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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100条

法考干货 不顾一切爱上2014-09-14 收藏 : 22 查看 : 25451 评论 : 291

原创作者: 刑法蔡老师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  数额较大(3年以下) 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          30万-50万元以上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      3万-8万元以上         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         30万-50万元以上

  诈骗罪:3000-10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备注: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47、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此外,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48、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当无疑问。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例如,秘书或者助理与上司同行时帮助上司提着公文包的,该公文包依然由上司占有。再如,在从火车站内帮助乘客搬运行李至站外的过程中,行李依然由乘客占有。

  49、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住在宾馆的行为人即使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该睡衣也由宾馆主人占有;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

  50、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都由他人占有。他人果园里的果实、农民地里的作物、他人鱼池中的水产品,即使没有围墙、栏杆,也属于他人占有。又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也由他人占有。大学生在校内食堂先用自己的钱包、手提电脑等占座位,然后购买饭菜时,该钱包、电脑依然由大学生占有。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衣柜里的财物的,应认为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而非乙占有。再如,大海发生沉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离开原地,也应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还如,因为地震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他人的房屋倒塌,即使财物显露在外,没有人看管,也应认为该财物由他人占有。此外,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51、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短暂,就仍应认定甲依然占有自己的提包。但是,乘客下车后,车已经开走,其遗忘在公共汽车、地铁上的财物,不再由乘客占有。顾客遗忘在大型超市的财物,如果经过了一定时间,也不再占有该财物。

  52、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给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他人遗忘在银行储蓄所内桌上的现金等财物,由银行管理者占有。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高尔夫运动员抛弃在高尔夫球场内的高尔夫球,属于球场管理者占有。

  53、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例如,飞机上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再如,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时,应当认定该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54、关于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存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其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存款人都占有了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到自己存折中的行为,当然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例如,乙将存款误划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相应现金的,成立盗窃罪。再如,B公司需要向A支付1万元现金,由于公司没有现金,公司管理者将公司的储蓄卡(内有10万元存款)交给A,让A自行取款后归还储蓄卡。但A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10万元据为己有。此时,A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

  55、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只有上位者占有财物。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

  56、封缄物整体,归受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整体的,定侵占罪。封缄物里面的内容,归委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内容的,定盗窃罪。

  57、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

  58、(1)紧急避险者,待危险消除后,对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救助或返还财产的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犯罪;(2)正当防卫者,对于不法侵害人原则上没有救助义务,但如果因不救助而导致不应有的后果发生的,成立防卫过当。

  59、司法考试中的"持有型犯罪"有5个:(1)持有假币罪;(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4)非法持有毒品罪;(5)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务请注意:前两个没有"非法"字样而后三个有,这是因为,任何人持有假币和假发票本身就是非法的,无须再次使用"非法"字样。

  60、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俗称"撕票"),处死刑,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控制人质后尚未提出勒索财物的请求即杀人;(2)因勒索财物的请求未能实现而杀人;(3)勒索财物的请求实现后灭口杀人。可见,上述三种情形恰恰发生在绑架罪依次递进的三个阶段,不管在哪一个阶段杀人,都处死刑。但请注意:绑架中杀人,即使对方未死亡,也应当以绑架罪论处,处死刑,但此时应按杀人未遂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刑法溯及既往;(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62、破坏交通工具罪:(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汽车和电车都应作扩大解释,前者包括大型拖拉机,后者包括电瓶车和缆车;(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关键部位,否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4)危险犯,只要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成立本罪既遂。

  63、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上述对象的劫持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但劫持火车的行为则并无类似罪名。请记住:劫持火车、电车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见,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做了扩大解释,包括劫持行为,但劫持的对象仅限于火车、电车。

  64、只有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才成立盗窃罪。此时的盗窃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非以卡内金额为准。如果盗窃了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被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5、如下三种情形,都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6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2)同案犯之间相互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理由有二:一是事后不可罚,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3)与妨害作证罪一样,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也应当从重处罚。

  67、妨害作证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这一点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同:(2)行为方式是以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3)犯罪主体不包括犯罪人自己。换言之,犯罪人本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无罪。理由有二:一是事后不可罚;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68、叛逃罪:(1)行为犯,只要实施叛逃行为,即"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就成立本罪既遂;(2)主体有两个,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只有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才成立本罪,二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任何时期叛逃都成立本罪,且应从重处罚;(3)叛逃后实施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69、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四个管辖原则必须依次适用: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意即,能适用前者就绝不能适用后者。此外,关于属人管辖,务请注意1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必须适用我国刑法。上述"军人"仅指"现役军人",不包括预备役人员和退役军人。

