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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水妖:成为律师以前,她竟然是个性工作者!

律师路上 法学派2024-04-29 收藏 : 0 查看 : 2060 评论 : 14

原创作者: 法学派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前不久,上海女律师月收入五千然后转战擦边直播的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让我不禁想起了前几年那位在加拿大书写传奇的华裔女律师——郭佳。她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模范律师”,而是一位充满争议的华裔女性。

一、实习律师的她,被爆副业是性工作者!

郭佳,一个出生于加拿大、成长于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华裔女孩,她以非凡的毅力和才华,披荆斩棘,在法学院的道路上勇往直前,终于站在了实习律师的起跑线上。然而,梦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却远比她想象的要深。

正当郭佳满怀信心地迈向律师之路时,一场风波将她推向了风口浪尖。《Toronto Sun》的一则新闻震惊了所有人:这位看似光鲜亮丽的实习律师,竟然还有另一重身份——性工作者!这一消息迅速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郭佳被贴上了“律界水妖”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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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郭佳成为了舆论的焦点。性工作者身份曝光后,她不仅要面对外界的质疑和批判,还要应对实习期间的一系列过激行为所引发的投诉。她在推特上泄露案件信息、对法庭人员不敬、抢夺客户资源等行为让她站在了名誉聆讯的边缘。而更让她难以承受的是,这一切都在媒体的镜头下被无情地放大和曝光。

然而,在这场风波中,郭佳并未屈服。面对外界的指责和家人的压力,她经历了一段艰难的挣扎。她承认自己的错误和不成熟,并努力通过心理治疗和咨询来恢复自己。她坚信,尽管自己的过去并不完美,但这并不足以否定她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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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协会:性工作者有资格从事律师工作!

在法律协会聆讯的过程中,郭佳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她的前法学教授和前实习律师杭的同事都为她辩护,认为她有能力胜任律师工作。最终,法律协会审裁处判决郭佳人格及名誉良好,有资格从事法律工作。在此特别提醒:在加拿大,性工作者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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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郭佳已经走出了风波的阴影,重新站在了律师的道路上。她的故事充满了争议和波折,但她并没有因此放弃自己的梦想。她希望未来能够开办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为更多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同时,她也希望能够推动法律界对边缘人群的包容和理解,让正义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郭佳的故事是一个充满勇气和坚持的传奇。她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一个人的价值不应该被过去所定义,而是应该用未来的努力和成就来书写。在这个多元包容的社会里,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像郭佳这样不畏艰难、勇敢追梦的人,用他们的力量改变世界。关于此话题,你们怎么看?欢迎在学法网的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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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4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4-4-27 17:36
不同国家,确实不一样!
引用 红鹤2012 2024-4-30 07:58
在中国这不是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人有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换句话说卖歪PC的人可以从事律师工作。但是话又说回来了,你一旦走上卖歪PC之路,想回头很难了,学坏一天,学好一辈子。而且律师工作极具挑战性,为了案源不排除这个华裔女孩会重操旧业,为了接案源送睡觉一次。
引用 红鹤2012 2024-4-30 07:59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4-04-27 17:36
不同国家,确实不一样!

是的。在中国卖歪女不可能如此励志。
引用 红鹤2012 2024-4-30 08:00
本案例说明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有道德底线的。不存在性自由之说。
引用 红鹤2012 2024-4-30 08:10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4-4-30 10:39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4-04-30 07:58
在中国这不是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人有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换句话说卖歪PC的人可以从事律师工作。但是话又说回来了,你一旦走上卖歪PC之路,想回头很难了,学坏一天,学好一辈子。而且律师工作极具挑战性,为了案源不排除这个华裔女孩会重操旧业,为了接案源送睡觉一次。

正解!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4-4-30 10:40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4-04-30 07:59
是的。在中国卖歪女不可能如此励志。

那是肯定的!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4-4-30 10:40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4-04-30 08:00
本案例说明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有道德底线的。不存在性自由之说。

经典非常正确!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4-4-30 10:41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4-04-30 08:10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确实是这样!
引用 希曼谷 2024-5-1 22:52
有道理,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禁止从事律师的事项!不同国家,不同国情,在中国即使可以从事律师,估计也干不长久!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4-5-6 10:38
希曼谷 发表于 2024-05-01 22:52
有道理,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禁止从事律师的事项!不同国家,不同国情,在中国即使可以从事律师,估计也干不长久!

也许吧!
引用 西门大官人2020 2024-5-6 11:09
工作无分贵贱,也不失为是一条上升通道
引用 善良的朋友 2024-5-6 16:21
西门大官人2020 发表于 2024-05-06 11:09
工作无分贵贱,也不失为是一条上升通道

咋上升?
引用 锋锋锋 2024-7-17 14:49
一个外国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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