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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正义:调解不能让公平大打折扣

律师路上 2011-05-13 收藏 : 0 查看 : 2174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华夏正义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访问:作者华夏正义的学法家园

  记得还在大学的时候,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其中经历了一个建筑工程的案件,那时候我就认为我所代理的当事人这一方违约在先,这个案子就是应该输,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败诉,我方当事人上诉,但是二审的结果却令我吃惊,中院调解结案,我方当事人还“挽回了一部分损失”。当然作为律师的角度来讲,没有“道理”的案子也是可以做的,因为法律讲究的不是事实,而是证据,那个时候在我原有的正义观里,这是不“正义”的一个结果,那时候我就认为“和谐大于正义”,我的这个观点也得到很多律师的赞同。

  我个人不反对调解,调解是结案的应该一种很不错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矛盾,促进和谐。但是调解发展到今天似乎“变了味”,调解在法院内部成了考核的指标,一个只擅长判决而不擅长调解结案的法官,在当下的某些法院可能被考核为不合格,调解结案率高一度成为“优秀法官”评比标准。

  其实调解之所以受到青睐,还是有很深的渊源的。2008年国内发生了诸如3.14拉萨打砸抢烧事件、4.18法国家乐福超市事件、6.28贵州瓮安事件、11.3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等,这一系列的群众性事件,将司法推到了风口浪尖上。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在“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强调,要打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继,最高院先后出台一些法律文件,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并要求各级法院要把调解工作贯彻到法院的全部工作当中去。这些变化作为律师来讲应该是体验最深的,部分法院都纷纷效仿设立调解室,甚至有的法院还设立调解庭,去法院立案还需要填一些表格,表示同意接受诉讼调解等等。

  其实调解结案在这之前我们也是不陌生的,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涉及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案件,比如婚姻、邻里纠纷、交通事故、合伙协议等”,应先行调解。”调解在设计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很大的意义,但是调解发展到现在似乎是变了味,很多业内人士就指出:“很多案件法官采用调解的形式结案,就是因为法官感觉这个案件不好判决,所以采取调解的方式”,很多调解的案件往往法官采取“你让一步,对方退一步”,如果你不接受调解,也许事后的结果会给你造成更大的痛苦。

  所以我个人认为调解是很好的处理纠纷的途径,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运用过度也会带来不好的效果。其利暂且不论,其弊端我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调解并不是节省司法资源的最好途径。在目前的法院中,往往是办法法官少,案件十分多,有些法院的法官一致在案件的压力下超负荷的工作和运转,这一现象尤其体现在基层法院。首先,法官要想把一个案件调解结案,必须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无疑会加大法官乃至法院的办案成本。其次,调解都有失败的可能,如果花大量时间调解,结果无果而终,而再次进入诉讼程序,那么所花费时间与精力就付诸东流。再者,在这个案件上花费了很多时间,无疑会使其他人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司法的不公。

  第二、把调解作为考核指标,无疑是对公平的亵渎。工作都需要一个量化的标准,但是吧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的一种方式,个人认为是对公平的曲解。当前法院的法官大都处在极大地压力下,身上不但有公平的责任、人民的期望,还有领导的压力、考核的压力,如果压力大了,肯定某些人就会变通的处理,为了达到一定的效果会“不择手段”,会不分案件的的实际情况,都去追求和解的结果。当然说这样的话,可能有些过,但是很难说有些法官就不会这么做。这样,社会似乎是和谐了,但是在当事人心中些许的不满意,会慢慢的积累。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平打折扣了。

  调解有其本身价值所在,这也是一直以来被推崇的原因之一,其实很多学者在对调解赞许的同时也没有因此忽视判决的价值,很多学者都提出类似“判决是为社会建立一种秩序,判决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向”,张卫平教授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时候说:“司法正是通过裁判来明确事实,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没有法院的判决,就是纸面上的法律”,这句话充分肯定了判决的价值所在。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强调: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执法办案”、“审判是第一要务”,3月份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就能很好说明这一点,这也是让我们欣慰的。如此看来,法院的调解工作何去何从确实是值得我们大家好好思考的问题。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让公平大打折扣。(原文地址

  作者简介:林庆宾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山东沂源人,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法网总版主,泉城义工。

  2011年5月于千佛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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