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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刑法必备知识点

法考干货 不顾一切爱上2014-09-14 收藏 : 16 查看 : 20942 评论 : 25

原创作者: 罗翔

文章来源: 众合教育

  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请大家注意刑法学的下列17个重要知识点。

  一、刑法开放性试题知识点(4个)

  1.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侵害了几个人,就要评价几次)。法定符合说关于抽象的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一次行为无论侵犯多少人,都只评价为一个抽象的人)。通说采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认定对象错误上没有分歧,只在认定打击错误上有分歧。

  (A)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B)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C)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上述三种情况,法定符合说都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具体符合说则要评价两次。

  选择题建议采纳法定符合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犯意转化的时候,不需要适用法定符合说。比如甲试图杀乙,到乙家后,发现乙不在家,于是将丙杀害,这与认识错误无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和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应当数罪并罚。

  2.教唆独立说和教唆从属说

  教唆独立说,教唆具有独立性,不遵循共犯从属说,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教唆、是否实行教唆行为,只要被教唆人未达既遂,教唆者就成立教唆未遂。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另一种观点是共犯从属说,只有当被教唆者进入实行阶段,教唆者才有可罚性。

  (A)甲教唆乙实施A罪,乙拒绝教唆

  (B) 甲教唆乙实施A罪,乙实施B 罪

  (C) 甲教唆乙实施A罪,乙接受教唆,但却未能着手。

  (D) 甲教唆乙实施A罪,乙着手实施,但却未能既遂。

  按照教唆独立说,在这四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成立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教唆从属说,在前三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在第四种情况下属于教唆未遂。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AB有重合部分,两种学说都认为,甲在重合范围内成立教唆既遂,比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却实施了抢劫,甲属于盗窃罪的教唆既遂。

  选择题建议也采纳教唆从属说

  3.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的目的有三种学说:A.基于实施抢劫的目的入户;B.基于实施抢劫等财产犯罪的目的入户;C.基于实施犯罪的目的入户。

  例题:甲基于杀人之意图入户,但后又生抢劫之意。按照观点1,2都不属于入户抢劫,但按照观点三,属于入户抢劫。

  选择题建议采纳观点2

  4.具体处分说和抽象处分说

  抽象处分说认为: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只要求概括的、抽象的处分意识

  具体处分说认为:诈骗罪的处分意识要求严格的处分意识,即被害人必须对财物有较为具体的认识

  案例1:甲去商场购买西服,其将两件分别标有1000元、10000元的西服的价格标签进行调换,甲仅付款1000元就买走了实际价格为10000元的西服,被害人(售货员)乙并没有发现甲调换价格标签的行为。

  案例2:乙去商场购买西服,在一件西装里面偷塞了一件同价格的西装,仅付款一件西装的价格就买走了两件西服,被害人(售货员)乙并没有发现甲调换价格标签的行为。

  按照具体处分说,这两个案件均为盗窃罪。按照抽象处分说,则均为诈骗。

  选择题建议采纳抽象处分说。



  二、其他重要知识(13个)

  (一)中止犯的处罚

  1.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例题:甲为了抢劫而对楼梯上的乙实施暴力,乙在急速逃往楼下时摔倒,造成轻伤。此时,甲顿生悔悟,放弃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2.“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本身所导致的。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例题: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同时甲还单独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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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13司考动车 2014-9-9 23:35
好,很好
引用 zhl33 2014-9-10 00:08
好,很好haohao
引用 梦想成真ydyg 2014-9-10 00:54
很好,很实用!
引用 ziying115 2014-9-10 08:06
十分感谢楼主!
引用 200850394 2014-9-10 11:59
谢谢分享。。
引用 大卫龙 2014-9-10 16:20
谢谢楼主的分享!
引用 喝口水 2014-9-10 21:30
谢谢楼主,辛苦了
引用 Anne周小圆 2014-9-10 23:11
谢了 ,希望有用。
引用 renjikui 2014-9-10 23:45
不错,谢谢楼主
引用 kaiyang 2014-9-11 17:20
这是预测考点吗?
引用 狼啼鹰啸 2014-9-11 18:50
谢谢楼主分享,支持楼主行为!!!!
引用 suitp3 2014-9-11 21:13
2.“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本身所导致的。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例题: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同时甲还单独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一点,我感觉不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吧? 虽然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起码也算紧急避险,砸门窗不按犯罪处理,仅民事赔偿才合理啊
引用 thuzad 2014-9-11 23:01
刑法都看好几遍了  还是没点底   做题没几个对的   很愁人啊
引用 知智行戒 2014-9-12 08:47
亚克西,扎西德勒,宏达钼。
引用 stick_stick 2014-9-12 11:22
好好好好好!!!
引用 一元 2014-9-13 18:03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一个兜底犯罪,必须是不符合其他具体犯罪,且与放火爆炸等犯罪具有等同性的危险,才可以此罪论处。

  如为了帮人补胎,在高速公路扔钉子,这成立故意毁坏交通设施罪,而非此罪。昆明火车站的恐暴事件,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此罪。       怎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引用 snowgone 2014-9-14 11:07
好多都记不住啊。
引用 遗忘74 2014-9-14 12:20
谢谢无私分享
引用 拉米娜幻想 2014-9-21 18:12
继续努力,继续看书,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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