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动态 2009-11-26 收藏 : 0 查看 : 253 评论 : 0
文章来源: 亳州市司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安徽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我省由各市司法局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市司法局的书面通知为准。 从11月21日上午8时起,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省级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司法部公告,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9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点击进入学法网法律职业入门版交流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