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动态 2010-04-14 收藏 : 0 查看 : 699 评论 : 0
文章来源: 石家庄司考办公室
一、发放时间、地点 (一)发放时间:2010年4月19日至4月23日。 (二)发放地点: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1号楼402室(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二)《准考证副证》或《成绩通知单》。 三、注意事项 (一)资格证书须由考生本人前来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领。本人确有困难不能前来领取的,须由被委托人持考生本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由被委托人代为领取。 (二)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由于本考区通过人数较多,为避免发证时发生拥挤,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领证人员请对照本人《准考证》号码并按下列时间段前来领取: 4月19日上午:0913010100001至0913010100500; 4月19日下午:0913010100501至0913010101000; 4月20日上午:0913010101001至0913010101500; 4月20日下午:0913010101501至0913010102000; 4月21日上午:0913010102001至0913010102500; 4月21日下午:0913010102501至0913010103000; 4月22日上午:0913010103001至0913010103500; 4月22日下午:0913010103501至0913010104000; 4月23日上午:0913010104001至0913010104500; 4月23日下午:0913010104501至尾号。 (三)证书领取之前请认真阅读现场公布的《持证人须知》、《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4)证书领取之后请认真阅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后附的《持证人须知》,并及时按照相关的证书管理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按时办理年度备案,于职业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推荐阅读:律师实习、入门、律师执业经验等文章汇总 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 附:领取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知 工作流程: 一、按A、B、C资格分类,分别填写《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职业意向调查表》。 二、办理证书领取及年度备案手续。 三、领取证书。 四、认真核对证书所列的个人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提出。证书领取之后阅读证书副本后附的《持证人须知》。 五、就《持证人须知》内容的不明事项,可当场向工作人员咨询。 持证人须知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影响使用时,可向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申请补发或更换新证书。 四、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五、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