  70、在二重买卖的场合,将已经出卖给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并获得第三方的对价的(第三方非善意),由于第三方不可能获得财物所有权,因此成立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出卖后继续暂时占有该财物的,再出卖给第三方,使第二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则成立侵占罪。

  71、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诈骗行为。在三角诈骗中,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分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如有,成立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如没有,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属利用不知情人的盗窃行为)。

  72、相对于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特殊之处有三:(1)前后两罪没有5年时间间隔的限制: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2)前后两罪没有必须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3)前后两罪只能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一。

  73、相对于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处有二:(1)对象特殊,即只能针对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2)限度条件特殊,即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等于所保护的法益。但特殊正当防卫也必须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

  74、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有二:(1)主体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被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不一样的罪行。

  75、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务请注意3个基础性问题:(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则只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2)无论是哪一种错误,都必须依照法定符合说进行判断;(3)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一样的。

  76、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这三个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只有在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否则,即使获得了财物,也只能成立犯罪未遂。例如,抢劫被害人但被对方制服、欺骗被害人但被对方识破,对方基于怜悯而交付财物的,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和诈骗罪未遂。但请注意:绑架罪则没有上述要求。因为,绑架罪是人身性犯罪,而上述三个罪则是财产性犯罪。

  77、关于共犯人:(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2)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则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绝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4)主犯和实行犯是共同犯罪中最必不可少的,当然,二者可能是同一个人;(5)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而非集团成员的全部犯罪处罚;(6)胁从犯仅仅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不包括被诱骗。而且,胁从犯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否则将成立间接正犯的被利用工具。此外,胁从犯可以变为从犯甚至主犯;(7)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意,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如果只是强化他人已有的犯意,即“从弱到强”,则应认定为帮助犯。此外,教唆之后又亲自实行犯罪行为或实施帮助行为的,都被后者所吸收,不再认定为教唆犯;(8)教唆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即使成立间接正犯,也应当从重处罚;(9)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但并非所有的从犯都是帮助犯。

  78、债务人为消灭债务而故意杀害债权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但如果债务人为消灭债务而从债权人处抢走欠条、撕毁借据的,则成立抢劫罪。

  79、丢失枪支不报罪:(1)纯正不作为犯;(2)结果犯,丢失枪支之后不报告尚不能构成本罪,只有因不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3)过失犯,不报告虽是故意,但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则持反对态度;(4)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80、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出租、出借行为,就成立本罪,即为行为犯,而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实施了出租、出借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即为结果犯;(2)明知他人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成立上述犯罪的共犯,而非本罪;(3)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后又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一罪,而非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数罪并罚。换言之,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枪者,不包括非法持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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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0850394 2014-9-14 19:42
谢谢分享。
引用 2013司考动车 2014-9-14 20:34
引用 dro3333 2014-9-14 23:25
引用 stevenpan666 2014-9-15 10:33
总结挺好的!
引用 alagong 2014-9-15 10:39
xiexiexieixie
引用 tracy414 2014-9-15 11:09
谢谢谢谢,太感谢了!
引用 nct 2014-9-15 14:39
谢谢,太感谢了!
引用 wangwang111 2014-9-15 18:57
xiexie
引用 xtpyu_110 2014-9-15 19:17
谢谢了~~~~~~
引用 Okila 2014-9-19 12:18
谢谢楼主大人
引用 aaron2014 2014-9-19 16:31
感谢楼主!!!!!
引用 好吃懒做 2014-9-20 10:10
谢谢,会好好背的
引用 lixin0201 2014-9-22 14:41
收了,谢谢。
引用 annaanna 2014-10-25 09:16
谢谢谢谢~~
引用 红尘妃子笑love 2014-11-1 14:05
楼主辛苦。。。。。。。。。。。。
引用 suman2006 2014-11-5 11:32
非常感谢
引用 molnie 2014-11-10 09:23
谢谢~
~~~~
引用 龙门跃过 2014-11-14 16:47
辛苦楼主了
引用 zgzongshuji 2014-11-14 17:08

谢谢谢谢,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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