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刑诉法15条不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该考点,考生应当注意15条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以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出现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如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处理的方式有什么不同。由于该知识点为历年的常考点,今年考察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大,考生务必把该考点掌握清楚。相关内容如下:
【法条链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结:
近几年该原则的考点均设置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方式。解答关键,即清楚案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既承担着监督及提起公诉的职能,又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着侦查职能。因此,切记其侦查机关可以采用不立案、撤销案件的处理方式。
(1)立案阶段: 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当不予立案;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侦查阶段: 应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 应不起诉。
(4)审判阶段: 第一,在庭前审查阶段,据《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符合《刑事诉讼
法》第15 条第2至6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在法庭审理阶段,符合15条第1种情形、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且根据已查明的案
件事实 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判决宣告无罪;符合其他几种情形的,
应当裁 定终止审理。
特别注意: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处理。通常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另外,《高检规则》第401、402条涉及此类情形的特殊处理,掌握两个法条:
《刑诉规则》第401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刑诉规则》第402条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考点二: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这一章是历年来刑诉法复习的重点,考生务必注意,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的内容。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刑诉法第38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阅卷的范围: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高检规则》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注意:①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刑诉法第39条)
②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高检规则》47条第2款。但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高法解释第47条第1款)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7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①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注意: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六机关规定》第7条)
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⑤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39、41条)
①主体: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
②调取的方式(自行取证;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
自行取证:
A、向辩方证人、有关单位取证(需过一关同意);
B、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过两关)
申请取证: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考点三:法律援助辩护
刑事辩护的种类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有关法律援助辩护的内容是刑诉法修改的新内容,近两年考察的内容并不多,故本次考察的可能性较大。请考生务必注意。相关重要的知识点是:
1、法律援助辩护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注意: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高院复核死刑案件,但不包括最高院的死刑复核;(《高法解释》42条)
3、启动方式
(1)依申请启动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2)依职权启动:公检法均可
法律援助的方式和承担法律援助的主体——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4、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
①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② 未成年人;
③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考点四:证据制度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新刑诉法修改的重要亮点,命题老师对其考察也是青睐有加,故考察的内容也较为丰富,考生应对该知识点系统扎实的去掌握。考察内容(务必掌握全面):
排除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排除的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刑诉法》第54条)
法院审判阶段
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
①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高法解释》第97条)
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高法解释》第100条第3款)
总结:原则上是开庭审理前提出,但是在庭审中提出也可以审查。
申请条件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证明主体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证明方法
①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②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高法解释》第101条)
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第58条)
考点五:强制措施之逮捕
强制措施中按照重要性的顺序应当为: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拘传。应当说强制措施这一章是历年来司法考试考察的富矿区。所以,考生务必要全面掌握,由于时间原因大家考试比较紧张,在此押两个比较重要的考点,重中之重。
1、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而应当讯问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这七种情形请大家务必掌握。
口诀:当面陈述、有疑问的、重大违法;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特复杂。
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高检规则》305条。
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 羁押必要性审查
【法条链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考生需掌握三个方面:(1)审查主体是检察院;
(2)检察院对羁押的解除或者变更仅只有建议权,不能通知决定
(3)有关机关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考点六: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今年考察可能性最大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对此,考生需要注重以下三个内容四个法条:
1、《高法解释》第148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高法解释》第160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高法解释》第33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高法解释》第33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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