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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成绩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 附异议注意事项

法考动态 2010-11-19 收藏 : 0 查看 : 68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司法部

文章来源: 普法网

  据《司法部关于2010年司考成绩公布等相关事宜的公告》的规定,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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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11月20日

  司法部关于2010年司考成绩公布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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