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动态 2010-11-26 收藏 : 0 查看 : 698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天津司法局
|
考生同志: 祝贺您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请您对应下列准考证号于2010年12月13-17日向天津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审核材料。 准考证号码后四位 审核日期 0008—1261 12月13日 1271—2602 12月14日 2603—4111 12月15日 4117—5388 12月16日 5393—6672 12月17日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您下载的《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A4纸打印),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主证及副证)及复印件(A4纸); (二)身份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纸); (三)毕业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纸);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46mm×32mm)免冠彩色(蓝色背景)证件照片3张(两张请您自行贴在填写好的申请表上,另一张照片将用于制作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您务必提前将照片按要求的尺寸裁剪工整,并在背面写上您的姓名); (五)填写好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好46mm×32mm的照片)。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办公地址: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周邓纪念馆对过)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