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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计》律师版

律师路上 不顾一切爱上2014-11-28 收藏 : 2 查看 : 5379 评论 : 3

原创作者: 陈一天律师团

文章来源: 盈科广州律所

  (盈科广州律所/陈一天律师团)律师是企业、委托人的军师,不会兵法谋略的律师不是好律师。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所从事的工作就是“战争与和平”。战争,是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兼战士、将军、军师多重身份,在法庭内外这个没有硝烟却剑拔弩张的特定战场,以唇作枪、以舌为剑,用法律规定作盾牌,用事实、证据作戈矛,用法律理论作烟幕,向自己的“敌人”——对方当事人或打攻坚战,或打防御战,或打袭击战,不一而足,但这些“战争”的结局却总是与真正的战争一样:或胜,或败,或和。所以,“战争与和平”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工作是一种勇者乃至于是智者的挑战型事业,完全可以借鉴古典军事战争谋略来艺术性办案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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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套 胜战计

  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之计谋。君御臣、大国御小国之术也。亢龙有悔。

  第一计 瞒天过海

  【本义】光天化日之下不让天知道就过了大海。形容极大的欺骗和谎言,什么样的欺骗手段都使得出来。

  【律师策】律师深度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积极发现法律漏洞,提醒企业。预防企业在商事谈判或诉讼中不经意的暴露弱点,陷入困境。

  【原典】备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太阳,太阴。

  第二计 围魏救赵

  【本义】围攻魏国的都城以解救赵国。现借指用包超敌人的后方来迫使它撤兵的战术。

  【律师策】在协助企业或当事人委托与对手谈判、诉讼过程中善于发现对方弱点,攻击其软肋而迫使其作出让步,甚至放弃利益。

  【原典】共敌不如分敌,敌阳不如敌阴。

  第三计 借刀杀人

  【本义】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别人的手去害人。

  【律师策】在企业和当事人谈判或诉讼过程中,深入研究对手基本面,发掘其违规违法行为,利用第三方权威力量迫使其让步,妥协。

  【原典】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第四计 以逸待劳

  【本义】作战时不首先出击,养精蓄锐,以对付从远道来的疲劳的敌人。

  【律师策】在接受企业或当事人委托准备谈判诉讼时,不要一次性暴露自己所有的底牌,举证规则虽然很重要,但也要合理利用规则漏洞,要看着对手出招来出牌,见招拆招。

  【原典】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第五计 趁火打劫

  【本义】趁人家失火的时候去抢东西。现比喻乘人之危,捞一把。

  【律师策】在企业或委托人谈判、诉讼中已经掌握优势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增加请求提高价码,挑战对方底线,以扩大战果。

  【原典】敌之害大,就势取利,刚决柔也。

  第六计 声东击西

  【本义】指表面上声言要攻打东面,其实是攻打西面。军事上使敌人产生错觉的一种战术。

  【律师策】在接受企业或当事人委托谈判、诉讼时,利用规则关联性,先诱使对方承认某种事实,继而通过因果关系让对方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原典】敌志乱萃,不虞,坤下兑上之象,利其不自主而取之。

  (二)第二套 敌战计

  处于势均力敌态势之计谋。或跃于渊。

  第七计 无中生有

  【本义指】本来没有却硬说有。现形容凭空捏造。

  【律师策】企业宣传需要尽量吸引受众的眼球,虚实击之,律师应当利用专业技能,评估企业发言或对外经营的法律风险,避免过度夸大宣传或不实叙述等行为触犯法律法规。

  【原典】诳也,非诳也,实其所诳也。少阴、太阴、太阳。

  第八计 暗度陈仓

  【本义】后多比喻暗中进行某种活动。

  【律师策】在协助企业商事谈判或者诉讼时候,利用对法律规则的了解,隐藏真实用意,设置法律陷阱,特别是应用在合同违约责任的开脱中。

  【原典】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

  第九计 隔岸观火

  【本义】隔着河看对岸的火。比喻对别人的危难不予援救而在一旁看热闹。

  【律师策】在实务中,尤其是债权纠纷和拆迁案例中,利用对手的内部结构不稳定,分化削弱对手反抗力量,以此谋求变数。

  【原典】阳乖序乱,阴以待逆。暴戾恣睢,其势自毙。顺以动豫,豫顺以动。

  第十计 笑里藏刀

  【本义】比喻外表和气而内心阴险。

  【律师策】实务中,尤其要注意,面对对手时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和神色,进退有度,举动从容。以免刺激对手,让事态失去控制。

  【原典】信而安之,阴以图之,备而后动,勿使有变。刚中柔外也。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

  【本义】桃、李共患难。比喻兄弟相爱相助。后用来指互相顶替或代人受过。

  【律师策】通常每个纠纷都有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实务中,尤指诉讼,应该学会选择更轻的法律责任来作为答辩理由。

