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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司考真题旧题新解(2015版)

法考干货 xuefa2015-06-10 收藏 : 6 查看 : 865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bnmbnm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2015年4月27日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那让哪些行政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发生了变化呢?

    一、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1道)

    2014年卷二81题,多选(第192页)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故A项 “只能”二字错误。该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若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代履行费用也可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故B项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据此,在立即代履行的情形下,不存在送达代履行决定书的要求。D项表述似乎在任何代履行中均须在实施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故D项错误。

    该法第51条第3款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它非法方式。”故C项正确。

    【答案】ABD

    二、二级别管辖(1道)

    2012年卷二97题,任选(第216-217页)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本题中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构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为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乙县药监局来确定,故本案应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题无答案。

    【答案】无

    三、三地域管辖(2道)

    1、2009年卷二46题,单选(第219页)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解析】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为 “复议维持”案件,故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共同被告。故A项说法不正确。

    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市公安局以该车系走私车为由没收田某卖给李某的轿车。市公安局关于该车系走车的认定,涉及田某的权益(若该车确实属于走私车,则田某原则上应当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田某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故C、D项均正确。

    【答案】CD(原答案C)

    2、2008年延期区卷二83题,多选(第220-221页)崔某不服甲市乙县政府向谭某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崔某可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

    B.崔某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C.被告为乙县政府

    D.谭某为第三人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甲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构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为乙县政府和甲市政府。C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乙县政府确定,故本案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A项错,B项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谭某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D项对。

    【答案】BD

    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2道)

    1、2010年卷二99题,单选(第235页)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2款,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注意该条中的“可以”二字。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会影响转让登记合法性的认定,本案中的行政诉讼可以中止,但A项表述为“本案行政诉讼中止”是“应当中止”的意思,故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在涉及行政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据此,行政登记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基于当事人申请,而题干中并无此信息,故B项错。

    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转让登记证据不足,构成违法,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登记,故C项错。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D项错。

    【答案】无

    2、2008年延期区卷二99题,任选(第236页)甲与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乙。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赠

    与女儿,甲可以居住房屋至女儿满18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久,乙与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将房屋抵押给丙,2005年10月8日丙取得房产局发放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06年11月7日,丙在联系不到乙的情况下,找到甲并出示抵押相关材料和证书,甲才知该房屋已被抵押,遂要求房产局解决。未获得满意答复后于2007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注销该证书,并同时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借款协议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自2005年10月8日起计算

    B.甲的起诉已过起诉期限

    C.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D.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解析】(1)起诉期限问题 (选项A、B)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根据 《行诉法解释》第42条,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房产局于2005年10月8日发放给丙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甲于2006年11月7日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即知道房产局发放给丙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故甲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即2006年11月7日)起算,故选项A错误,2005年10月8日仅是发放给丙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日。6个月内,即2006年11月7日起至2007年5月7日,甲在2007年1月16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故选项B错误。

    第236页【解析】应删除部分根据《房屋登记案件规定》第8条,民事关系的效力影响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的,民事争议应当先解决,有关房屋登记行为合法与否的行政争议应当后解决,相关行政诉讼应当中止。 【解析】(2)诉讼中止问题(选项C、D)在本案中,甲于2007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注销该证书,并同时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借款协议无效。若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确认乙与丙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则会导致丙的抵押权消失,则甲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 (请求注销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则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很显然,民事诉讼的结果会影响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注意该条中的“可以”二字,故C、D项均错误。C项错在“应当”二字上。

    【答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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