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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的概念及区别

行业观察 不顾一切爱上2014-11-06 收藏 : 1 查看 : 59395 评论 : 9

原创作者: 炜衡北京总所律师团队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二、公职律师试点的背景及优势与劣势

  1988年3月,我国律师事务所由纯粹官办改为合作制,律师职业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剥离。律师事务所从单一的国办所,变为国资所、合伙所等并存,社会律师走向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律师必备!但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再承担为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定职责,政府只有通过市场获得律师的法律服务。面临大量、经常性法律事务的政府机关,需要有专门的律师队伍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承担法律服务,维护政府合法权益。除了军队律师外,只有社会律师一种形式的单一律师组织结构,迫切需要改变,从而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试点情况,下发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一些地区陆续开始试点公职律师。

  目前,我国三种公职律师模式:(1)设立专门公职律师事务所,为同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广东模式;(2)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分别设立公职(政府)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同时又是本单位的公务员,只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厦门模式;(3)在政府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为本级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杨州模式。但无论哪种模式,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乃至与政府内部法制部门之间在职能上都存在一定的重叠。如何在功能和职责分工上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事实上,与社会律师相比,公职律师具有显著的不同点。最明显的不同是公职律师身份的双重性。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律师。在专业技能方面,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各有优势,公职律师在各自专业领域的熟悉度高,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权威性,而社会律师的专攻领域较宽,能较好应对各种法律问题,甚至是法律以外的社会问题和各种纷繁的社会关系。因此,正是基于上述的诸多差异,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是不能相互代替的,而是建立在彼此认同基础上的非竞争的互补与相关配合的关系。惟其如此,双方才能更好地互相配合,达到共同为政府的依法行政提供思想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支持,为法治政府建设做出贡献。

  三、公司律师试点的背景及优势与劣势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建立公司律师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来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律师组织结构的需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从一些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大多设有公司律师制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试点情况,下发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一些地区陆续开始试点公司律师。

  目前,我国公司律师主要分布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国有钢铁、石化、汽车制造、金融、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对比较少。据2009年数据统计,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公司律师一方面他们继承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功能和作用,为企业节约一定的经费及开支,对企业的日常监控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能够提供及时到位的决策咨询,另一方面他们具备社会律师相对应各项责权利。但从司法实践中,公司律师除了具备上述优势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1)由于企业为法律人员提供的薪酬虽与其它员工相近,而所承担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间与社会律师相比则较大、较长而报酬却较低,客观上不易吸引到优秀的法律人才或律师成为内设公司律师,而实际所招聘到的法律人员往往较为年轻,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不免有所欠缺;(2)内设法律人员除了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外,往往还承担诸多业务上的其它工作,无法在法律专业的广度、精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深造拓展;(3)内设法律人员与企业的关系是隶属关系,亦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缺乏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作为企业风险的监控者,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在履行提示职责时难免不受到其非独立身份的影响和局限;(4)由于内设法律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对法律人员的任用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由于以上因素,有的企业有关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纠纷、重大经营方针决策的法律咨询、以及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签约等重大、疑难事宜,问题仍需委托从业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来处理。

  四、社会律师的优势与挑战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促进了分工的专业化,片面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将导致低效与浪费。社会律师的生命力在于顺应了社会化大分工及专业化的客观规律,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将受到社会化大分工及专业化的客观规律的严重制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经管也具有一些优势,社会律师与其相比具有一些劣势,但在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社会律师劣势最终是可以大大降低的。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律师必备!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律师仍将为律师队伍的主力军,社会律师所具有的分工细致、专业性、独立性是健康法治体系不可缺少的要素。具体相比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而言,社会律师仍然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1)可以找到承担法律风险的载体。无论是公职律师还是公司律师,由于不具有社会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的过程中,难以作为承担法律风险的载体,相关风险难以有效地移转,反而增加了政府和企业领导决策的风险;(2)当代社会和经济事务日趋复杂,法律也浩如烟海,社会律师比较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可以集中全所众多最优秀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这是公职律师还是公司律师难以做到的;(3)在对外谈判中及出现纷争过程中,由于当事双方站在各自利益立场谈判容易出现分歧,有时导致谈判僵局,具有特殊身份的社会律师介入谈判,站在第三方角度与双方谈判和沟通,往往能以最简便、最快捷、最小的成本和最大化的收益解决分歧,达至双赢结果;(4)社会律师服务于不特定的众多单位与行业,具有单一服务一个单位的公职律师还是公司律师更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与经验知识,可以更好地提供法律增值服务,并尽最大限度地控制及预防法律风险;(5)在处理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过程中,外聘社会律师能以丰富的诉讼经验、必要时能以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以最好的方式达致最佳的法律效果。

  尽管社会律师具有以上优势,但是如果社会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成为一种潮流,将对社会律师及整个司法体系的健康形成挑战。如果未来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真的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大中型企业真的普遍设立公司律师,那么,社会律师重要的法律顾问、诉讼、及其相当多的非诉讼案源将可能急剧减少,对社会律师生存发展将会带来严峻的挑战。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管理体制机制的双重性,不同类型律师之间的腐败与寻租现象将会漫延,目前政府设立法律服务中心,本意是弥补法律援助的不足,但是实际上从事各个单位与行业有偿法律已十分普遍。法学院毕业生有了双保险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去向,社会律师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建设也将面临挑战,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2-2016年中国律师事务所深度调研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统计,至2010年的1.72万家律师事务所、近20万律师,规模超过1000人的律师事务所只有2个,超过100人的有28个,50人到100人的有149个,30人到50人的有471个,我国律师相对国际律师蹒跚前行的局面将可能恶化。更需要防止的现象是,如果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成为主流,律师的独立性权威性将失去,律师对于法治体系所发挥的独特制衡和推动作用也将极大削弱。

  综上情况,面对未来,社会律师更需要在分工和专业性上急速提升,更需要将服务范围扩展到小微和私人律的法律服务领域,更需要结合互联网时代创造的新机会,不断革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迎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律师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律师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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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200850394 2014-11-7 09:48
太长了 坐沙发慢慢看
引用 海乾人 2014-11-7 15:40
来个板凳坐坐,慢慢看
引用 xz_张阳光 2014-11-7 23:13
请问是不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都可以成为公司律师?
引用 黑猫的棕榈树 2014-11-12 16:34
既然是法律人,说话就得有依据,那部法律、法规或者那份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所谓的公司律师不能对外接业务?????公司律师转身就是社会律师,现在的国企,私企,资深律师你没100-200万能请来给你做所谓的公司律师????律师顾问单位,我所的大佬收的最低的都是80万一年。
引用 lylexu 2015-11-24 22:26
体制内的公务员考过了司考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当公职律师了?
引用 dingding9999 2017-12-14 10:59
赞一个
引用 jxooczo1256 2018-7-1 19:16
法李伟东
引用 wangshuping 2018-7-2 15:53
学习学习
引用 koalaislawyer 2018-9-17 14:40
黑猫的棕榈树 发表于 2014-11-12 16:34
既然是法律人,说话就得有依据,那部法律、法规或者那份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所谓的公司律师不能对外接业务 ...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很明确,第三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你说了半天,连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的概念都不清楚,律所从事公司业务的那叫单位/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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