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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价值是 协助法官“发现”关键的事实

律师路上 2010-03-17 收藏 : 0 查看 : 138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吴情树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2007年,笔者阅读了我国台湾地区着名的律师陈长文先生和他的研究助理罗智强先生合写的一本书――《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阅读后深受启发。他们在书中,表达出对台湾地区法律人现状深深的担忧、批判和深刻的自我反省,他们从诘难性的问题作为开端:“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以试图找出另一个建设性的问题的答案:“法律人,你要如何争气”。

  作为法律人中的一员,律师应该怎么争气?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理顺?律师到底是权利的帮衬者,还是法治的先导者?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都离不开对律师职业的功能定位。那种将律师狭隘地理解为古代的讼师或者讼棍固然不对,但那些拒绝为“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辩护的律师的做法也不对。在法治还不是很发达的我国,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往往被认为是一只摆设的花瓶,但按照律师前辈张思之老先生的说法,即使律师是摆设的花瓶,我们也要插上一支带刺的玫瑰。真是一语中的,既道出了律师的无奈,也表达了律师的某种抗争。

  在法律上,律师首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成为当事人的附庸,对当事人的要求亦步亦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律师具有双重属性,是从属性和独立性的有机统一。在维护合法权益上,律师职业具有从属性,但在法律层面的操作策略和方法上,则具有独立性。律师是法庭上平衡对抗格局的重要力量的一方,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这就是表现出律师到底是要履行诚实的义务,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还是要履行忠实义务,尽量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这样一种矛盾的角色,易言之,就是表现为诚实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冲突或者紧张关系,而这种冲突或者紧张关系几乎贯穿在律师执业生涯的始终。例如,有一天,有位律师在诉讼进行时,法官突然问他:“你的当事人有无前科?”作为律师面临着这种突如其来的提问,到底应该如何回答呢?

  按照我国台湾着名律师陈长文的说话:“律师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并不是要求律师颠倒黑白、让当事人有罪变无罪,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在不违反诚实义务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待遇。”美国律师公会对上述的回答给律师提供了一个模板:“律师应该向法官表示,当事人有无前科,并不难知晓,法官可以向司法或者警政单位调取数据。”你看美国的律师多么有智慧啊,他们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把这个难题又踢给了法官。

  在诉讼中,律师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决定了他们是帮助司法工作人员纠正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因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按照陈长文先生的说法,会先假设利益冲突的双方都各有一个代表他们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除自诉案件外,原则是律师和检察官),双方律师都尽最大能力为各自当事人的利益辩护(代理)时,信息就在双方律师“全力以赴”的辩护(代理)过程中,得意充分地揭露,从而使得法官或者仲裁员,在这更充分的信息揭露中,才能减低判断错误(违背真理)的可能性,律师的价值本身,不是在于“创造”一个真理或者事实,而是协助法官或者仲裁者“发现”关键的事实或者真理,让他们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断,可以说是律师很容易被忽视的“本体价值”。正是这种“平衡设计”的司法制度,使得当事人双方所聘请的律师能够在维护其利益的驱动下,尽力去挖掘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并揭露出不利于对方的信息,这种律师所追求的片面社会功能,不是为了创造己方的半面正义,而是通过双方的努力,使得法官能够结合双方两个半面的正义,从而实现“全面的正义”。

  虽然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或者代理意见不一定总是正确的,但是在无数次的诉讼博弈中,只要律师的意见有一次是正确的,就证明和体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作者:吴情树)

  更多:律师心情随笔, 律师的心灵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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