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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应届毕业生 7月23日起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法考动态 2010-07-22 收藏 : 0 查看 : 83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司考办公室

文章来源: 上海司法行政网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凡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在7月23日至30日规定期限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本市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2、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资格,报名材料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调转。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成绩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对于大学毕业后户籍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为内地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按照审核内地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办法办理并接受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方式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必须在2010年7月12日24:00至7月24日24:00期间登陆 (http://www.sk.justice.gov.cn)“资格申请”栏目进行网上申请,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现场审核:

  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时间:7月25日(周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现场审核地点:上海司法会堂(地址:中山西路1538号,近吴中路)。凡申请人未网上申请,现场不予受理审核。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到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

  由报名人员网上申请后自行打印下载(一式二份),现场审核时提交;

  2、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交2份,一份存入报名档案、一份上报司法部);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学历的,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需提交2份,一份存入报名档案、一份上报司法部);

  4、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2寸(尺寸:46mm×32 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照片由申请人自行粘贴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上,另外1张照片背面粘贴双面胶提交司法部制作资格证书。

  四、特别提示

  1、凡申请人资格申请现场审核时,涉及姓名、性别、户籍、民族、身份证号码变更需要勘误信息的,必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相关证明。

  2、对于大学毕业后户籍已迁回原籍,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复印件。

  3、对于申请人在规定现场审核期限内出国在外,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审核。申请人除按照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出国在外证明(或护照复印件)、与受托人之间系直系亲属证明(公证书或户口簿、户籍证明)。

  4、具体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我办将根据司法部的通知要求在本网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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