新闻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方微信号通报称,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通报称,经调查,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那么,涉事的女孩和狗主人分别需要承担何种责任?8月18日晚,多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本案系一宗民事侵权案件。有律师认为,本案中牵狗女孩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狗的约束绳若是被擅自解开,狗主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律师认为,作为动物饲养人,狗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者(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狗和老人.png


观点一:若女孩擅自将狗牵走,狗主人不知情无需担责

8月17日17时17分许,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有媒体报道称,狗主人的亲属称,当事女孩系趁狗主人不注意,将拴好的狗带走,事后才将狗带回狗主家里,并称在路上绊倒了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这是一起不能事先预见的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他分析,若女孩擅自解开狗绳,属于盗耍行为,中断了狗主人管理责任,而由行为人女孩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为女孩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丁金坤认为,如果狗绳不是女孩擅自解开的,而是狗主同意的或者帮助解开的,则狗的主人管理失职,因为女孩作为未成年人,单独遛狗有风险,此时,狗的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也表示,根据此事的情况通报,如果“女孩擅自牵走了犬只”,则狗的主人不承担责任。

观点二:狗主人知情与否均需承担责任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认为,在本案中,狗主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白翔飞分析,在本案中,“狗是否拴绳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本质上都是在判断狗主人是否尽到合理的义务。但狗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表示,狗主人对狗负有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场地为自家院子,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小女孩擅自将狗悄悄牵走,狗主人并不知情,此时,女孩存在主观故意,狗主人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不承担责任。如果狗主人栓狗场地不具有隔离性,外界很容易接触,狗主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也会相对较高,如小女孩基于好奇、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牵走狗,此时,狗主人应承担部分监管责任。

被追逐的小狗的若有主人,是否担责?

值得注意,根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带狗绳的大狗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的小狗时,将老人绊倒。赵良善认为,根据养狗相关规范,多地均要求遛狗时需牵狗绳。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赵良善强调,如小狗属于流浪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由原来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邢鑫也认为,若小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应与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赵良善说,遇害者家属可先和本案存在过错的主体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的,可将大狗主人、女孩及监护人、小狗主人一同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

你们如何看待此次事件?欢迎大家踊跃讨论!

赞一个
已有35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cobico 2020-8-19 10:02
赞同第二种观点
引用 chenc666 2020-8-19 10:13
判狗死刑
引用 wakabanyo 2020-8-19 10:27

学法律的人能说这话?
引用 banderry 2020-8-19 10:46
狗主人对狗负有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场地为自家院子,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小女孩擅自将狗悄悄牵走,狗主人并不知情,此时,女孩存在主观故意,狗主人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不承担责任。如果狗主人栓狗场地不具有隔离性,外界很容易接触,狗主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也会相对较高,如小女孩基于好奇、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牵走狗,此时,狗主人应承担部分监管责任。
赞同这个观点
引用 法法堃 2020-8-19 10:48

请问狗是判死立执还是死缓呢?
引用 铎铃 2020-8-19 10:55
banderry 发表于 2020-08-19 10:46
狗主人对狗负有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场地为自家院子,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小女孩擅自将狗悄悄牵走,狗主人并不知情,此时,女孩存在主观故意,狗主人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不承担责任。如果狗主人栓狗场地不具有隔离性,外界很容易接触,狗主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也会相对较高,如小女孩基于好奇、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牵走狗,此时,狗主人应承担部分监管责任。
赞同这个观点