  【原典】势必有损,损阴以益阳。

  第十二计 顺手牵羊

  【本义】顺手就牵了羊。比喻不费劲,乘机便得到的。现多指乘机拿走人家东西的偷窃行为。

  【律师策】律师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交际能力,通过认识不同的人和企业,汇集多样化的资源,并且懂得利用这些资源或用来帮助自己服务的企业或当事人或用来创造更大的效益,以求达到双赢或多赢。

  【原典】微隙在所必乘;微利在所必得。少阴,少阳。

  (三)第三套 攻战计

  处于进攻态势之计谋。飞龙在天。

  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

  【本义】打动草惊动了藏在草里的蛇。后用以指做事不周密,行动不谨慎,而使对方有所觉察。

  【律师策】在接受企业或当事人委托后,谈判或诉讼前,尽可能避免过早让对手知道己方已经聘请律师介入,以免纠纷扩大化,后期出现调解和解契机时候丧失机遇。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律师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原典】疑以叩实,察而后动;复者,阴之媒也。

  第十四计 借尸还魂

  【本义】迷信人认为人死后灵魂可附着于别人的尸体而复活。后用以比喻已经消灭或没落的事物,又假托别的名义或以另一种形式重新出现。

  【律师策】尤指在诉讼纠纷或诉讼管辖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达到延长诉讼时效和转移法院管辖关系。

  【原典】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第十五计 调虎离山

  【本义】设法使老虎离开山头。比喻为了便于行事,想法子引诱人离开原来的地方。

  【律师策】防止对方借诉讼和谈判做掩护,趁机转移财产,该申请保全时绝不要手软和嫌麻烦。

  【原典】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诱之,往蹇来连返。

  第十六计 欲擒故纵

  【本义】要捉住他,故意先放开他。比喻为了进一步的控制,先故意放松一步。

  【律师策】利用诉讼优势,迫使对方进入调解环节,或者在判决后,可作出适当让步令对方主动执行判决,以免诉累。

  【原典】逼则反兵;走则减势。紧随勿迫。累其气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

  第十七计 抛砖引玉

  【本义】以自己的粗浅的意见引出别人高明的见解。

  【律师策】在与企业或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少发言,尽量控制法律人职业特有的偏执性心理缺陷,利用自己专业知识为其做引导,多听他们的陈述和建议,深度发掘案情和全面掌握事实,更好的制订法律策略。

  【原典】类以诱之,击蒙也。

  第十八计 擒贼先擒王

  【本义】作战要先擒拿主要敌手。比喻做事要抓关键。

  【律师策】诉讼实务中,制订诉讼策略时,千万注意,在诉状上只要显示核心的战略目标和法律依据,不要贪多求全,结果诉讼过程中把自己绕昏了,最后把选择权易于人手。

  【原典】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四)第四套 混战计

  处于不分敌友、军阀混战态势之计谋。见龙在野。

  第十九计 釜底抽薪

  【本义】从锅底抽掉柴火。比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律师策】在协助企业商事谈判或者诉讼时候,要把自己思维清零,不要顺着对手的意图去纠缠,从而陷入对手的节奏。应该跳出对手的战略意图,争取从根本上推翻其立足的依据,从根本上获得巨大优势。

  【原典】不敌其力,而消其势,兑下乾上之象。

  第二十计 混水摸鱼

  【本义】比喻趁混乱时机攫取不正当的利益。也作“浑水摸鱼”。

  【律师策】律师平时要积极坚持进修,不停学习各种政策法规,善于发现规则的漏洞,善于利用规则漏洞。在协助企业经营的时候,利用规则漏洞,帮助企业谋求更大的利益。

  【原典】乘其阴乱,利其弱而无主。随,以向晦入宴息。

  第二十一计 金蝉脱壳

  【本义】蝉变为成虫时要脱去幼早的壳。比喻用计脱身。

  【律师策】有时候,转移财产,虚设债权债务,并不都是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有可能是为了保护己方利益。但律师为了企业和委托人要做出抉择时,需要问问公道和摸摸自己的良心,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做人的原则,更要做一个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人。

  【原典】存其形,完其势;友不疑,敌不动。巽而止蛊。

  第二十二计 关门捉贼

  【本义】关起门来捉进入屋内的盗贼。

  【律师策】挑战强权确实很有利于宣传自己的声望,可是,有时候要考虑到企业和委托人以后的生存状态,如果有机会调解和解,不妨劝劝自己的企业主顾以和为贵。

  【原典】小敌困之。剥,不利有攸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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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lzxndy 2014-11-28 15:59
顶一个啊!!!!!
引用 ygl2012 2014-11-28 16:04
呵呵,虽然有点夸张,但是也值得学习一下。
引用 Anne周小圆 2014-11-29 11:16
谢谢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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