该不该追责被追逐狗的原主人责任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0-8-19 11:46
完全赞同赵良善律师的观点
引用 无聊涅槃 2020-8-19 12:01
我倾向观点一,不认同观点二的理由是这种关掉生搬硬套了宠物饲养者的无过错责任。我认为这种无过错责任的应当是在具体的事件场景中才能作用,本案中,大狗主人把狗拴好在自家门口,对于嗣后发生额事件完全无预见可能,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苛责狗主人的话显失公平。
引用 wuanjun 2020-8-19 12:20
小女孩私自牵走小狗,小女孩作为狗的非法占有人属于动物管理人应当对老人承担动物侵权无过错侵权责任。按照危险控制理论,狗主人虽然作为动物饲养人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中国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未成年人过错责任能力,只能由其父母承担替代责任。至于追逐的小狗主人是否承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 hcj28082020 2020-8-19 15:52
赞同第一种观点,若狗主人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可不必担责。
引用 油腻死肥宅 2020-8-19 16:09
也许这只狗狗等不到判决书下来了……多放点花椒
引用 第五人格 2020-8-19 16:12
观点一有法律依据?你作为法官会怎么判?
引用 iammilan7 2020-8-19 17:29
我想问因为小女孩的先前行为是否产生救助义务?不履行救助义务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引用 经典王 2020-8-19 19:10
狗的主人应该承担责任
引用 坚持到最后的羊 2020-8-19 21:31
民法典是第二种观点
引用 wuanjun 2020-8-19 22:21
法工委编写民法典解读如下,但是好像最高法念经念歪了,导致下面的各级法院判例都不同。
三、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有专家提出,“动物的饲养人”说明不了物权关系,建议修改为”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者“保有人" 。有专家认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中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好。对千责任主体,德国是占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国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大利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瑞士债务法是动物的管理人。本条沿袭了《民法通
则》的规定,仍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
引用 wuanjun 2020-8-19 22:37
最高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明显念经念歪了,小女孩是危险的开启者,也是危险支配和控制者。
(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为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饲养人是对饲养动物具有支配地位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管理人则往往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常见情形是受本权人委托管理动物的人或基于某种原因暂时控制动物的人等。“饲养人”与“管理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间存在阶层关系和补充关系。(1)阶层关系:饲养人不仅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也包括基于本权而间接控制动物的人,而管理人则主要指的是直接控制动物的人。两者存在阶层关系,前者可以降低评价为后者,但后者未必能升格评价为前者。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动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本权人即便没有直接管理饲养动物,但是能
够基于本权间接占有动物,我们可以称之为饲养人,但不能称之为管理人。如果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即动物本权人时,认定为饲养人更为合适。(2 )补充关系:侵权人能够认定为饲养人时,应优先认定为饲养人;当侵权人难以认定为饲养人时,可以补充认定为管理人,即在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上,管理人是饲养人的补充形式。首先,当动物的本权人自己饲养和管理动物成为直接占有人时,仅认定为饲养人即可,无须评价为管理人;其次,当动物的本权人委托他人饲养或管理成为间接占有人时,动物的本权人应认定为饲养人,被委托人应认定为管理人,两人视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当动物的本权人并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对动物的占有时(如动物被盗),第三
人直接饲养或管理动物的,动物的本权人虽然在物权法和行政法上仍可认定为动物的主人,但在侵权责任法上继续认定为“饲养人”则显得过于观念化,而将第三人认定为“饲养人”又显然忽视了第三人与本权人的区别,此时应将第三人认定为管理人较为妥当。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是因为他们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有义务和能力控制饲养动物的危险,换言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实质是控制动物危险源的作为义务承担者。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0-8-20 18:10
wuanjun 发表于 2020-08-19 22:37
最高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明显念经念歪了,小女孩是危险的开启者,也是危险支配和控制者。
(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为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饲养人是对饲养动物具有支配地位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管理人则往往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常见情形是受本权人委托管理动物的人或基于某种原因暂时控制动物的人等。“饲养人”与“管理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间存在阶层关系和补充关系。(1)阶层关系:饲养人不仅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也包括基于本权而间接控制动物的人,而管理人则主要指的是直接控制动物的人。两者存在阶层关系,前者可以降低评价为后者,但后者未必能升格评价为前者。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动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本权人即便没有直接管理饲养动物,但是能
够基于本权间接占有动物,我们可以称之为饲养人,但不能称之为管理人。如果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即动物本权人时,认定为饲养人更为合适。(2 )补充关系:侵权人能够认定为饲养人时,应优先认定为饲养人;当侵权人难以认定为饲养人时,可以补充认定为管理人,即在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上,管理人是饲养人的补充形式。首先,当动物的本权人自己饲养和管理动物成为直接占有人时,仅认定为饲养人即可,无须评价为管理人;其次,当动物的本权人委托他人饲养或管理成为间接占有人时,动物的本权人应认定为饲养人,被委托人应认定为管理人,两人视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当动物的本权人并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对动物的占有时(如动物被盗),第三
人直接饲养或管理动物的,动物的本权人虽然在物权法和行政法上仍可认定为动物的主人,但在侵权责任法上继续认定为“饲养人”则显得过于观念化,而将第三人认定为“饲养人”又显然忽视了第三人与本权人的区别,此时应将第三人认定为管理人较为妥当。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是因为他们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有义务和能力控制饲养动物的危险,换言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实质是控制动物危险源的作为义务承担者。

分折非常到位!
引用 xxcool 2020-8-20 20:55
意外事件,道义补偿。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